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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西北山区的农田水利

时间:2022-01-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鄂西北山区的农田水利在山区发展灌溉水利难度很大,所谓“七邑悉居万山,水行其间,皆湍悍喷薄,无泓渟涵蓄之浸,涝则激射,旱则促缩,民恒为病”。但水利对于山区农业又很重要,所以,山区对农田水利建设非常重视,鄂西北山区自不例外。武阳堰,县西北二十里。嘉靖间水冲,迄今未修。8遚堰在房县农业水利中占有极高地位,它造就了房县境内最为肥饶的田地,也正是因为如此,经常发生争水冲突。其争能互为害,而不能自为利。
鄂西北山区的农田水利_明清长江流域山区

(二)鄂西北山区的农田水利

在山区发展灌溉水利难度很大,所谓“七邑悉居万山,水行其间,皆湍悍喷薄,无泓渟涵蓄之浸,涝则激射,旱则促缩,民恒为病”(19)。但水利对于山区农业又很重要,所以,山区对农田水利建设非常重视,鄂西北山区自不例外。正如万历《郧阳府志》所云:

陂堰之利,考诸睹记可见已,然在郧为尤切。盖其地在山谷之间,视楚诸郡邑为最高,骤雨一日则溪涧辄盈;十日不雨则禾黍辄稿。苟不先时以为潴水、均水之法,则旱涝皆虞。灌溉无备,而众庶艰食之奏其必不免矣。故陂堰在郧,尤为民事之不可缓。而饬堤防、时蓄泄、清侵蚀、谨修筑,当事者所宜加意云。(20)

故郧阳府属各县都有数量不等的堰渠,其中,郧县的武阳堰、盛水堰、虎尾堰、久经坪堰,郧西县的千工堰,竹山县的头堰,房县的8遚堰等,皆为秦巴山区有名的灌溉设施,除新修建外,旧有之堰,有明一代也多次重修。(21)万历《郧阳府志》载:

盛水堰,县北五里。成化间知县戴琰穿,计四百余丈。弘治中,都御史王鉴之檄府重修,有碑,立迎恩观。万历五年(1577年)冬,堰长张大纹、李梁告乞修理堰渠,本府知府宋豸诣所亲勘,请于都御史徐学谟,委官督修,甫三月毕工。

武阳堰,县西北二十里。弘治中,都御史王鉴之穿。正德中,都御史刘琬檄府重修。(22)

6遚堰,县南十五里,世传尹吉甫所凿……可灌万亩。今分为三畈,万历间知县朱衣重修斗门,都御史王世贞为记。

头堰,县东三里,成化间知县曾熙修治石堰,民赖其利。嘉靖间水冲,迄今未修。(23)

郧西县千工堰,创自明洪武年间,成化、弘治中多次修治,明末堙废。明弘治十四年(1501年)邑人何春《重修千工堰碑记》云:“郧西县西北不十里有堰曰千工,始于洪武年间朱社长之创造,派出转睛石黑龙潭,灌溉田千余亩,后因人物稀少,堰工浩大,倾塌未修。成化十有二年(1476年),设立县治,军民杂处,食力者众。迨癸丑(弘治六年,1493年)邑侯刘君理,广东人,以民食为急,国税为重,择耆老王恭等督率工役,聚石采木,重为修造,匝一岁厥工告成,虽曰劳民,实有利于民也……”(24)因引水源出天河山,水陡发最易冲决,每次修补,动费千工,堰因此得名,亦因此造成明代前期因“人物稀少,堰工浩大”而难以修复的窘境。随着明中后期该区流移落居日众,分区设县,垦辟益广,水利灌溉需求增加,亦始能集众修复,发挥效益。入清后,于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重修,此后至咸丰间,先后重修、改建、补修七八次之多。(25)

房县另有穿山堰,建于城东四十里,引乌峪河水灌溉。“(其地)悬崖峻岭,洪武年间,乡人开垦,以地作田,穿穴悬崖,俾水得下灌,今良田百亩,人多殷实。”(26)

明代新建之堰还有竹山县城子坪上堰、城子坪下堰,二堰相近,在县西120里。创建于万历五年(1577年)。(27)

