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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信息造成的纠纷

时间:2022-11-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美国房地产行业里,凡是涉及影响买方决策和购买欲望,影响房子价格和销售的所有信息,都认为是“铁定事实”,屋主绝对应该写在文件里显示出来。否则一旦发现,卖主会引起法律纠纷,经纪人会受到惩罚,任何隐瞒实情的一方都会有麻烦。即便是他提出中止合同,也不会那么利索,还牵涉到扣押定金的问题。气愤之余,她感到的更是一种责任和因此而可能引发的事故的潜在威胁。

“另外还有一件很重要的事,邻居说原来的屋主是毒品贩子,这事你知道吗?”然后他就把听到的原原本本给我叙述了一遍。

看来今天晚我注定要再来一次久违的失眠了。

这事儿可非同小可,但我还真的一点都不知道,卖方的经纪人也不知道,银行更是,否则他们必须要告诉我,这是非常严肃的事。在美国房地产行业里,凡是涉及影响买方决策和购买欲望,影响房子价格和销售的所有信息,都认为是“铁定事实”,屋主绝对应该写在文件里显示出来。否则一旦发现,卖主会引起法律纠纷,经纪人会受到惩罚,任何隐瞒实情的一方都会有麻烦。

我告诉买主,此事就我们接触到的文件来看,的确没有记录。那我们凭什么相信邻居所说呢?

买主说:“这个邻居说得非常肯定,而且说整个社区都是知道的,报纸也登过,应该不会假了。”

既然如此,这里发生过这么大的事,警察局肯定有记录。因此我建议他从警察局了解,买主也同意。但是那是一个周末的晚上,警察局也不一定上班,可是我建议他还是打个电话,也许能问到些情况。

“假如调查情况属实,邻居讲的事的确发生过,那你决定怎么办?”此时已接近午夜,我也想尽快让他把最想讲的话说出来,把最想要得东西告诉我。

“这两件事加起来,银行最少也应该赔我十万美元!”

我一听,睡意马上被赶得无影无踪:“十万?这数有点大了吧。你觉得银行就凭邻居说这么几句就会轻易给你十万美元?”我真想告诉他,这个梦想是很美好的,可你也不能把银行当成你家的提款机吧!

星期一早上一上班,我立即和卖方的经纪人罗茜通了电话,把情况跟她讲了一遍。她首先是感到出乎预料,怎么这么大的事她却从来也不知道;其次,她觉得我的买主有些过分和无理,理由是买主应该在规定的10天反悔期内把所有他所关心的问题搞清楚。现在时间已过,原则上讲他是没有任何理由再提出条件的。即便是他提出中止合同,也不会那么利索,还牵涉到扣押定金的问题。

“这个过分的买主,先是树根的事,银行已经被敲走一万二,现在又是地界的问题,又是卖方贩毒问题。这真是一而再,再而三,还有四吗?这么搞下去,银行也没底了,何时是头呢?除非过了户。”卖方经纪人显然很不愉快。

可是我这个买主就是这样的态度:“银行不退钱,我就不过户,这房子我不要了。”

尽管客人的要求不一定都合理,但我还是要为我的客人说话,给我客人的不合理的要求找一个合理的解释,这是职业准则。不过这样一来我就比较尴尬:明明知道买方的要求违反合同,还要硬着头皮去给卖方谈,还冒着被别人误解为我是个外行的风险。那我为什么要这么做呢?原因只有一个,就是拖延时间,给买方更多的时间去思考,去想一想他有可能想到的各种选择,或者能够发现自己有什么地方不对。

与此同时,我给他推荐了一个房地产律师,建议他付上一个小时的咨询费,详谈一下,这样就知道在他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应对,退出合同,因为买方目前的状况几乎踩上合同纠纷的红线了。买方后来采纳了我的建议找了律师。但是他没有找我推荐的房地产专业律师,而是他公司的律师。谈的结果是,律师告诉他,如果他坚持这么做,也可能不会全输,但是也赢不了。最可能的结果就是两败俱伤。

通过协商,买方改变了要十万美元的想法,提出了第二个补充合同:

1. 卖方负责进行土地测量;

2. 卖方向买方支付八万美元,用于补偿对房主情况的隐瞒和地界尺寸的误导。

银行收到这个文件后,感觉此事已非同小可,马上派出资产管理经理和相关人员赶到现场进行调查。他们的经纪人也一起去了。

碰巧的是,盖房的邻居也正好在。这个银行的资产管理经理单刀直入,上去便问,连美国人最基本的寒暄都免了:

“你就是屋主吗?是谁告诉你那些动听的故事的?”

邻居说:“没有人告诉我,是我亲眼看到的,我的工作人员都知道,邻居也都知道……”

他把这段自豪的经历又有头有尾地叙述了一遍。银行这帮人听傻了眼。这可是真的了,虽不能说是当事人的第一手资料,可他的确是现场目击人。这已经成了房地产行业里必须给买方揭示出信息:铁证事实。而这个事实我的买主原来根本不知道。银行庆幸的是买方是在反悔期之后才知道的,所以银行完全可以不负“隐瞒铁证事实”的责任

双方谈话不太愉快,都感到已经没有继续谈下去的必要了。在经理就要走开时,一转身,发现房子墙脚下的水龙头连着一个水管,直通邻居的工地。

经理一看,立刻火冒三丈:“你为什么偷我的水?这太过分了吧!”

“这不是偷,是屋主让我用的。”

“谁是屋主你要搞清楚,我美国银行是屋主,我怎么不知道?”

“就是那个买房的屋主嘛,他告诉我说用吧,没问题,那我就用了。谁知道你们谁是谁?”邻居也快发火了。

“那人是个买主,但是房子还没有过户,他还不算是真正的法定屋主,知道了吧?”

