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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机制特征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对外以基金公司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属于法律实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基金本身以基金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税负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比,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对外以基金公司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属于法律实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公司的投资者是公司股东,其获取收益的方式是收取股息,作为公司股东,投资者有权参与公司决策,发表自己的意见。一般而言,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采取自我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基金进行管理,本质上,投资管理决策均受制于基金公司股东,此种结构可以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基金本身以基金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打消投资者的顾虑,激发投资欲望。

四、双重征税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税负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比,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也即在公司层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层面也存在所得税的缴纳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负负担,公司运作成本高,是此种类型基金发展相对缓慢的一个重要因素。

五、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化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方式与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相同。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的设计以《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一个完善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为: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决策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这种内部治理结构非常规范,可以有效降低基金的运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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