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其他人寿保险

其他人寿保险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简易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率略高于普通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率,其主要原因包括免体检造成死亡率偏高、业务琐碎使附加管理费增加、失效率较高,使保险成本提高。在团体人寿保险中,投保人是团体组织,被保险人是团体中的在职人员。退休人员、长期因病全休及半休人员,不能成为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团体人寿保险对团体投保人数的规定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般来说,投保团体人寿保险的团体人数不得少于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最低人数。

第三节 其他人寿保险

一、年金保险

(一)年金保险的定义

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其中,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年金保险,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在年金保险中,保费可以采取一次交清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分期交付的方式。但不论采取哪一种方式,在开始领取年金之前,投保人都要交清所有保费,而不能边交保费边领取年金。年金保险的保险责任与单纯生存保险是相同的: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内生存,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与单纯的生存保险不同的是,保险金的给付方式不同:单纯的生存保险通常是一次性给付保险金;而年金通常是采取周期给付的方式。投保人投保年金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使晚年的经济生活得到保障。因此,人们往往是在年轻时开始缴纳保费,到了年老以后,便可以按照一定的周期领取一笔固定数额的保险金,作为晚年生活的经济来源。

(二)年金保险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年金保险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照缴费方式分类,可分为趸缴年金和期缴年金

(1)趸缴年金

趸缴年金是指一次交清保费的年金保险,即年金保险费由投保人一次全部交清后,于约定时间开始,按期由年金受领人领取年金。

(2)期缴年金

期缴年金是指在给付日开始之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年金保险,即保险费由投保人采用分期交付的方式,然后于约定年金给付开始日期起,按期由年金受领人领取年金。

2.按照被保险人数分类,可分为个人年金、联合年金、最后生存者年金和联合及生存者年金

(1)个人年金。个人年金是指以一个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的年金保险。

(2)联合年金。联合年金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的年金保险。这种年金的给付持续到最先发生的死亡时为止。

(3)最后生存者年金。最后生存者年金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且给付金额不发生变化的年金保险。这种年金的给付持续到最后一个生存者死亡为止。

(4)联合及生存者年金。联合及生存者年金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人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但给付金额随着被保险人人数的减少而进行调整的年金保险。这种年金的给付持续到最后一个生存者死亡为止,但给付金额根据仍生存的被保险人人数进行相应的调整。

3.按照给付额是否变动分类,可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

(1)定额年金。定额年金是指每次按固定数额给付年金的年金保险。这种年金的给付额是固定的,不随投资收益水平的变动而变动。

(2)变额年金。变额年金是指年金给付额按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水平进行调整的年金保险。这种年金是针对定额年金在通货膨胀下保障水平降低的缺点而设计的。

4.按照给付开始日期分类,可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

(1)即期年金。即期年金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按期给付年金的年金保险。

(2)延期年金。延期年金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经过一定时期或被保险人达到一定年龄后保险人才开始给付年金的年金保险。

5.按照给付方式(或给付期间)分类,可分为终身年金、最低保证年金和定期生存年金

(1)终身年金。终身年金是指年金受领人在一生中可以一直领取约定的年金,直到死亡为止的年金保险。

(2)最低保证年金。最低保证年金是为了防止年金受领人过早死亡、丧失领取年金权利而产生的一种年金保险。最低保证年金又分为确定给付年金和退还年金。确定给付年金规定了一个领取年金的最低保证确定年数,在规定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生存与否均可得到年金给付。退还年金是指当年金受领人死亡而其年金领取总额低于年金购买价格时,保险人以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期退还其差额的年金保险。

(3)定期生存年金。定期生存年金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间内生存为给付条件的年金保险。这种年金的给付以一定的年数为限,若被保险人一直生存,则年金给付到期满;若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死亡,则年金给付立即停止。

二、简易人寿保险

简易人寿保险是指用简易的方法所经营的人寿保险。它是一种低保额、免体检、适应一般低工资收入人群需求的人寿保险。简易人寿保险的缴费期较短,通常为月、半月、周。凡参加简易人寿保险的人,保险金额都有一定的限制,且不用经过身体检查。

为了防止逆选择,简易人寿保险大多采用等待期或削减给付制度,即被保险人加入保险后必须经过一定时期保险单才能生效;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死亡,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或减少给付金额。简易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率略高于普通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率,其主要原因包括免体检造成死亡率偏高、业务琐碎使附加管理费增加、失效率较高,使保险成本提高。

