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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融调控和监管体系

时间:2022-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主要表现在金融监管法规和内容对不同所有制、内资与外资银行的规定相异,缺乏统一的标准,有待于系统化。这对境外金融分支机构的监管形成挑战。在目前分业监管的模式下,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容易出现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真空”。四是金融监管预警系统的不完善。这涉及到对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者的监管。

八、现代金融调控和监管体系

对于现代的金融调控体系,要求有现代的金融法治和上面所讲的强大、现代金融市场、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来构成,要有优秀的“调控者”。对此,我们不多讲了。

对于金融监管,马红霞(2003)提出现在中国的金融监管面临的三个挑战:

1.金融全球化带来的挑战。按WTO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要求,金融业对外开放必须坚持市场准入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逐步自由化和更多参与原则。中国在WTO体系下对外开放的进程中,还存在与WTO的原则或国际惯例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金融监管法规和内容对不同所有制、内资与外资银行的规定相异,缺乏统一的标准,有待于系统化。如现行的《商业银行法》(1995年)的监管范围只针对中资商业银行,而没有涉及外资商业银行的监管,缺乏中资商业银行在海外经营的监管标准。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则另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国对外资金融机构同时存在“超国民待遇”和“低国民待遇”现象,前者表现在税收负担、经营范围、政策负担、银行收费、外汇管理、金融监管方面,外资金融机构享受有中资金融机构无法享受的宽松待遇,后者主要表现在对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条件的差别、业务范围的限制、经营壁垒方面的“低国民待遇”。金融法规不仅出现明显的滞后现象,而且内外资金融机构、不同所有制金融机构分而治之,不适应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同时,中国对中资银行进行国际化经营的监管法规缺乏系统化,监管方法落后。根据金融业监管的国际惯例,母国承担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主要监管责任,如偿付能力、整体流动性、资本充足率,与市场所在国监管机构有明确的分工和协作关系。这对境外金融分支机构的监管形成挑战。金融全球化和国际化是一把“双刃剑”,在给金融业带来效率的同时,也使金融业的风险加剧。如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1999~2001年拉丁美洲国家危机不断等。这表明在金融全球化和国际化的进程中,金融风险的国际传递速度和传染性加强,使中国某些监管内容陈旧,监管方式落后,金融监督的传统方法受到挑战,目前中国金融业期待针对金融全球化和国际化的金融监管创新

2.金融创新和网络化带来的挑战。在银行领导的金融创新和金融交易网络化浪潮中,中国金融市场相继推出很多金融新产品和衍生金融工具。金融机构业务出现很多交叉,呈现出模糊的混业经营现象,比如一些金融控股集团的业务/网上银行业务、证券抵押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的创新应用、允许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银行、券商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等,不断增加保险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比例,商业银行经营政府债券代理业务等。在目前分业监管的模式下,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容易出现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真空”。

3.金融改革带来的挑战。为适应金融全球化和国际化的要求,金融改革的步伐加快。对金融业影响最大的莫过于金融市场价格的自由化进程。中国逐渐放松了利率管制,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在继续实现管制定价的前提下,扩大了一定的浮动幅度,金融机构从没有利率定价权,在浮动幅度内有一定的利率调节权;金融市场的利率市场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中国决定在2006年前(即入世后的5年内)对国有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革,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等逐步引入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改变我国民营金融机构和中小金融机构的“低国民待遇”问题。银行的股份制改革与利率市场化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和业务风险将产生前所未有的影响。金融系统的风险因素不断增多,金融机构经营的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加大,面对汇率和利率完全市场化的新型金融市场,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以合规性监管为主的金融风险的监控方法提出了挑战。

我们认为在充分肯定中国金融监管成绩的同时,要看到现在中国金融监管的挑战除了以上所讲的主要在于这样五个基础性挑战:一是监管信息的不充分。甚至很多时候监管部门所获得的信息是“虚假”的。这涉及到监管信息取得的技术系统、手段和内容的“不实质”。二是金融监管的组织不完善。三是金融监管制度不完善。四是金融监管预警系统的不完善。五是对金融监管的监管的不完善。

对于中国金融监管的体系的建设,我们建议应做好以下五点:

1.要建设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网络。加快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监管信息的网络化建设,实现系统内部业务发展与监管信息同步反馈;加快监管当局的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国际化。

2.对金融监管的组织的完善。对于中国金融监管的组织,现在尽管建立了银监局,形成了银监局、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并列的,人民银行适当参与的金融监管局面,其缺陷我们在前面已经有所说明。中国仍是采取的传统的金融机构性监管模式,银监局监督银行业、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监督证券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保险业、彼此相互分离和独立,尽管有一定的现实性,但是它已经不能适应新的金融发展阶段。这一点将在2006年之后表现得更加明显。我们建议在2006~2008年中国有必要开始向统一的,或松散联合统一的金融监管组织过渡,中国金融监管的中长期组织应该是建立一个精干、高效、洁净、统一的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国际性的金融监管合作。

3.金融监管的制度建设。这涉及到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和制度法规的建设与完善。在上面我们已经对一些金融法律的修改等提出了建议。另外,有必要考虑制定《金融机构并购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等,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并借鉴或按照国际金融监管要求制定更多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并实施。

4.是金融监管预警系统的建设。对此我们在前面已经有论述。需要再强调的就是要建立国家、区域、地方三个层次的金融预警系统,国家宏观金融预警系统负责全国范围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区域金融预警系统负责区域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区域可以分为东北、华北、华东、华南、华西等,地区金融预警系统是省、市、自治区及以下的,负责辖区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

5.完善对金融监管的监管。这涉及到对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者的监管。对此需要对金融监管的权限和责任设立相应的问责、惩罚和反腐败等相关的制度和措施,并有力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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