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其他双边协定

其他双边协定

时间:2022-11-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了上述数种双边协定外,还有其他双边协定可能对中国海外能源投资产生一定影响,主要包括专门处理竞争法执行中的合作问题的双边协定、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和关于相互提供竞争法方面技术支持的协定等三种类型,其中,前两种协定与中国海外能源投资的关系较密切。

除了上述数种双边协定外,还有其他双边协定可能对中国海外能源投资产生一定影响,主要包括专门处理竞争法执行中的合作问题的双边协定、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和关于相互提供竞争法方面技术支持的协定等三种类型,其中,前两种协定与中国海外能源投资的关系较密切。

(一)专门处理竞争法执行中的合作问题的双边协定

1996年和1999年,中国分别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签订了《在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领域开展合作的协定》。此类协定的典型条款包括将影响另一方重大利益的执行活动通知另一方、在调查与实施救济中承诺考虑另一方的重要利益(包括消极礼让)、调查中的协助(包括积极礼让)、同时涉及两国的限制竞争案件上管辖权之间的协调,以及两国之间的磋商机制等。专门处理竞争法执行中的合作问题的双边协定基本上都包含了国际礼让原则,即如果某项行为在一国境内造成了损害和其他限制竞争的影响,该国可以请求另一国政府启动受请求国的反垄断程序。这种积极礼让的原则,不仅尊重了“行为地管辖”的传统,同时也有助于解决平行程序的问题。但是,受请求国政府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采取行动,因此,请求国也保留了另行采取反垄断行动的权利。

(二)双边司法协助协定

由于涉外案件的判决通常要涉及其他国家境内的人和物,然而,依据国家主权原则,一国法院的判决只能在法院地国境内发挥效力,在境外则无效。一国法院的判决若要对位于境外的人或物发挥效力,必须得到该外国的协助。各国通常通过制定本国立法、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其中以双边条约为主)的方式来实现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自1987年以来,中国已与法国、波兰、蒙古、罗马尼亚、意大利等国签订了至少34项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50]。在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中,对承认与执行的判决的范围、承认与执行条件、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条件、承认与执行的程序等问题都做了专门规定。但截至目前,中国与委内瑞拉、苏丹、澳大利亚、伊朗等不少海外能源投资主要流向地国尚未签署双边民商事司法互助协定,也没有形成事实上的“互惠关系”,一旦发生投资争端,在司法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会存在一定障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