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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的现代基金公司体系

时间:2022-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外合资和外方独资基金管理公司是发展中国基金业的可供选择的途径。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已率先获准筹建。2001年3月2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华安基金管理公司被确定为首家开放式基金试点,随后华安创新开放式基金、南方稳健成长开放式基金和华夏成长开放式基金已经陆续发行。

五、混合所有制现代基金公司体系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现在已经有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的中资基金管理公司18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3家,封闭式基金54只,开放式基金17只,管理资产1200多亿元。但是,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是国有的(或国有控股的)、证券公司主导股权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我们认为在中国基金公司的所有制选择上,应允许私募和民营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整体上建立所有制为混合所有制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允许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外的公司主发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主发起权不能由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垄断,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转让也不能仅限于证券公司范围;从基金的组织体系上,我们认为尝试公司型基金、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证券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指数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私募基金、交易所基金等都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稳健地推进,建立多品种、多层次的中国的基金管理和基金体系。

除了国有资本通过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主发起和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外,应允许非国有资本不通过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发展。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观点,主要是考虑到现在的基金管理公司仅局限在国有资本通过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主发起和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但是我们只要看看2001年和2002年这些基金管理公司的亏损业绩和到现在几乎是所有基金市场价格都低于面值就可以发现,这种政策规定是不符合市场要求的;另外,我们还要注意的是2002年证券业差不多处于全行业亏损,以至于信托公司从260多家整顿削减到80家。这些事实对基金管理公司仅局限在国有资本通过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主发起和控股的设立政策也提出了严重的挑战,这说明基金管理公司的发展要有新的突破,而非国有资本不通过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发展是一种可供选择的出路。

中外合资和外方独资基金管理公司是发展中国基金业的可供选择的途径。合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外方独资基金管理公司将有助于为中国基金管理提供新的管理理念和技术,在软、硬件上全面促进中国基金管理的产业升级,促进中国基金市场的国际化和高效率化。与此同时,外方独资和中外基金的合资将会为中国基金业引入明显的差异化经营,有利于中国实现基金管理业的良性有序竞争。中国颁布的《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在200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已率先获准筹建。WTO协议对新兴的中国基金业有5年的保护期,相关股权比例条款为:中国加入WTO后,外资参股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比例可达33%,3年后可达到49%,5年后可增至51%。这些对中外合资和外方独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封闭式契约型基金仍有一定的市场空间。近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高峰是由封闭契约式投资基金创造的,并且现在封闭式基金仍在中国的投资基金中从数目上看占绝大部分。封闭式基金有一定的市场认同性。1999年和2000年的业绩较好,尽管在2001年和2002年业绩不好,这与大的市场等因素有关,它也提示我们不要将基金管理公司的主发起设立仅局限在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封闭式契约基金的治理结构要完善。契约型基金的治理结构主要包括:控制权的分配与行使、相关利益方的监督与评价、激励机制的设计与实施。对这几个方面的设计和操作,要强化董事会、监事会的作用,同时对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用的提取要与其业绩相联系,这一点在政策规定上要给以明确。

中国的开放式基金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开放式基金是国际基金市场的主流品种并且在比较快速地增长着。美国、英国的基金市场有90%以上是开放式基金;美国投资公司协会对全球开放式基金的统计数据显示,全球开放式基金业正处于快速发展中,1995~2000年的5年内开放基金资产规模翻了一番,全球开放式基金管理的资产由1995年的5.4万亿美元增长到了2000年9月的12万亿美元,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7.96%,1999年的增幅更是高达31.7%。相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开放式基金在激励约束机制、流动性、透明度和投资便利程度等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特别是开放式基金主要通过商业银行的网点来发售,这无疑将比较好地满足居民个人的投资需求。对于基金销售体系而言,美国利用中介机构的多渠道基金销售体系值得借鉴。根据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的调查数据,美国开放式基金的销售途径多种多样,除了自行销售外,主要通过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股票经纪商、金融策划机构和退休计划机构等渠道销售;2000年,在新增加的长期基金(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基金)销售额中,基金公司自行直接销售额占比为16%,其余的84%主要通过上述的多种渠道销售。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出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1年3月2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华安基金管理公司被确定为首家开放式基金试点,随后华安创新开放式基金、南方稳健成长开放式基金和华夏成长开放式基金已经陆续发行。中国的开放基金发展已经起步,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在开放基金的经营和销售体系的建立上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和拓展。