另据万历《郧台志》记载: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八月,都御史王守重修武阳、盛水二堰。(28)

万历十七年(1589年),都御史裴应章“令开浚褒城、沔县铁桩、板凳凹等渠堰,计溉军民田一万二千余顷”(29)

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十二月,都御史黄纪贤“发公帑修盛水堰,以备旱潦,葺坚致,次年五月功成”(30)

万历三十六年(1608年)夏四月,“都御史黄纪贤,捐俸修武阳堰。郧惟武阳稍饶,堰成水利益兴”(31)

明代前期农田水利建设中,官府有较多地参与,包括人、财、物的筹措、组织。因此,在明代早期有关修建堰渠的记文中,经常可以看到官府出资、官员捐俸、捐金以购石、灰等建筑材料,官员率督工程的记载。到明代后期,情况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民间出资、出力的场合就越来越多了。

万历年间修五门堰,“工料酌之田亩,而民不偏累;口粮令其自办,而官无冗费”(32)。重修六堰,“夫役征诸田户,官不费而民不扰”(33)。修百丈堰,“令堰长率田户,计日刻期,务乘农隙以成厥功。但见一时人心欣然,相谓曰:水利吾生养系之地,矧不费吾财,吾何惮而不供其役。乃乐于兢事赴工……”(34)

堰渠的修建之外,官府对于堰渠灌溉用水的分配管理也负有责任。山河堰、五门堰、杨填堰、溢水堰、6滨堰、8遚堰、盛水堰等无不有相应的分水制度。万历初年,王世贞在郧阳巡抚都御史任上曾专门为房县知县朱衣主持8遚堰分水事宜作记,不妨引以为例。8遚堰在房县农业水利中占有极高地位,它造就了房县境内最为肥饶的田地,也正是因为如此,经常发生争水冲突。王文写道:

邑南有稻田万余亩,号为肥饶。其所受水,出滴水岩,灌溉以时,则收倍他田。其地高下凡三畈,中下畈以次而受上畈之水,其上畈以次而制中下畈之命。凡水见遏而不下,则弗敢播;旁泄而他注之,则弗敢播。而下畈亦时能窃发其防,以使上中畈之立涸,以故恒蓄争。其争能互为害,而不能自为利。(35)

8遚堰这样的上下游争水、甚至为争水而械斗的情景在各地的灌溉水利中屡见不鲜,在民间不能自主协调解决的情况下,官府的权威就必须发挥作用,甚至只有官府的介入才能解决问题。这也是为什么许多大大小小的水利设施尽管不是官府出资,也必须要官府督率的主要原因之一。所谓“官督民修”这种形式在中国古代的公共工程领域盛行不衰,亦缘于此。那么,朱衣采取了什么措施呢?

民之获田利者以次受赋,俾环畈而圩之,毋使旁泄。自上而中、而下,至馆毂之口,凿石为斗门,大者三,小者三十有五,中为官七十余,上溢则版以障之,下涸则启以泄之。凡为条石之以丈计者二千五百五十五,为柱者百四十有四,为槽者十有五,役工至三千三百三十,而赋帑金仅六十余。因与守畈者约:其下畈当受水而不与水者,罚在上畈;不当与水而辄启水者,罚在下畈。其民皆稽颡听约束,毋敢犯。(36)

用石斗门为堰渠灌溉分水,明代已为常见,关键在于用水秩序的规范、持久。(37)

郧县武阳、盛水等堰存在同样的问题,万历《郧台志》就多次提到本地区最高长官——巡抚都御史为解决用水秩序问题而直接干预堰渠事务的有关举措。

万历十三年(1585年)都御史方弘静“禁止武阳、盛水二堰上流专利者”(38)

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元月,都御史叶照“委通判叶钦修筑、疏导武阳、盛水二堰,罪壅泉于上流者,永为定规”(39)

万历三十六年(1608年)都御史章焕“亲视武阳、盛水二堰,发公帑百金疏导,仍禁止绝上流者”(40)

对上流截水问题如此三令五申,也表明武阳、盛水二堰灌溉水源的紧张及上游截水问题的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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