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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适宜于由银行参与各种各样公司业务的保函形式。该规则于1991年1—2月由国际商会执行委员会批准,并于次年4月正式出版发行。《URDG458》阐述了新规则的目的及使用范围、各当事人的合理愿望及国际商会对推动建立见索即付保函良好业务惯例所给予的关注。该规则对保函的性质及担保人付款责任性质等重要问题也未予明确。

第四节 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等其他规则与惯例

一、《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

(一)《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的发展过程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适宜于由银行参与各种各样公司业务的保函形式。为了规范有关各贸易方的交易行为,合理界定有关方的权利与义务,平衡有关方的合法利益,避免矛盾与纠纷,国际商会在1978年制定和出版了《合同保函统一规则》,即国际商会第325号出版物(ICC325)。由于该规则未被广泛接受,于是由曾经非常成功地制定了《UCP500》的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与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共同组建了联合工作组,共同起草了新规则《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The 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ICC Publication No.458.1978Edition,即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简称《URDG458》)。该规则于1991年1—2月由国际商会执行委员会批准,并于次年4月正式出版发行。

《URDG458》阐述了新规则的目的及使用范围、各当事人的合理愿望及国际商会对推动建立见索即付保函良好业务惯例所给予的关注。这种良好惯例能使各当事人均感到公平合理,能使受益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得到平衡,即保函项下受益人在委托人违约时能尽快得到赔付,而委托人也可对不当索赔有一定防范。

(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主要结构与内容概述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正文本身分A、B、C、D、E、F六个部分,共计28条条文。

第一部分—A部分(包括第1条)为“适用范围”,将适用该规则的保函限定于见索即付保函。

第二部分—B部分(包括第2—8条)是“定义及准则”。对见索即付保函、反担保函进行了定义;明确了保函和反担保函的性质,即保函是独立于合同和投标条件的独立文件,反担保函本身也是独立的;要求开立保函及其修改书的一切指示和保函及其修改书本身应清楚、准确并简洁;对保函的转让、撤销、减额等作出规定。

第三部分—C部分(包括第9—16条)是“责任和义务”,规定了保函的付款条件是凭提交的书面索赔或保函规定的任何其他单据,而不是委托人提供的背景交易下的违约证据,从而更加明确了担保人的付款责任;担保人对单据的真伪、残缺与否、形式及法律效力如何不负责任,对保函或其他文件在传递过程中所发生的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概不负责,对天灾人祸及其他第三者行为造成的后果也不负责。

第四部分—D部分(包括第17—21条)为“索赔要求”,规定在要求发生索赔时,担保人应及时通知主债务人及指示方;规定了索赔书的提交时间及索赔书的形式和内容。

第五部分—E部分(包括第22—26条)是“失效条款”,规定保函的有效期可以是具体的某一日期,也可以是某一失效事件的发生,也可以二者中先到期者为保函的失效;同时,它对延展保函有效期等也作了具体的要求。

第六部分—F部分(包括第27—28条)为“适用法律和司法”,规定保函和反担保函均以开立地的法律为准。

总之,458号出版物适应性较强,对于保函所依据的基础交易的种类不加限制;明确了见索即付的保函是独立性的保函,不依附于基础合同,因而可以避免银行被卷入基础合同的纠纷中;规定了银行承担第一性的赔付责任,且仅凭保函所规定的单据或索赔文件的表面状况决定是否支付,而无论委托人是否同意;受益人的索赔也较为简单,无须司法文件或仲裁决议,通常只需凭汇票及说明委托人违约的受益人申明即可索赔;对担保与反担保的关系费用、转让及款项的让渡等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自其颁布后,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界、工商界及司法界所认可,成为一个日益普及的统一规则。

二、《合约保函统一规则》

《合约保函统一规则》即国际商会第325号出版物,是于1978年颁布实施的,它是针对投标保函、履约保函以及还款保函制定的规则。“325”实施后,对保函业务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促进了大型工程项目的国际性招标、投标、承包的顺利开展。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保函的使用大大超出了原来的范围。同时,325号出版物存在的一个最大缺陷是,它规定受益人索赔时必须提供或在合理时间内补交证明委托人违约的文件,如法院判决或仲裁庭决议等,这对于受益人来说条件过严;而担保行为了判断委托人是否违约,往往被迫卷入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之中,对银行亦不利。该规则对保函的性质及担保人付款责任性质等重要问题也未予明确。因此,《合约保函统一规则》没有被广泛地接受和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商会于1992年制定了第458号出版物。但“458”生效后,“325”仍继续有效。

