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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学思维模式寻找城市规划新途径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传统”对于专业的影响是巨大的,因而对专业发展也是重要的。然而,在形成并体现了这一思维模式的城市规划研究传统里存在着一系列规划理论发生困难的共同症结,因此规划的发展需要重新审视传统,再塑规划思维的模式。这一利益主导模式必将引起传统规划编制和管理方法的变革。

三、按照法学思维模式寻找城市规划新途径

思维模式,以形成定式的思维作为表现形式,是潜意识中固化的观察和分析事物的方式,思维模式反映了理性思维的方式和过程。不同的专业造就了不同的思维模式,如对于商品,经济学家思考的是它的价值,法律学家思考的则是它的产品责任。思维模式是在专业发展中逐步形成的,它反映了专业传统。而“传统”对于专业的影响是巨大的,因而对专业发展也是重要的。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其出发点是利益关系,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分解配置达到社会调整的目的,思维模式可以表述为“利益→权利义务的配置→社会调整”。

城市规划的思维模式是什么?虽然在这一方面缺少专门的论述,但通过考察现代城市规划的发展,可以认为长期以来是存在“物质空间→设计改造”这样的规划思维模式的。规划师眼中的城市作为物质空间而存在,规划就是通过良好的设计达到对城市改造的目的,但随着规划理论的发展,这一思维模式是否发生了变化?根据尼格·泰勒(NigelTaylor)的研究,虽然二战以来以英美为代表的规划理论产生了三方面的重大转变,但与传统规划理论的联系也是显著的,基于设计的物质规划观念(physicaldesign-basedconception)并无多少改变,这可以通过其在1980和1990年代的城市设计理论中的复兴而证明。如果要说思维模式有所发展的话,那就是在原有模式的基础上对社会利益的关注加强了,试表述为“物质空间→设计改造→利益调整”。然而,在形成并体现了这一思维模式的城市规划研究传统里存在着一系列规划理论发生困难的共同症结,因此规划的发展需要重新审视传统,再塑规划思维的模式。

可以看出,规划和法共同的目标指向都是对社会的调整,而出发点却迥异,这固然是不同学科范畴的反映,但法的思维模式从社会关系的本质入手,对社会调整的效力是毋庸置疑的。规划模式是否可能按照法学思维模式进行调整,从而改善规划理论和实践的困境,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也许“利益→设计改造→良好物质空间”可以成为新的规划思维模式。这一利益主导模式必将引起传统规划编制和管理方法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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