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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同业拆借利率一览表

时间:2022-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最早建立了规范的同业拆借市场,称联邦基金市场,其拆借利率称为联邦基金利率。同时,同业拆借利率的信号指示功能也使它成为中央银行调整货币政策的重要参考指标,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直接将同业拆借利率作为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人民银行在严格交易主体市场准入、规范交易行为的同时,于1996年6月取消了对同业拆借利率的上限管制,确立了交易双方自由议价的市场机制,人民银行每天对外公布中国银行同业拆借利率。

一、同业拆借市场

(一)同业拆借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同业拆借(Inter-bank Lending/Borrowing)是金融机构(除中央银行以外)之间以货币借贷方式进行的短期融资活动。

中央银行实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推动同业拆借市场形成的直接原因。各国中央银行通常规定存款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和储蓄机构)须按存款的一定比例持有库存现金储备或存放于中央银行的准备金,不得用于放贷、投资和其他盈利性业务。如果存款机构的准备金没有达到法定要求的水平,将受到中央银行的处罚。由于在实际操作中法定存款准备金通常并非实时计提,而是按一定期间的平均存款余额或期末存款余额计提的,而存款人存取款项的随机性导致存款余额的变化具有不确定性,存款机构经常会出现短期内现金头寸余缺难以控制的情况。为了保障支付能力和减少资金闲置的机会成本损失,存款机构同业间拆借资金的市场就应运而生。此外,银行之间每天进行票据交换时,也需要彼此融通清算中出现的资金余缺。

美国最早建立了规范的同业拆借市场,称联邦基金市场(Federal Funds Market),其拆借利率称为联邦基金利率。一般而言,大银行是资金的主要购买者,其次是非银行经纪机构和交易商,小型金融机构往往是卖出者。现在,发达国家的拆借市场已成为交易量最大的货币市场子市场,在货币市场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同业拆借不仅限于补足存款准备金和轧平票据交换头寸的临时性资金调剂,拆借期限延长到数月,直至一年,成为金融机构协调资产负债的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常规手段。

(二)同业拆借的方式和利率

同业拆借按其是否通过中介进行交易,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由专业中介机构(如拆借经纪公司或短资公司)充当交易媒介的拆借方式。经纪机构集中了资金拆入拆出的大量信息,可迅速为拆借双方找到在数量和价格上匹配的交易对手。通过经纪机构进行拆借,不仅可以降低搜寻成本,提高效率,还能保障同业拆借的有序和安全;二是不通过兼营或代理性的中介机构(如大银行或证券经纪人)进行拆借;三是拆借双方直接联系成交。

根据拆借的保障方式,同业拆借分为有担保拆借和信用拆借。有担保拆借以担保人或担保物作为信用保障。这类拆借多采用证券回购方式,由拆出方从拆入方买入短期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银行承兑汇票等高流动性资产,拆入方承诺到期购回作为担保品的资产。信用拆借适用于拆借期限较短,拆入方资信较好的情况。

此外,还可按拆借期限将其分为三种类型:(1)隔夜拆借,即“日拆”,一般在当天清算时拆入,次日清算前偿还;(2)指定日拆借,期限一般为1天以上,1年以内,中途不得解约或后延;(3)无条件拆借,是一种期限较为自由的拆借方式。

同业拆借利率(Inter-Banking Rate)包括拆入和拆出利率(Bid Rate&Offered Rate)。由于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情况能及时反映金融体系“头寸”或“银根”的松紧,拆借利率由拆借双方议定,随行就市,是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利率,能够充分灵敏地反映资金供求状况,因而同业拆借利率被视为基础利率,成为其他金融工具定价的基准。例如,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是目前国际上最重要和最常用的市场基准利率之一,具有代表性的还有欧元区银行间拆借利率(Euribor)、香港银行同业拆借利率(Hibor)。同时,同业拆借利率的信号指示功能也使它成为中央银行调整货币政策的重要参考指标,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如美联储)直接将同业拆借利率作为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

(三)中国的同业拆借市场

中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历程颇为曲折,几经起落。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政府启动金融体制改革,对金融业结构进行重整,通过“分立”和“扩容”两条途径,改变由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大一统”的格局,初步形成多元化金融体系,各家专业银行和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需要通过相互借贷调剂资金余缺。1984年,人民银行实施“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银行信贷管理制度,鼓励银行利用资金的行际差、时间差、地区差进行拆借。1986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银行之间可以相互拆借,同业拆借市场得以正式启动,形成了以上海、武汉、广州等城市为中心的有形市场。然而,由于缺乏健全的市场规则,在当时经济过热的背景下,拆借市场上出现了延长拆借期限、哄抬拆借利率等违规现象,大量短期拆借资金被用于房地产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和股票投机。同时,市场内存在不同金融机构的系统分割和各地拆借中心的地区分割,降低了融资效率。

在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数次治理整顿后,为了从根本上纠正拆借市场的混乱无序和功能错位问题,人民银行于1995年撤消各商业银行开办的融资中心、资金市场等同业拆借中介机构,并于1996年1月在上海利用全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人民银行在严格交易主体市场准入、规范交易行为的同时,于1996年6月取消了对同业拆借利率的上限管制,确立了交易双方自由议价的市场机制,人民银行每天对外公布中国银行同业拆借利率(Chibor)(1)

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交易系统最初包括两级交易网络,进入一级网络的交易主体是经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总行和人民银行各省市分行组建的融资中心,以及全国性金融信托投资公司;二级网络由35家融资中心组成,交易主体为各商业银行总行授权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各地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社、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融资中心存在产权及定位不清等问题,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融资中心于1998年退出拆借市场,二级网络宣告终止。

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在增加入市主体、规范操作规则等方面积极推进中国同业拆借市场建设,先后批准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分行、证券公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类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进入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并于2002年将市场准入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随着市场成员数量不断增多,类型更加广泛,资金供求趋同的矛盾有所缓和,交易规模日趋扩大,我国同业拆借市场步入稳健发展的轨道。2007年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旨在将之培育成公认的中国金融市场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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