三、《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

长期以来,备用信用证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独立的规则,而是依附于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通常是按照原为跟单信用证而制定的UCP500来开立的。尽管《UCP500》增强了备用信用证的独立性和单独性特征。它还为审核单据和通知拒付提供了标准,并为抵制在市场压力下采取容易导致纠纷的做法,如开立无到期日的备用信用证提供了基础。不过,《UCP500》并非专门为备用信用证而制定的,这就造成了有别于一般跟单信用证的备用信用证这一业务的特点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得不到体现,《UCP500》对备用信用证不能适用。这一点也为UCP500第一条所承认,它规定“只在适用范围内”适用。即使最简单的备用证(只要求提示一张汇票)提出的问题,UCP500中也未涉及,复杂的备用证就更需要专门的规则。因此,随着备用信用证越来越被广泛使用,在全球范围内规范备用信用证业务的呼声越来越高。

《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即ISP98的出台正好满足了这些要求。在国际金融服务协会的支持下,由国际银行法律与实务学会用了五年的时间,进行了十五稿的讨论后才得以形成,最终以国际商会第590号出版物(ICC590)出版,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国际商会首次以独立的规则指定备用信用证。

《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的出版和实施是国际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发展的需要,独立制定备用信用证的惯例,表明了备用信用证这一金融产品的重要性。备用信用证的余额已超过商业信用证,在备用信用证广泛使用并且是发源地的美国,非美国银行备用信用证余额也已经超过美国银行备用信用证余额。

《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的出版,解决了多年来各国关于备用信用证是属于信用证还是保函的争议。UCP500适用于跟单信用证、ICC325适用于合约保函、ICC458适用于见索即付保函,而ISP98则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包括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和非银行机构开立的备用信用证,还可能是不以“备用信用证”命名的独立担保书,只要其在正文中明确表示根据ISP98开立。

《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由前言和规则两部分组成。

前言主要介绍了制订备用信用证规则的理由、对备用信用证进行描述性的分类,并从整体上描述了《ISP98》与《UCP500》以及《联合国独立保证与备用信用证公约》的关系。

规则部分一共包括共包含10条规则,89款,这10条分别为:

(1)总则(Generalprovisions),包括“范围、适用、定义及规则和解释”、“一般规则”和“定义”三个部分。

(2)义务(Obligations),包括“开证人和保兑人支付受益人的担保”、“不同的分支、代理及其他机构的义务”、“开证条件”、“指定代理”、“备用信用证或修改的通知”、“修改生效并产生约束力的时间”以及“修改的传递”等7款内容。

(3)提示/交单(Presentation),包括“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正点交单”、“如何构成交单”、“备用信用证的确认”、“在何处向何人交单相符”、“何为准时交单”、“相符的交单媒体”、“每次交单的独立性”、“部分交单支款和多次交单”等共14款。

(4)审单(Examination),包括“单据相符的审核”、“未作要求的单据不予审核”、“不一致的审核”、“单据的语言”、“单据出具人”、“单据日期及单据上要求的签字”、“备用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类型”等共21款。

(5)通知拒付、放弃拒付及单据处理(Notice,Preclusion and Disposition of Documents),包括“及时通知拒付”、“拒付理由的声明”、“未能及时通知拒付”、“通知过效期”、“开证人未经交单人要求请求申请人放弃拒付”等共9款。

(6)转让、让渡及因法律规定的转让(Transfer,Assignment and Transfer by Operation of Law),包括“支款权的转让”、“款项让渡的确认”和“依法转让”三个部分,对受益人之外的其他方的索偿办法分别进行了规定,共14款。

(7)取消(Cancellation),包括“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的取消或终止”和“开证人已取消决定的选择”,共2款。

(8)偿付义务(Reimbursement Obligations),包括“获得偿付的权利”、“费用和成本偿付”、“退还偿付款”、“银行间偿付”,主要对款项和费用的要求和补偿进行了规定,共4款。

