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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俄道胜银行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896年9月8日,驻俄公使许景澄与俄国缔结华俄道胜银行契约五条。其第一条,“中国政府出库平银五百万两,与华俄道胜银行合同营业。”道胜银行契约只有五条,很简单地规定了中国出资五百万两及损益分配办法。华俄银行条例共九章,长数千言。“华俄道胜银行北京分行突于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接巴黎总行来电,称奉董事部命,总分行同时一律停止营业,中国各地分行遂于是月二十六七两日正式相继宣告停止营业。”

(四) 华俄道胜银行

华俄道胜银行是一般人所谓中外合办银行之一,似乎与纯粹的外商银行,如汇丰银行等,有所不同,但实质上,在对华经济侵略上,两者毫无区别。本书不打算把所谓中外合办银行另列一类来处理,但作为帝国主义经济侵略的一个突出的机构,华俄道胜银行不能不提一下。

设立的目的。在中国方面,“清政府因中东一役,军费内耗,偿款外迫,国库不支,急需外款,俄国以财力不充,不能借给,喀希尼〔时为驻华公使〕乃代商法国银行家,募集一万万两巨债,供给政府,政府误以俄为可恃,乃与俄共组一银行,名为中俄合办,实则大权全握诸俄人之手。俄本绌于财力,开办时资本不充,而满洲之达官贵人争以巨款存储其中,于是资本乃大裕,俄人因以此项资本经营满洲”[26]。在俄国方面,1895年冬,“西伯利亚铁路委员会会长柯氏(Koulomine)计划扩张西伯利亚铁路势力于东三省,特呈请俄政府创办银行”[27]。“当俄法借款在圣彼得堡进行交涉时,俄国政府考虑到设立一在东亚拥有广泛权力而为俄国政府所保护的特殊银行。此银行的设立筹备与借款是在同一年进行的。”[28]按俄法借款于1895年7月6日成立,筹备华俄银行是其年冬季的事。

设立的年月。华俄银行章程在圣彼得堡议定,于1895年11月23日在巴黎签字,12月10日由俄国政府批准[29]。1896年9月8日,中国驻俄公使许景澄与银行代表在德国柏林订立道胜银行中俄合办条约数条[30]

银行的名称。按该行系根据1895年12月10日俄皇谕旨,于俄国境内设立,原名华俄道胜银行(Russo-Chinese Bank),后于1910年7月30日与俄国北方银行(Banque du Nord)合并,遂改名俄亚道胜银行(Russo-Asiatic Bank)[31]

股本总额。资本六百万金卢布,其中八分之三由俄出资,八分之五由法出资[32]。1896年9月8日,驻俄公使许景澄与俄国缔结华俄道胜银行契约五条。其第一条,“中国政府出库平银五百万两,与华俄道胜银行合同营业。”[33]“关于资本之总额,于银行条例载明,俄国之股款为六百万卢布,共分四万八千股,每股一百二十五卢布,先交四分之一。中国政府之投资为库平银五百万两,先交十分之七,共三百五十万两,亦有谓中国政府之股款并未实际交出,不过在名义上有三百五十万之投资耳。确否尚不可知。”[34]据徐义生《由甲午中日战争至辛亥革命时期清政府的外债》,俄法借款四万万法郎中,“扣拨华俄道胜银行中国股份库平银5,000,000两,合7,562,000卢布”[35]。则中国股份全部已交出了。

法国资本。列宁在《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中引曾任道胜银行职员十五年之久的阿哈德的意见,把外国资本参与的俄国银行分为德国人、英国人和法国人参与的三类。道胜银行是法国人参与的五个俄国银行之一。据马士著《关系史》,道胜银行在名义上是俄国的银行,但实际上有巴黎四家银行参加设立,与法国金融寡头有很多关系[36]。据雷麦著《外人在华投资》,参加设立的四家法国银行是霍丁格尔公司、巴黎荷兰银号、巴黎利杭银号、巴黎爱斯刚脱银号[37]。俄国参加的银行只有圣彼得堡各国商业银行一家。