三、团体人寿保险

(一)团体人寿保险的定义

团体人寿保险是用一张总的保险单对一个团体的成员及其生活依赖者提供人寿保险保障的保险。在团体人寿保险中,投保人是团体组织,被保险人是团体中的在职人员。一般来讲,团体组织作为投保人,组织在职人员集体投保,团体应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独立核算的单位组织;在职人员是指在投保单位领取工资的正常工作人员,已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应参加团体保险;临时工、合同工虽然不是投保单位的正式职工,若单位要求投保,保险人也可以接受。

(二)团体人寿保险的特征

团体人寿保险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选择的对象是团体而不是个人

在保险实务中,投保团体人寿保险一般不需体检或提供其他可保证明。这并不是说团体人寿保险承保可以不进行任何风险选择与控制,只是其方法与个人投保的风险选择与控制方法不同。为了保证团体人寿保险的承保质量以及保险公司财务稳定性,团体人寿保险对风险选择与控制的主要手段如下:

(1)投保团体必须是合格的团体,有其特定的业务活动,实施独立核算。

(2)投保团体的被保险人员必须是能够参加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退休人员、长期因病全休及半休人员,不能成为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坚持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中,采用团体保险的方法承保,可以消除逆选择因素的影响,保证承保对象总体上达到平均的健康水平。由于新老职工的自然更替,使得大多数团体的员工平均年龄趋于稳定,从而也保证了死亡率、疾病率等的稳定。

(3)对投保人数的限制。团体人寿保险对团体投保人数的规定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对投保团体人数绝对数的要求。一般来说,投保团体人寿保险的团体人数不得少于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最低人数。早期在经营团体保险时,对人数的要求较高,但近年来的发展趋势是对投保人数的要求逐渐降低,对10人甚至少于10人的团体也可承保,但通常需要这些人数较少的团体对其中的被保险人提供某些可以承保的证明。二是对投保团体人寿保险参保比例的要求。例如某保险公司为排除逆选择作出如下规定:若保费是双方承担的,则全部合格职工中至少要有75%的人参加;若保费是全部由雇主负担,则全部职工都必须参加保险。

(4)保额的限制。一般来说,团体人寿保险对每个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按照统一的规定确定,其具体做法有两种:一是整个团体的所有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相同;二是按照被保险人的工资水平、职位、服务年限等标准,分别制定每类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这种做法是依据统一的标准制定每个人的保险金额,雇主或雇员均无权自己增减保险金额,其目的主要在于消除逆选择的行为。

2.使用团体保险单

团体人寿保险用一张总的保险单为成百上千甚至更多的人提供保险保障。这份保险单详细规定了保险条款的内容(包括每一被保险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保险金额、受益人的姓名等)。投保团体是保单的持有人,而每个被保险人则仅持有一张保险证。保险证上并不包括全部保险条款,仅包括被保险人姓名、受益人姓名、保险费、保险金额、生日、领取保险金的开始日期等内容。

3.成本低

团体人寿保险由于采取集体投保的方式,具有规模经营效益的特点,使团体可以以较低的保费获得较高的保险保障。团体保险费率低的原因主要有:团体保险用一张总的保险单承保成百上千的人,简化了承保、收费、会计等手续;减少了代理人的佣金支出,节约了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费用;团体保险免体检,节约了体检费;采用团体投保的方法,减少了逆选择因素的消极影响,使平均死亡率、疾病率相对稳定。

4.保险计划灵活

与普通个人保险的保单相比,团体人寿保险单并非必须是事先印好且一字不可更改的。较大规模的团体投保团体人寿保险,投保单位可以就保单条款的设计和保险条款内容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当然,团体人寿保险单也应遵循一定的格式和包括一些特定的标准条款。团体人寿保险计划作为整个雇员福利项目的一部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合同应充分体现投保团体的要求。对于这些要求,只要不导致管理手续复杂化,不引起严重的逆选择行为,不违反法律,保险人都会给予充分的考虑并在合同中加以体现。

5.采用经验费率的方法

在普通个人人寿保险中,由于不同年龄、性别的被保险人的死亡率不同,所以保险费率的制定是以死亡率表为依据的。团体人寿保险的投保人是一个团体,同个人投保一样,每个投保团体的风险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团体人寿保险也应按风险程度的不同,分别制定费率。