说完之后,经理上去把水龙头给拧下来了,说:“别以为银行的房子没人管,谁都想来占点便宜!”

她嘴上这么说完,心里却仍在倒腾:这个买主,还没过户就开始冒充屋主来了,刚刚因为树根的事卡走我一万二,现在又来慷我银行之慨,肆意放水,获利小人,实在过分。

随后这批人察看了地界,他们确定看到了勘察公司设下的地标,也看到了我的买主提到的临时铁网,心里就有数了。他们来一次也不容易,所以视察完了外部环境之后,顺便就打开房门进去看看房子。这一看又出问题了。

房子里倒还没什么不正常的,但当他们打开车库的时候,突然发现本来空荡的车库里堆满了很多大大小小的各种盒子,墙上的简易货架上也放了些不知做什么用的瓶瓶罐罐。这堆东西足可装满一个小型卡车。

这位资产管理经理的反应就不用说了,她觉得这是太不可思议了,除了觉得我的买主做事越来越出格之外,也对我这个经纪人的责任心感到莫大的怀疑,认为肯定是我把门锁的密码告诉了买主,让他们在过户之前搬东西进来的。气愤之余,她感到的更是一种责任和因此而可能引发的事故的潜在威胁。如前所述,这种在过户前就搬东西进来的做法是绝对禁止的。可是我们个别中国人就是不把他当回事儿,总是认为能有什么呢?这种想法非常错误而且可怕,其恶果是,一旦因此而出现问题,所有的人都会被牵涉进去,但又没有任何人有能力承担得起这个责任。

他们回去后,立即对我们第二个补充文件的要求给与了特别明确的答复:全部拒绝。

他们的经纪人也马上给我回了电话:

“嗨,杰旺,银行是不会再同意你客人提出的任何要求的,你的客人如果想退出合同,他可以这么做,但是定金估计是拿不回去了。银行实在是被他折腾够了:先是树根的事,银行给他退了一万二,然后他又提出地界的事,贩毒的事,向我们要八万,现在又违反常规在过户前使用他人财产,过几天不知道他还会折腾出些什么名堂来呢。你想想看,银行怎么能够根据邻居的闲言碎语就决定退他八万美元呢?这八万美元肯定是没戏的,堂堂美国第一大银行可能让你一个买主牵着鼻子走吗?当然,屋主贩毒的事我们可以信,可他如果想了解这方面的问题也应该在反悔期之内充分了解嘛,我们又不是没给他时间。他现在以这个问题来要钱,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给他退些钱,他是否就可以消停了,而他所提的问题是否也就不是问题了呢?”

为了我的客户,我只有装作不懂,同她辩解:“可是贩毒的事情是在反悔期过了以后我客人才发现的,要不是邻居,我的客人可能永远都会被蒙在鼓里。同房子有关的事情那么多,买方怎么有可能把所有的事情全部调查清楚呢?”

“那就是你客人的事了。他对什么关心,想调查什么,完全由他来定,合同里也有提示,这不能责怪谁吧?顺便问一下,是你把锁的密码告诉他的吗?”

“这怎么可能。”我说。

“可他是怎么知道的呢?”

“我们进出房子那么多次,我开锁关锁时他都有可能看见密码,那把锁又不是太好使,我按上几次有时也没反应,嘴里也许还念叨着密码号,他当然有可能知道了。我跟客人交待得很清楚,过户前不要搬任何东西进来,不要做任何事情,但是买主没有听我的建议,还是在有空的时候顺便搬了些东西过来。因为他现在住的地方离上班单程开车要一个小时,但这里离上班的地方却很近。”

最后,她说:“银行的资产管理经理说了,这些东西要马上搬出去,越快越好。此事也惊动了我们经理,他也正要为此事给你们经理打电话呢。”

过不几分钟卖方经纪人的经理就给我们的经理打来了电话,提到买主如果退出合同有可能造成的违约纠纷问题。我的经理马上把我叫来进行3线通话。谈的结果是:第一,立即将车库的东西全部搬走。立即的意思就是“现在”。第二,执行合同,在贷款文件下来后,签字过户。我说可是我的客人正在上班,来不了啊。我的经理说,算我的买主走运,因为屋主是银行,而不是个人,他们可能不会太强硬,否则卖方随时可以通知警察局,完全可以立下“私闯民宅”的罪名而勒令买方立即搬走。

放下电话,我赶快把同经理们的交谈告诉了买主,我们的第二个补充文件已被拒绝,银行不会再同我们谈任何条件了。另外,搬进车库的东西也要马上办出去,现在就搬。

买主说:“如果是这样,那我可能考虑退出合同,因为我所关心的问题的确很重要。地界损失以后再说,可是,贩毒这个事对我影响可能更大些。假如说我搬进去以后,那些吸毒的人还不断到我家来买大麻怎么办?那我这日子可怎么过?这是非常不安全的。”

我说:“是啊,这的确是个问题。但是买毒品的人首先不会很多,其次他们来过的如果买不到,以后也就不会再来了。这样的话,人会越来越少,慢慢也就好了。另外,你一定要养条狗,就会更安全些。”

后来我问他是否从警察局那边拿到更多的情况了,他说是,警察局说,那个房子的确有此事发生,但是他们也只能说到此为止,详细情况不便泄漏,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买主后来问是否能给一个书面文件说明一下当时的情况,因为他是将来的新屋。警察局说文件可以给,但是要等10天以上。可是再过六天就要过户,等文件到看来是来不及了。这期间,买方还要出两天差。看来他最终要还是不要这个房子,也就要在这几天之内定下来。买方目前最理想的结局是,以最小的代价退出合同。但这是不可能的,我们的对手可是“美国银行”,他们高薪养着一批高手律师,正宅得无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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