指数基金是基金业发展的一种选择。指数基金是采取指数化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指数化投资就是选择某一具有代表性的指数作为标的,然后按照该指数的编制原理构建相应的投资组合而采取的一种证券投资策略。在一个有效、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对于稳健型的投资者来讲,采用指数化投资方案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投资策略,而指数基金又是一个风险较小、收益较为稳定的投资品种。吕先进(2002)从与积极型基金比较出发将指数基金的优势概括为几点:一是管理方法简单,经营成本低廉。二是指数基金可以有效地分散风险,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三是指数基金可以满足投资者的多种需求,提供各种获利机会。四是适合外资参与,谋求共同发展。

对于海外投资者来讲,投资中国的股票市场存在地域的限制、语言的障碍以及文化背景的差异等诸多客观的不利因素的影响,而指数基金则是这些海外投资者在未来参与中国股票市场、共同分享中国的经济繁荣所带来的收益的一个最佳选择。

发展指数增强型基金的必要性为:一是国内的证券市场逐步成熟和渐进有效的要求。二是可以满足中小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不同需求。指数基金的独特优势在于它是以市场指数作为标的的,因此不存在选择个股和选择入市时机的管理风险,通过充分投资和较低的费用,就可以达到风险高度分散并适度获取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这种特性显然非常适合那些愿意稳定分享证券市场成长的中小投资者的需求。三是指数基金是社保基金、养老基金资产管理的需求。中国的社保基金、养老基金有两个特征,一个是数额庞大,另一个是资产的属性非常特殊,这类资产投资的成败不只是投资收益的多寡这么一个简单的问题,它还会引发其他的社会问题。而目前银行存款利率偏低,国债投资收益也有限,所以这些资产本身的保值增值能力比较有限。如果采取积极型投资管理的方式,无疑将会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和较高的流动性风险,而指数基金则几乎可以消除这些风险,所以特别适合大的机构投资者的需求。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采用完全的指数型投资并不是一个非常有效的管理策略,必须适度引入增强性成分才能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或者说在国内推出指数增强型基金还有另外两个方面的考虑。四是指数增强型基金可以较好地规避系统性风险。五是债券投资比例的政策限制需要指数增强型基金。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资产投资债券的比例不得少于20%,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80%,对于一个长期向好的市场来讲,这种制度约束无疑阻碍了资产管理人管理能力的充分发挥,只有进行指数增强型的投资策略,才有可能获取超过大盘的投资收益。发展指数增强型基金的可行性有四点:一是市场规模已经具备。目前国内的股票市场总市值超过了4万多亿元,流通总市值也超过了1万多亿元,这个市场规模对于几十亿规模的基金来讲具有很好的运作空间,不存在明显的流通障碍。二是上证180指数可以作为指数基金跟踪的标的。上证180指数是根据国际上权威的指数编制方法进行编制的,其样本股票具有代表性强、收益高、流通性好等特征,同时分级靠档办法的实施很适合国内特殊的股本结构的具体情况,选择这样的标的指数可以紧密跟踪市场的未来走向,也能较好地反映整个国民经济的未来发展方向。三是国民经济长期向好,指数基金具备可持续性发展的基础。四是专家理财能力得到了锻炼,并有好的业绩表现,中国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已经得到了较好的锻炼,已经具备管理好大规模基金资产的管理经验。

公司型基金是中国基金发展的一种重要选择。王国刚(2002)对中国基金选择公司型基金进行了说明。他认为契约式基金不如公司式基金更适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主要理由包括:一是《公司法》已于1994年开始实施,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不仅合法而且在近8年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二是信用制度迄今相当不完善,不论是个人的社会信用体系还是机构的信用体系都存在着严重缺陷,各种不诚信的现象不胜枚举,这意味着守信尽职并未成为公司高管人员的第一要则和行为习惯;三是《信托法》虽然已于2001年出台,但信托制度尚未真正建立,信托业务依然尚未有效展开,信托市场竞争几乎谈不上;四是从美国的基金发展情况来看,美国在1921年设立了第一只基金(契约型)后,在1924年设立第二只基金就改为公司型。此后,美国的基金都实行了公司型制度;英国、日本及其他实行契约型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也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纷纷加大设立公司型基金的力度,并对契约型基金进行公司型基金的改造。因此,公司型基金成为世界基金组织模式的主流。出于此考虑,中国新设基金应尽量选择公司型的组织体系,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将现有的契约型基金调整为公司型基金。在推出公司型基金的基础上,基金设立应对内开放,取消现行的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向登记制度过渡;随着公司型基金的发展,基金业应由现今的以基金管理公司为主导的结构转向以基金公司为主导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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