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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重大政策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9年9月1日,首批基金“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正式获批。为了进一步健全新股发行机制、提高发行效率,2009年6月10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单一网上申购账户的申购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

第四节 证券市场重大政策

1.基金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

为了逐步开辟和扩大机构理财市场,促进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与专户理财业务相互协调发展,提升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综合实力,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中国证监会积极鼓励与规范“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2009年5月12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对“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的投资者参与门槛、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条件、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方式以及开放参与和退出频率等作出明确规定。

基金公司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也被称作“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是相对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而言的,指基金公司向两个以上的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两个以上特定客户的财产委托,把其委托财产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是此前“一对一”专户理财的拓展,类似于私募基金。在这种理财业务中,基金公司与特定客户通过资产管理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包括资产委托人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

根据规定,“一对多”专户理财中,特定客户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自行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但禁止公开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另外,此类资产管理计划原则上每年至多可以有一次购买和赎回的机会。在投资方面,中国证监会要求,“一对多”专户理财计划中,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同一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包括单一客户和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2009年9月1日,首批基金“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正式获批。第一批专户理财基金公司有9家,分别为鹏华基金公司、国泰基金公司、中海基金公司、易方达基金公司、南方基金公司、汇添富基金公司、嘉实基金公司、工银瑞信基金公司、诺安基金公司等,获批产品在30个以上。

2.中国证监会启动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为了进一步健全新股发行机制、提高发行效率,2009年6月10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在新股定价方面,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淡化行政指导,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在发行承销方面,增加承销与配售的灵活性,理顺承销机制,强化买方对卖方的约束力和承销商在发行活动中的责任,逐步改变完全按资金量配售股份;适时调整股份发行政策,增加可供交易股份数量;优化网上发行机制,股份分配适当向有申购意向的中小投资者倾斜,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同时,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明晰发行市场的风险。

由于新股发行体制涉及面广、影响大,为了保证改革的平稳推进,中国证监会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阶段推出各项改革措施。当前主要推出以下四项措施:一是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询价对象应真实报价,询价报价与申购报价应当具有逻辑一致性,主承销商应当采取措施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申购的最低申购量。对最终定价超过预期价格导致募集资金量超过项目资金需要量的,发行人应当提前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用途。二是优化网上发行机制,将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对每一只股票发行,任一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所有参与该只股票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股票配售对象均不再参与网上申购。三是对网上单个申购账户设定上限。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单一网上申购账户的申购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申购新股。四是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提示所有参与人明晰市场风险。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刊登新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充分揭示一级市场风险,提醒投资者理性判断投资该公司的可行性。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向投资者提示新股认购风险。

3.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

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杜绝评价因素片面、评价方法和结果不全面、不完整甚至具有误导性的基金评价业务,2009年11月17日,中国证监会颁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防止投资者被短期、频繁的基金评价结果误导和注重对基金的长期评价,《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基金成立不到三年不能参与评价。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足够熟悉基金及其评价业务的专业人员;有完善、系统的评价标准、方法以及严谨的业务规范。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级的评级期间不能少于36个月;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级的更新间隔不能少于3个月;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奖的评奖期间不能少于12个月;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的排名期间不能少于3个月;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的更新间隔不能少于1个月。

另外,不能对不同分类的基金进行合并评价,也不能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10只的基金进行评级或单一指标排名,同时也不能对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基金进行评奖或单一指标排名。

从管理办法来看,不准对成立期少于36个月的基金进行基金评级。截至2009年末,我国证券市场中的股票型基金共有233只,2006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有84只,符合36个月成立期条件的基金还不到40%。如这些年才成立的特殊设计的封闭式基金,不到10只也不能参加排名,一些新设计的基金品种如果不超过10只也不能参加排名。因此,从整体上考察,目前不能参加排名的基金数量将超过60%。

目前,基金排名机构大致分为专业的排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研究部、媒体、网站等。2010年5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了第一批具备协会会员资格的10家基金评价机构名单。其中,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独立基金评价机构3家,分别是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济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证券公司4家,分别是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媒体有3家,分别是中国证券报社、上海证券报社和深圳证券时报社有限公司。

专栏9

跨 境 ETF

跨境ETF是指跟踪的标的指数基础证券不在ETF上市地上市交易的ETF。由于ETF的上市地与标的指数成分股证券发行市场不在同一市场挂牌交易,同时,ETF挂牌市场与基础证券市场在交易时区、市场准入、交易品种、交易制度、交收制度与惯例以及外汇管制等层面可能存在差异,因此,跨境ETF与境内ETF有显著的差异。

跨境ETF在海外市场的发展已经非常成熟。欧洲是最先开发跨市场交易的地区。2001年2月,Euronext与美国证券交易所签订谅解备忘录,成立合资公司,挂牌交易双方的ETF。同年底,UCITSIII协议的签署使跨市场交易更加方便。截至2008年底,全球共有2658支ETF分别在43个交易所上市,其中跨境ETF共995支,占上市ETF总数的将近40%。分市场来看,截至2009年7月,欧洲市场20个交易所共有1890支ETF挂牌交易,其中,1137支为跨境上市的ETF。就亚太地区而言,在249支上市的ETF中有74支跨境上市的ETF,例如在法国注册的领先资产管理公司(Lyxor Asset Management)从2006年开始率先在新加坡发行跨市场上市的ETF。截至2008年11月,已有11支ETF在新加坡挂牌交易,并从2007年在香港开始发行跨市场ETF,至今已有7支在香港挂牌交易。2009年5月22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促进香港与台湾两地证券交易所的ETF跨境上市达成协议。同年8月14日,香港恒生H股指数ETF(“恒中国”)与恒生指数ETF(“恒香港”)在台湾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随后的8月19日,宝来台湾卓越50基金(香港)(台湾50ETF(香港))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这是首档以“连结基金”形式在港台相互挂牌的台湾ETF。

根据Barclay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全球跨境ETF规模占比为43.5%;在欧洲市场,跟踪境外证券资产的ETF规模占比为60.2%;在日本市场,跟踪境外资产的ETF规模占比为4.4%。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在联合市场参与各方,加大与国际指数机构沟通合作力度,研究推动跨市场、跨境ETF等产品的创新工作,已经初步完成跨市场、跨境ETF的产品方案设计及交易所技术开发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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