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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房的优惠政策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上述政策自2010年9月27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四、居民住房的优惠政策

(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二)《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规定: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2010〕87号文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自2010年9月27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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