与道胜银行有关的几种文件。据刘彦《中国近时外交史》,有关合办的又件,有四种:(1)1896年的中俄密约,(2)1896年华俄道胜银行契约,(3)华俄银行条例,(4)东清铁道会社条约。中俄密约第四条,说到建筑东清铁路之事由中国国家交华俄银行承办经理,至合同条款,由中国驻俄使臣与银行就近商定。道胜银行契约只有五条,很简单地规定了中国出资五百万两及损益分配办法。华俄银行条例共九章,长数千言。其第二章银行业务第十项规定对于中国之业务:(1)领收中国内之诸税。(2)经营与地方及国库有关系之事业。(3)铸造中国政府许可之货币。(4)代还中国政府募集公债之利息。(5)布设中国内之铁道电线。东清铁道会社条约内与道胜银行有关的一句是:“铁道开车之日,该会社即将中国政府之库平银五百万两交还中国。”[38]

停业清理。“1920年……由股东会议决,将总行迁设法国巴黎,在法国政府注册……然我国政府因未参加股东会,始终未予改籍之承认也。”“华俄道胜银行北京分行突于十五年(1926年)九月二十六日接巴黎总行来电,称奉董事部命,总分行同时一律停止营业,中国各地分行遂于是月二十六七两日正式相继宣告停止营业。”[39]

【注释】

[1]《第一回中国年鉴》,第806~810页;杨荫溥 《上海金融组织概要》,第173~178页;1934年《全国银行年鉴》;王文钧 《在华外国银行概述》,《大公报》经济周刊1935年8月7日,第125期。

[2]参见广畑茂:《支那货币史钱庄考》,第267~276页。

[3]参见张家骧:《中华币制史》第2编,第267~272页。

[4]参见马士:《关系史》第3卷,第53页。

[5]参见雷麦:《外人在华投资》,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0页。

[6]许涤新:《中国经济的道路》,1949年新中国书局修订初版,第13~14页。

[7]雷麦:《外人在华投资》,第342页。

[8]吴承明:《帝国主义在旧中国的投资》,第60页。

[9]吴承明:《帝国主义在旧中国的投资》,第38~39页。

[10]《愚斋存稿初刊》,第2卷,第30~32页。

[11]耿爱德:《中国货币论》,第110页。

[12]杨荫溥:《中国金融论》,第327页。

[13]杨荫溥:《上海金融组织概要》,第184页。

[14]参见徐义生:《从甲午战争到辛亥革命时期清政府的外债》,《经济研究》1957年第4期,第111页。

[15]《关税纪实》,第228~229页。

[16]P.B.Whale,Joint Stock Banking in Germany,1930,London,p.96.

[17]《清季外交史料》,第134卷,第16页。

[18]刘彦:《中国近时外交史》,第278页。

[19]范文澜:《中国近代史》,上编第1分册,第298~300页。

[20]雷麦:《外人在华投资》,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121~123页。

[21]参见《六十五年来中国国际贸易统计》,第122~123页。

[22]《中外条约汇编》,第505页。

[23]《中外条约汇编》,第501~502页。

[24]参见S.F.Wright,Collection and Disposal of the Maritime and Native Customs Revenue since the Revolution of 1911,p.109.

[25]参见S.F.Wright,Collection and Disposal of the Maritime and Native Customs Revenue since the Revolution of 1911,pp.4-6.

[26]印鸾章:《清鉴纲目》,第813页。

[27]《第一回银行年鉴》,第803页。

[28]雷麦:《外人在华投资》,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556页。

[29]雷麦:《外人在华投资》,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557页。

[30]徐寄庼:《最近上海金融史》,第253页。

[31]《关税纪实》,第242页。

[32]雷麦:《外人在华投资》,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557页。

[33]刘彦:《中国近时外交史》,第246~257页。

[34]徐寄庼:《最近上海金融史》,第253~259页。

[35]徐义生:《从甲午中日战争至辛亥革命时期清政府的外债》,《经济研究》1957年第4期,第115页。

[36]参见马士:《关系史》第3卷,第83页。

[37]雷麦:《外人在华投资》,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556页。

[38]参见刘彦:《中国近时外交史》,第246~257页。

[39]徐寄庼:《最近上海金融史》,第2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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