团体保险费率的制定,主要考虑投保团体的业务性质、职业特点、以往的理赔记录等,其中理赔记录是决定费率的主要因素。在团体人寿保险中,一般参考上年度团体的理赔记录(或经验)决定下年度的保险费率,这就是所谓的经验费率的方法。这是一种非确定性的计算保费的方法,每隔一定时期,由保险双方参考实际的理赔情况,对费率加以修订,以使之更好地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案例6-1

无被保险人签名的死亡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2000年9月15日,投保人黄某向保险公司为其舅父黄某某预定了6份“一生平安”人寿保险,并预交了首期保险费3600元。同年9月25日,黄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被保险人黄某某的体格检查表。10月8日,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将黄某通过电话委托让其代填的投保单报上级公司审批。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于10月10日制作了正式保险单和保费收据。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黄某,被保险人黄某某,起保日期为2000年9月16日零时,受益人黄某,保险金额62280元,缴费方式为年缴。”投保人黄某收到保险单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异议。2001年12月5日,被保险人黄某某因病死亡,投保人黄某于12月12日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缴纳第二期保险费并已过宽限期(起保日为2000年9月16日零时,续缴保费60日的最后期限应为每年的11月16日零时,而黄某某是2001年12月5日死亡,已超过续缴保费宽限期)为由,拒赔保险金,但因考虑保户经济困难,保险人同意退还首期保险费3600元。投保人黄某同意保险公司的决定并签署终止保险合同的协议书,取回保费3600元。2002年1月,投保人黄某又以其舅父黄某某的死亡是在第二期保险费宽限期60日内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及其他损失。

被诉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黄某收到保险单后,未对其内容提出异议,说明投保人对此保险合同认可。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保险费,也未在规定的续交保费宽限期内(2001年9月16日至11月16日)补缴保费,根据《保险法》第36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效力自缴费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中止。被保险人黄某某是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死亡的(2001年12月5日),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起诉人黄某认为:保险公司是在2000年10月10日开出了正式保单,起保日也应从同一日算起,舅父的死亡时间是在第二期续缴保费宽限期(2001年10月10日至2001年12月10日)内;而且黄某延误缴费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未按月上门向其收取保险费,故保险人拒赔理由不充分。

[案情分析及结论]

保险合同是由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和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共同构成。投保单是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投保人本人填写或签名认可。本案中黄某申报保险公司审批的投保单,系电话委托他人代填又未署有本人和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未遵循正常投保的法律程序。

投保人黄某收到正式保单后未提出任何异议,说明已经认可保单内容,双方已就保险条款达成一致,日后不应再主张更改投保日期及保单生效日期,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未按其交付第二期保险费,也未在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期内补缴保费,致使合同效力中止,被保险人的死亡发生在保险合同的失效期内,保险人不承担对该事故的赔偿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本案中投保人黄某为其舅父投保的6份“一生平安”人寿保险是一种死亡保险合同,订立时未取得被保险人黄某某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因此该保险合同不能成立,应属无效。

资料来源:找法网,http://china.findlaw.cn/info/baoxian/baoxianhetong/htwx/.

本章小结

1.传统普通人寿保险是针对个人或某个家庭的保险,它主要是为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死亡提供保障。创新型人寿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且在投资账户中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

2.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死亡保险根据期限不同可分为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即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仍然生存,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两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还是在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

3.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变额人寿保险又称为投资连结保险,是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万能人寿保险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变额万能人寿保险简称变额万能寿险,是一种将万能寿险的缴费灵活性和变额寿险的投资灵活性相结合的保险。

4.传统的人寿保险没有充分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影响,各国的保险业对传统的人寿产品进行了革新,推出了一系列新的产品,比如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和变额万能保险。这些保险与传统的寿险相比较,所具有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保费、保额、现金价值都是可以变动的,它们统称为创新型人寿保险。

5.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简易人寿保险是一种低保额、免体检、适应一般低工资收入人群需要的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是用一张总的保险单对一个团体的成员及其生活依赖者提供人寿保险保障的保险。

重要概念

人寿保险 生存保险 死亡保险 两全保险 创新型保险 年金保险

复习思考题

1.简述人寿保险的种类和特征。

2.试述传统人寿保险包括哪些?

3.试述分红型人寿保险包括哪些?

【注释】

[1]资料来源于泰康人寿保险网站,www.taikang.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