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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的基本流程

时间:2022-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关于信用证业务中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声明。此外,申请人申请开证时,应该承担该信用证所需的一切国内外银行费用。“全电开证”是将信用证的全部内容加注密押后发出,该电信文本为有效的信用证正本。因此,该银行成为该笔信用证业务的转递行或通知行。如果是通知行,则有义务仔细审查信用证条款的完整性及真实性。

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的基本流程

一笔完整的信用证项下的贸易业务程序大致可分为以下七大步骤(包含12个环节)。

(一)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

开证申请人即为合同的进口方,进出口双方如果在货物买卖合同中确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后,进口商即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Application for Credit)。申请开证时,申请人应填写并向银行递交开证申请书(Documentary Credit Application),并以此作为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指示银行开立信用证的具体内容,该内容应与合同条款相一致,是开证行凭以向受益人或议付行付款的依据。包括:应被提示的单据、支付的金额和方式、受益人姓名地址、信用证有效期或到期日、货物的描述和装运细节等内容。对于这一部分内容,申请人也可附上合同,由银行据以缮制信用证后交申请人确认。

(2)进口商的声明与保证。即关于信用证业务中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声明。基本内容包括:申请人承认在付清货款前开证行对单据及其代表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必要时,开证行可以出售货物,以抵付进口人的欠款;对于伪造单据、货物与单据不符或货物中途灭失、受损、延迟到达,开证行概不负责;承认开证行有权接受“表面上合格”的单据;保证单据到达后如期付款赎单,否则,开证行有权没收申请人所交付的押金,以充当申请人应付价金的一部分;承认电信传递中如有错误、遗漏或单据邮递遗失等,银行不负相关责任

总之,开证申请书内容应完整明确,为防止混淆和误解,不要加注过多的细节。

此外,申请人申请开证时,应该承担该信用证所需的一切国内外银行费用。因此,应向开证行交付一定比例的押金(Margin)或其他担保品,押金为信用证金额的百分之几到几十,其高低由开证行规定,与申请人的资信和市场行情有关。对于资信良好的客户,有的银行会授以一定的开证额度,在规定额度内开证,可免交押金。

(二)开证行(进口方银行)正式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接受申请人的开证申请后,应严格按照开证申请书的指示拟定信用证条款,有时草拟完信用证后,还应送交开证申请人确认。开证行应将其所开立的信用证由邮寄或电传或通过SWIFT电信网络送交出口地的联行或代理行,请它们代为通知或转交受益人。

信用证的开证方式有信开(Open by Airmail)和电开(Open by Telecommunication)两种形式。前者是指开证行以航邮将信用证寄给通知行,费用稍低,但浪费时间;后者即是由开证行将信用证加注密押后以电信方式通知受益人所在地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请其转交受益人,速度快,安全可靠,但费用较高。电开方式又分“全电开证”和“简电开证”。“全电开证”是将信用证的全部内容加注密押后发出,该电信文本为有效的信用证正本。“简电开证”是将信用证主要内容发出预先通知受益人。银行承担必使其生效的责任,但简电本身并非信用证的有效文本,不能凭以议付或付款,银行随后寄出的“证实书”才是正式的信用证。

(三)通知行(出口方银行)通知受益人

出口商所在地的联行或代理行收到开证行送达的信用证,经核对密押及印鉴准确无误后,应仔细审查信用证的条款,在信用证条款完整、清楚的情况下,将信用证的内容通知或转递给受益人。若将信用证原封不动地转给出口商,为转递信用证;若将信用证的内容填写在通知书上发给受益人,则为通知信用证。因此,该银行成为该笔信用证业务的转递行或通知行。如果是通知行,则有义务仔细审查信用证条款的完整性及真实性。

(四)出口商备妥货物装运并提示单据

出口商接到银行关于信用证的通知后,应对信用证的有关条款仔细研究,确认其与合同条款是否相符。审查无误后,应立即备妥货物装运,签发跟单汇票,并备齐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连同信用证一齐送交通知行或信用证指定银行以获得合同方付款。

(五)通知行或议付行审单付款并向开证行寄单索偿款项

信用证指定银行在收到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后,应严格审单,但只要单据达到表面的“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就可以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付款、承兑或议付)向受益人付款、承兑汇票或予以议付。在进行议付时,需从汇票金额中扣减自议付之日至开证行向议付行付款期间的利息及手续费,将余下的净款支付给受益人,并将已做了批注的信用证退还给受益人。此后,通知行或议付行可以按照信用证条款中有关寄单的规定将单据寄交开证行,并向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偿付行索偿。

(六)开证行审单付款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要在随后的7个工作日内严格审单,但不得以不正当的理由苛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单无误后即应毫不迟疑地向出口地银行支付货款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如果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发现明显的单证不符点,可凭以拒付,但应以最迅速的方法将不符之处通知寄单行,提出是否将单据退回或代为保管,若拖延不提可视作开证行默认接受,则不符点不能作为拒付理由。

(七)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

开证申请人在接到开证行付款赎单的通知书后,应在付款前对单据予以审核,以确定单证相符。如果审单无误,应尽快向银行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已交开证押金的,可只交余款及相关利息费用),以赎回全套单据,凭提单提货。如果审单有问题,进口商也应向开证行说明拒付理由,但不得以货物的质量好坏要求银行予以赔偿。

以上步骤的具体流程可以见图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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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 信用证结算业务流程图

注:①申请人提交开证申请。②开证行开出信用证。③通知受益人。④按约定备货装运。⑤向通知行或议付行提交货运单据。⑥通知行或议付行审单向受益人付款。⑦通知行或议付行将单据和汇票寄至开证行索偿垫付款。⑧开证行审单向议付行偿付款。⑨开证申请人支付货款。⑩赎回全套单据。〇11凭单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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