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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败邯郸的“胜利大逃亡”

时间:2022-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6年10月10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有500多人旁听的“七一八技术侵权案”公判大会,判决本案的诸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12万元,这是目前赔付额最大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七一八事件”的最终结案,在中国企业界具有极大的启示意义。我们提倡科技人员的正常流动,但绝不容许利用流动之机侵犯商业秘密。

1996年10月10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有500多人旁听的“七一八技术侵权案”公判大会,判决本案的诸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12万元,这是目前赔付额最大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

曾经轰动一时的“七一八大跳槽”,经过4年之久的诉讼,终于得到了法律的裁决。

地处邯郸市的中×公司第718研究所,1985年成立了由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组成的水电解工作部,由该所副总工程师许××任工程部主任,主管开发系列加压水电解制氢装置。通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后,1991年,该所终于解决了水电解制氢的科研难题。

然而,就在这项技术研制成功之际,许××却在江苏省W县市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许诺的高薪与住房的利诱下,开始私下谋划跳槽的计划。1992年7月18日,在许的带动下,该所十余名高级工程师和技工同时向所里递交了辞呈。仅仅几个小时后,这一行十余人便登上了南下江苏W县的火车。将近半卡车的水电解制氢装置的图纸、资料、文件,以及有关客户的订货意向书、甚至包括价值数百万元的合同订单也随他们不翼而飞。

这便是当时震惊全国的、被新闻媒介称之为“胜利大逃亡”的“七一八”事件。

这批跳槽者到W县后,立即筹划生产水电解制氢装置。当年10月25日,W县市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投资1200万元,在苏州成立了W县水电解制氢设备公司(简称苏氢公司),并在短短的几个月之内,就利用718所的模具生产出了与718所完全相同的产品。真是立竿见影,水电解制氢的技术成果给W县市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当年年底就签订了1400多万元的购销水电解制氢设备合同。

在此之后,718所水电解工程部副主任等近10名在职技术人员看到有利可图,也纷纷辞职。至此,在掌握718所水电解制氢技术各个环节的关键技术人员中,共有15名工程师、6名助工和技工跳槽。

这项被称为“加压水电解制氢装置”的技术在1985年以前属于军工技术,“军转民”后,718所又在此基础上,花费了大量的科研经费,投入了近百名科研人员参与研制,终于开发出多种型号和规格的系列水电解制氢设备,其技术居世界先进水平。1990年,该科研成果被国家科委列为国家级火矩计划项目,1992年4月被中×公司第×研究所审定为秘密级技术,保密期10年。

可是,就是这项凝聚着许多人、甚至是几代人心血的技术成果,却被跳槽者据为己有,作为自己谋利的敲门砖,从而使这项技术秘密外流、泄露。

耐人寻味的是,正如我们在前面说过的,一些接受跳槽者的单位,实际上是醉翁之意不在“人”,他们更看重的是技术而不是这些见异思迁的“人才”。许××,这位原718所的副总工程师,带着领先世界的先进技术投奔到W县后,本想升官发财有所作为,谁知待他们把718所的技术全部“奉献”出来后,很快就沦为颐指气使的老板手下的“打工仔”,并且受到严格的防范。在此情况下,有4位跳槽者返回了718所,另有8位在许××的带领下,于1994年3月第二次跳槽到了天津。到天津后,许××等人与天津市某设备厂联系,组建了天津市大陆制氢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天氢公司),许××竟将他从718所带来的技术评估占为己有。于是,718所的技术又扩散到了天津。

由于水电解制氢技术的流失,718所在生产和营销上受到沉重打击。据718所估算,在两年内至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多万元。而苏氢公司已签订供货合同5800万元,获利1100万元,天氢公司销售设备800万元,至少获利100万元。

1994年,718所领导找到跳槽人员和W县市有关方面多次协商都未得出结果,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两年多的调查取证和审理,法院认为,水电解制氢技术是718所科技人员利用单位的科研经费和物质条件取得的,其技术方案、生产工艺及主要配件等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是职务成果的非专利技术,因此使用权、转让权应归718所所有。有趣的是,被告苏氢公司在审理中竟称,这项技术既然属于国家秘密,也就不能被718所专用。法制观念的淡薄到了可怜可笑的地步。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苏氢公司、天氢公司、许××等人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718所的加压水电解制氢技术进行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赔偿718所1112万元,并对该技术成果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扩大知悉范围。

“七一八事件”的最终结案,在中国企业界具有极大的启示意义。我们提倡科技人员的正常流动,但绝不容许利用流动之机侵犯商业秘密。我们之所以反复说明这一点,就在于当前的中国似乎还有很多人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有些跳槽者侵犯了单位的商业秘密,反而振振有词:我一没偷单位的物,二没拿单位的钱,我凭自己的技术到外面去赚饭吃有什么错?当然有错,因为你掌握的技术也是单位的资产,只不过是无形资产,是你无权带走的。有些接受跳槽者的单位也大呼冤枉:这市场经济就是要搞市场竞争,人家技术人员愿到我这里来,说明我这里的人才环境好,我这怎么也犯法?是的,这也犯法,当然不是说你接受了人才犯法,而是接受了人才带来的技术秘密不该,因为那是人家的无形资产,你别想占便宜去捡。遗憾的是有些受害的跳槽者原单位,居然也不认为跳槽者带走秘密犯法:人家装在脑子里的技术,你还能要他挖出来了再走?不道德是不道德,就是没治。其实,哪里是没治,是他们根本不知道这种行为违法,可以用“法治”。

中国人的脑海里,太需要有商业秘密这一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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