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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税收征管的经验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西方国家的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税务代理是西方国家借助民间与社会中介力量实施税收管理的有效方法。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理日益增多和复杂的税务诉讼案件,西方国家大多设有专门的税务法庭。西方国家税收惩罚措施分为两类:一是经济惩罚,包括加收滞纳金、补交滞纳税款的利息、罚款等。西方各国税收征管体制不尽相同,但是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税务征管机构设置合理化。

第三节 西方国家税收征管的经验

一、税收征管法律完善

西方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比较完善,关于税收征管的各项制度,规定于综合的税法典或单行的征管法之中,主要体现在税务管理、税务检查、税务代理、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诉讼等方面。西方国家的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大多数的西方国家都建立了全国性的税务登记号码,即纳税人鉴别号码(美国采用全国性的社会保险号码)。在纳税申报制度中,几乎所有西方国家在税法上都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必须按期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的财务报表,对税收申报的法律规定都是既详细又严厉。如美国税法规定的涉及所得税的申报表多达25种,德国规定,每年的5月31日前,公司企业必须报出上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逾期不报的,最高可处以税款12%的罚金。西方国家普遍在税法或相关法律中规定了税务检查制度,税务检查主要通过审计来进行。税务审计的方法有室内审计和现场审计两种,多数西方国家对现场审计都极为重视。税务代理是西方国家借助民间与社会中介力量实施税收管理的有效方法。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税务代理制的国家,日本的税务代理制称为“税理士制度”,有专门的《税理士法》。西方各国的税务代理制度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模式就是以日本为代表的集中型代理模式,另一种模式是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的松散型代理模式。西方国家普遍在税收程序法中对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予以规定,实行两种模式,一种是加拿大、美国、奥地利、德国等实行的“复议前置模式”,另一种是英国、法国等则实行“复议选择模式”。税务诉讼制度的确立是税收征管法制建设日臻完备的一个重要标志。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理日益增多和复杂的税务诉讼案件,西方国家大多设有专门的税务法庭。以美国为例,它是世界上税收法律体系最完备的国家之一,它的税务诉讼制度的建立已有相当长的时间,目前共有三种法庭可供纳税人选择以解决税务纠纷,即税务法庭、地区法庭和索赔法庭。美国法院的裁决大多出版在专门的法律报告上,如《美国税务法院报告》、《美国税务案例》、《美国联邦税务报告》、《美国最高法院报告》等,均构成美国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英美国家判例法具有法律效力的体现。

二、征管手段的计算机网络化

征管手段的计算机网络化是现代税收管理的支撑基础,西方国家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都广泛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税务管理,其税收征管效率非常之高。美国、意大利各大税务服务中心每年处理几千万份的纳税申报单,高峰期每天处理近20万份,这一切都是通过计算机“管道化”流水式运作实现的。同时,由于电子计算机这种高度先进的征收手段,才使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制度得以顺利推行。它一方面缩短了纳税人的申报时间,使得复杂的申报、检查、稽查等可以迅速完成;另一方面是便于管理,通过电脑联网可以随时了解纳税人和各项纳税资料,判断申报的真实程度,一旦发现问题便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三、偷逃税款处罚严厉化

西方各国对偷逃税款行为一般都制有严厉的惩罚制度,有的能把纳税人罚到“倾家荡产”的地步,以真正发挥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西方国家税收惩罚措施分为两类:一是经济惩罚,包括加收滞纳金、补交滞纳税款的利息、罚款等。二是刑事惩罚,包括拘留、判刑等。如美国联邦及各州、县税务局每年对所有纳税人进行抽查,尽管这种抽查率只占所有纳税人数的1%,一旦被查出,哪怕偷骗税数量很少,也会被罚得倾家荡产。加拿大一经查出偷税行为,对其惩罚是相当严厉的,除了重罚(少则10万美元,最多可达1200万美元),还要判刑,还要将偷税等行为公布于众,使偷税者声名狼藉。

四、自行纳税申报规范有序

如前所述,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法律的威慑力强,逃税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后果十分严重,轻则高额罚款,重则锒铛入狱,国民很少明知故犯。任何人包括国家首脑人物偷税都会受到严厉处罚,纳税人不敢轻举妄动。征税机关对纳税人大都不直接“管”,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都比较强,税收法律家喻户晓,自觉纳税,如在西方税收制度健全的国家,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自己申报已成为惯例。每年的特定时期,每个国民都必须主动填写纳税申报表,根据法律规定如实申报自己过去一年的各种收入,可以享受到各种减免优惠,应该缴纳的税款金额等。

五、税收征管服务全过程化

在西方发达国家,税务机关把纳税人作为“客户”,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的纳税服务,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全过程。在税收立法方面,政府制定任何一项税收法规,都必须广泛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如在美国,每一个税法的通过都要经过参、众两院的公开激烈辩论,而国会辩论的情况是通过固定电视频道向社会直播的。税收执法方面,有的国家成立了专门的纳税服务机构,专司纳税服务事宜,如西班牙在总局税务事务司下设便民服务处。有的国家干脆把税务当局的名称就设定为税收服务中心,如美国税务当局的名称就称为国内税务机构(Internal Revenue Service)。在税收司法方面,有些国家专门成立了税务法庭处理税务诉讼,如美国、英国、法国等西方国家都为纳税人专门成立了此类机构。西方国家运用现代化的纳税服务手段之一,就是将计算机技术运用于纳税服务之中,使纳税服务既科学又有效率。目前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税务部门都专设了税收信息咨询中心或计算机咨询中心,在全国范围内与地方税务信息中心一起形成计算机信息咨询系统。计算机信息咨询系统主要供纳税人查询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询问各项税收业务问题。

六、税务征管机构设置合理化

西方各国税收征管体制不尽相同,但是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税务征管机构设置合理化。美国联邦、州、地方均设有各自的税务机构,联邦以国内收入局为主,州、县、市分别设有税务局。在联邦、州、地方各级税务局中均设有专门的税务稽查机构。美国国内收入局是财政部的重要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执行税法、评估税负、征收税款、税务稽查等。国内收入局总部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下设东北、东南、中、西四大区税务局,大区税务局下设33个分区税务局。分区税务局在各地设有地区性办公室,执行日常业务。德国税收征管工作是由财政部下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税务局负责,联邦财政部由内设的关税局负责关税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白酒税、香烟税、咖啡税、啤酒税的征管工作,州财政部则由下设的税务局负责共享税、地方专有税和部分联邦税的征收。德国于1934年就建立了税务稽查机构,后来州和地方一级税务局内部一般都设有税务稽查机构,专门负责税务稽查工作。德国税务局内部,根据经济区域、税收工作量和人口密度等因素,设有征收分局、稽查分局、调查分局(即税务警察机构)等机构,它们都不同程度地具有稽查职能,相互联系,分工合作,共同形成了具有德国特色的征、管、查、侦一体的税收征管体系。意大利负责国家财政和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是国库部和财政部。意大利设立了财政警察、税务法院、税务监察服务中心等机构,协助财政部共同管理国家的税收工作。财政警察属于军队编制,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主要职责之一是查处偷漏税案件、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财政警察从事税收检查工作,要向财政部长报告。为维护税法尊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意大利还设立了税务法院,税务法院完全独立于财政部,分高级(国家)、中级(大区)、低级(省市)三个层次,隶属于本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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