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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运营阶段的法律制度

时间:2022-11-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金融支持是海外投资活动不可或缺的环节,目前中国对海外投资金融管理制度主要反映在信贷支持和对外担保两个方面。海外能源投资涉及的资金多、周期长、风险大,加之目前中国海外能源投资中以国有企业为绝对主导的现实,决定了在中国海外能源投资中,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问题特别突出。2011年《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统筹安排。

(一)海外投资税收管理制度

海外投资所涉及税收政策主要集中在所得税和进出口税收方面。目前海外投资税收管理制度主要由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67],相关法规和出口退税制度组成。此外,中国投资者还可能需要综合考虑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等因素。

《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将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界定为居民企业,要求其承担居民企业纳税义务。该法中规定的境外所得抵免[68]和防范居民企业避税[69]等内容也与海外投资直接相关。自2005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开始提供税收争端处理服务,对在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投资的企业,如果认为东道国所采取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为,可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与缔约国主管税务当局协商解决,为境外投资企业开辟了一条有效处理国际税务争端的途径。2007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还制定了《关于做好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从完善政策、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加强合作等四方面进一步为促进企业境外投资创造环境。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也加强了对海外投资收益的税务监管,《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二)海外投资金融管理制度

金融支持是海外投资活动不可或缺的环节,目前中国对海外投资金融管理制度主要反映在信贷支持和对外担保两个方面。

1.信贷支持制度

早在2003年,商务部就联合有关部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在非洲开展资源领域投资合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70],提及要加大现有政策性资金的支持力度,支持企业在非洲进行资源开发与合作。2004年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进出口银行联合颁布的《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政策的通知》[71]第2条中明确规定对“能弥补国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安排境外投资专项贷款。2005年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境外投资重点项目融资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72]第2条中细化了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的规定。

2.对外担保制度

为解决境外投资企业后续融资难题,200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73],将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中国境外投资企业融资提供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笔审批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2010年颁布的《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第2条中明确规定对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以逐笔核准为主,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实行余额管理。此外,对于具有担保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在符合相关风险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不受指标控制,也无须逐笔向外汇局申请核准。

(三)国有资产海外投资管理制度

海外能源投资涉及的资金多、周期长、风险大,加之目前中国海外能源投资中以国有企业为绝对主导的现实,决定了在中国海外能源投资中,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问题特别突出。

1.现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国有资产的概念、国家和国有出资企业的法律地位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74]中明确了国有资产的概念;明确规定国家作为出资人,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享受出资人权利;以及国有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011年《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2011年《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将“境外国有产权”定义为“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75]

(2)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审核制度

2005年《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76]规定,中央企业发展规划须经国资委备案,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进行审核,并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目标和实施,纳入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2006年《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77]要求中央企业“在战略风险方面,企业应广泛收集国内外企业战略风险失控导致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并至少应收集本企业对外投融资流程中曾发生或易发生错误流程或环节相关的信息”[78]

(3)中央企业重大投资报告制度

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在2004年先后颁布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9]和《关于中央企业收购活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80]。前者明确了需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企业应在上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同时抄送国资委;后者对中央企业收购活动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

(4)中央企业重大投资后评价制度

2005年《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81](以下简称“工作指南”)强调中央企业是投资的主体,也是后评价工作的主体。各中央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南》的要求,编制本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细则,对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内容和范围可有所侧重和取舍。

2.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审查

1999年《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82]中规定了境外企业和境内投资者所负的信息报告义务,以及追究境内投资者和境外机构中方负责人经济、行政、刑事责任的内容。2004年《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83]中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要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进行审计监督[84]。国资委还发布了《关于印发2005年度中央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85]和《关于印发2006年度中央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86]。两个规定在内容上比较类似,均要求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认真做好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损益结转等结算基础工作。2011年《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统筹安排。

(四)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2005年由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信保《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87]是国内法中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最直接的法律渊源。根据该通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均可以申请境外投资项目风险保障服务,中国信保在国家发改委的指导下,可以提供境外投资风险(因征收、战争、汇兑限制或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遭受的损失)保险、信息咨询、项目国别风险评估意见和项目风险控制方案等服务。但之后,未再颁布专门性的法规和规章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进行完善。

(五)海外投资监管制度

近年来,国家也在不断完善海外投资监管制度,主要体现在海外投资统计制度、海外投资联合年检制度、海外投资综合绩效运营制度以及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等四方面,受篇幅所限,这里不作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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