(9)时间安排(Timing),包括“备用信用证的时限”、“效期对被指定人的影响”、“时间计算”、“到期日时间”和“备用信用证的保留”,本条对备用信用证业务中涉及的时间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共5款。

(10)联合参与开证(Syndication/Participation),该条就多个开证人或分享开证权益的做法首次进行了规范,共2款。

《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解决了许多UCP500没有描述清楚的问题和不完善的条款,如术语的定义、修改的生效、索偿书的替代,以及单据正副本、自动修改、多次交单、违约声明书等问题,更值得备用信用证当事人肯定的是,ISP98做了大量的定义工作,对于申请人与受益人、营业日与银行日、开证人与保兑人、交单与支款、签字与电子记录、多次交单与部分支款、被指定人与受让人、款项让渡与依法转让等在实务中容易混淆的概念都进行了明确界定。

《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是结合备用信用证特点,在参照UCP500和ICC458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不仅能够适用于备用信用证,也能够适用于商业信用证,不但可以适用于国际信用证结算,同时也能够规范适用于国内信用证的结算。

本章小结

国际结算规则是指由国际性的商务组织或团体负责协调、统一各有关贸易方的立场,就国际商务结算中的相关问题、程序和方式所达成的为各方认可、接受和将在国际结算业务中得到遵循的国际性的商务结算规定、规范、惯例和原则。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实践中约定俗成的,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交往行为的惯常模式、规则、原则等,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规范,是国际外交、国际经贸、国际军事活动、国际文化交流等惯例的总称。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是用来规范国际贸易过程中买卖双方责任、费用和风险划分;托收统一规则明确了托收业务中各当事方的责权划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确保在世界范围内将信用证作为可靠支付手段的规则;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是一个在全球范围内规范备用信用证业务的统一的独立的规则;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是一种银行在参与各种各样公司业务的保函过程中界定其权利与义务,平衡其合法权益,避免纠纷的一项规定。所有的规则均阐述了其各自的目的及使用范围、各当事人的合理愿望及国际商会对推动建立国际结算过程中良好业务惯例所给予的关注。这种良好惯例能使各当事人均感到公平合理,能使受益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得到平衡,能使各项业务在一个宽松的环境下顺利进行。

关键词

国际结算规则、国际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 INCOTERMS 2000 FOB CIF CFR FCA 《托收统一规则》 UCP600 ISP98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练习与思考题

一、选择题

1.下列内容中,属于国际结算规则的有(  )。

A.英国《票据法》     B.美国《票据法》

C.《日内瓦统一法》    D.《国际本票和汇票公约》

2.国际结算惯例的制定机构是(  )。

A.国际商会        B.世界贸易组织

C.联合国         D.世界银行

3.贸易术语(Trade Terms),也称(  )。

A.价格术语        B.价格条件

C.交货条件        D.贸易词汇

4.FCA条件下,风险转移的分界点是(  )。

A.货交买方时       B.货交承运人时

C.货交船边时       D.货越过船舷时

5.在贸易解释规则中,FAS的含义是(  )。

A.装运港船舷交货价    B.装运港船上交货价

C.成本加运费价      D.成本加保险费再加运费价

6.在DAF情况下,运费主要是由(  )承担。

A.买方          B.卖方

C.买卖双方共同      D.保险公司

7.下列内容中,(  )属于国际结算惯例。

A.《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B.《托收统一规则》

C.《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D.《合约保函统一规则》

二、判断题

1.《票据法》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在汇票必要项目的各方面大体相同,没有差异。  (  )

2.在一定条件下,国际惯例也可以获得法律效力,发挥法律上的约束作用。  (  )

3.贸易术语关联着合同中其他的贸易条件,其他交易条件都要以贸易术语作为衡量、计算的标准。  (  )

4.DAF、DES、DEQ、DDP卖方不负责办理进口手续和支付进口税,而DDU卖方负责办理进口手续并支付进口税。  (  )

三、问答题

1.国际结算惯例有什么特点和作用?

2.什么是国际贸易术语?有何作用?

3.贸易术语解释规则中,F组的贸易术语有何异同点?

4.国际结算中的主要惯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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