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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准入保障之研究

时间:2022-11-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投资准入是BIT的核心原则之一,但绝大多数BIT对投资准入保障方面规定很少[11]。迄今,中外BIT尚未在投资准入阶段适用国民待遇。研读的24项中外BIT中,大部分均含有投资准入例外的规定,根据其规范内容不同,包括了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等。但是,上述24项BIT中均未将能源行业作为投资准入例外而予以排除。

尽管投资准入是BIT的核心原则之一,但绝大多数BIT对投资准入保障方面规定很少[11]。研读24项中外BIT后,可以将其中关于准入的规定基本归纳如下。

(一)关于投资者权利限制和投资准入范围的规范

24项中外BIT中,仅就促进和保护投资做了框架性规定,未对投资的准入范围和持股比例等具体要求进行规范。

(二)关于履行要求的规范

研读的24项中外BIT中,均未明确禁止履行要求,其中,1991年中国—巴布亚新几内亚BIT第2条第4款(合营要求)和1993年中国—阿联酋BIT第2条第5款(合营要求)以及第7款(出口要求和当地购买要求)中还明确规定了相关履行要求。从中外BIT整体缔约实践看,晚近签署的个别中外BIT中已明确禁止了履行要求,如2003年中国—德国BIT[12],但之后中国与俄罗斯、哥伦比亚和乌兹别克斯坦等国签署的BIT中未体现这种变化。

(三)关于透明度要求的规定

研读的24项中外BIT中,仅1988年中国—澳大利亚BIT中有专门的透明度条款,其中第6条明确要求缔约各方应“公开并随时提供法律和政策;应缔约另一方的要求,向其提供具体的法律和政策的文本;应缔约另一方要求,就解释具体的法律和政策进行磋商”,其余23项中外BIT中均无此项要求。

(四)关于投资准入前待遇的规定

研读的24项中外BIT中,对投资准入前待遇的规定高度统一,仅适用最惠国待遇。尽管并非每一项中外BIT中均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投资准入阶段,但由于所有中外BIT中均规定有最惠国待遇,根据最惠国待遇的“自动传导效应”,投资准入阶段适用最惠国待遇并无争议。迄今,中外BIT尚未在投资准入阶段适用国民待遇。

(五)关于投资准入例外的规定

研读的24项中外BIT中,大部分均含有投资准入例外的规定,根据其规范内容不同,包括了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等。如1988年中国—澳大利亚BIT第3条第3款中就规定了对投资或投资有关活动的“任何关税同盟经济联盟、自由贸易区或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的例外”;2008年中国—哥伦比亚BIT第13条中规定了“金融部门的审慎措施”等例外规定。但是,上述24项BIT中均未将能源行业作为投资准入例外而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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