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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欧国家转轨后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回顾

时间:2022-11-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0年以后,中东欧各国先后启动了政治、经济、社会的全面转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少中东欧国家的人口老龄化程度、速度还强于老欧洲国家,可谓“未富先老”。为了缓解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危机,中东欧国家纷纷采取了调整养老保险制度缴费率、养老金收益计算公式以及提高管理效率等举措。总体看,转轨后的中东欧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989年以前,中东欧国家都处于社会主义时期,其养老保险制度都实行了原苏联模式,即现收现付的国家(公共)养老保险。在这一模式下,国家将在职雇员及雇主的缴费收入用于支付当前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而在职雇员自身的养老保险缴费与收益之间基本没有直接关联;如果养老保险制度出现赤字,则由政府财政或国家预算予以兜底;养老保险制度实行高度集中管理;养老保险金的门槛条件相对较低,其中男性的退休年龄一般不高于60岁且参保期限不超过25年,女性一般在50—55岁之间且参保期限不超过20年。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东欧各国的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在不同程度上都陷入了危机,难以为继。

1990年以后,中东欧各国先后启动了政治经济、社会的全面转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立陶宛、匈牙利等少数国家的情况来看,这一时期的改革基本属于对原有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修修补补。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绝大部分中东欧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仍然是单一的公共养老保险计划,其主要特征有:坚持代际团结的现收现付原则,提供水平较低且接近统一利率的养老保险金;养老金实际价值出现持续下降,养老金领取者的贫困风险加大;强调养老保险的再分配功能,削减或控制最高养老金与最低养老金之间的待遇差距;整体缴费率相对偏高,但养老金领取门槛条件较为宽松,视同缴费期限的规定较为宽泛;由于失业率上升,为了缓解社会压力,大多数中东欧国家都默认或允许临近退休人员选择提前申领养老金来渡过难关,这就导致提前退休现象盛行,并明显恶化了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养老金的领取人口/养老金的缴费人口);特殊群体(如国家工作人员、军警人员、国家安全人员、议会工作人员以及矿工)往往可以享受特惠养老金,农民、自雇者以及手工业者等群体参加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比例相对较低且养老金待遇也明显不足;受非正式经济部门扩大以及整体经济下降的影响,养老保险制度大多出现财政危机;国家预算和社会保险预算没有完全剥离,国家在养老保险方面的财政负担日益加大,有的国家还出现养老金支付困难或严重拖延等问题。

与老欧洲国家(2004年以前的欧盟15国)相比,中东欧国家同样面临人口老龄化的巨大压力。不少中东欧国家的人口老龄化程度、速度还强于老欧洲国家,可谓“未富先老”。此外,大部分中东欧国家(尤其是经历战争的国家)的残疾养老金领取门槛条件过低、审核不严,进一步加大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支付压力。为了缓解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危机,中东欧国家纷纷采取了调整养老保险制度缴费率、养老金收益计算公式以及提高管理效率等举措。然而,在人口老龄化加剧、缴费人口增长缓慢甚至出现下降以及领取人口刚性增长的情况下,中东欧各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稳定性、可持续性以及养老金待遇的充足性还是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在这一背景下,中东欧国家都在基于俾斯麦模式的基础上对自身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受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影响,大多数中东欧国家都建立了世界银行推荐的三支柱养老保险模式。其中,第一支柱为现收现付的国家养老保险计划;第二支柱为强制性的私有养老保险计划,个别国家的第二支柱为自愿性或半强制性;第三支柱为自愿的私有养老保险计划,个别国家的第三支柱偶尔带有一定的半强制性。与此同时,在欧盟的影响下,不少中东欧国家尤其是已经入盟的国家还纷纷推出了国家救助计划——无需缴费为前提的国民养老金,即所谓的零支柱或第四支柱。总体看,转轨后的中东欧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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