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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的条件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

第二节 证券发行的条件

一、股票公开发行的条件

(一)初次发行的条件

初次发行包括以募集方式新建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开发行股票和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两种情况。

初次发行应当向中国证监会递交募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行。

1.以募集方式新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其认购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2.原有企业改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初次发行股票,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行前一年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近3年连续盈利等。

(二)增发新股的条件

增发新股是上市公司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后,以证券市场的全体投资者为发售对象再次发行股票筹资。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原则上限于以下范围:

1.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关规定的公司。

2.具有自主开发核心技术能力、在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未来发展有潜力的公司。

3.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小于总股本25%或15%(总股本为4亿以上时)的公司。

4.既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又发行境内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增发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已募足,且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用途相符,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或有明显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本次发行完成当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且预测本次发行当年加权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配股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水平,或与增发前基本相当。

4.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三)配股的条件

配股发行是指上市公司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后,向其现有股东提出配股建议,使现有股东可按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认购配售股份的行为。

配股集资具有实施时间短、操作较简单、成本较低等优点。同时配股还是上市公司改善资本结构的一种手段。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向股东配股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

1.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

2.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募集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3.公司在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低于9%;上述指标计算期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

4.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0%。但公司将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的,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

上市公司如有下列情况,公司1年以内不得再次提出配股申请:

近3年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擅自改变《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中所列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申报材料存在虚假陈述等,使得配股申请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查中未能通过的。

凡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盈利预测数20%以上的,发行公司除要向投资者公开解释和致歉外,将停止发行公司两年内的配股资格。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时,同样应遵守上述规定。

(四)股票发行的核准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16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根据《证券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三、决定股票发行价格的主要因素

一般地说,询价对象考虑发行人投资价值的主要因素有:发行人过去三年的业绩、发行市盈率;发行人拟投资项目所需要的资金量;发行人业绩的成长性、发行人所属行业的发展前景;二级市场上可比公司的股价定位以及适当的一、二级市场间价格折扣等。

1.公司业绩及预期增长表现。用以衡量公司业绩和股票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主要有每股净资产(值)、每股税后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每股净资产反映了每一股份代表的公司净资产价值。这一指标数值越大,说明每一股份所代表的财富(价值)越多,其创造利润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越强。每股税后利润反映每一股份所获得的税后净收益数额。指标数值越大,表明公司经营业绩越好,盈利能力越强。净资产收益率反映资本的单位获利能力,可衡量公司利用股东的投资所获得的收益水平。此指标值的高低直接影响该公司的股票价格。

2.行业特征。行业按不同的标准划分可有不同的归类,不同行业有不同的特征和发展前景。对经济周期的敏感程度不同,使得不同行业的收益的稳定性存在差异。要着重分析发行公司在本行业的地位和占有的市场份额,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的优劣程度,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的市场表现作为发行定价的重要参照物

3.股票市场状况。股票发行定价与当前股市环境有关,即股票发行时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水平直接影响股票的发行定价。

4.本次股票的发行数量。

四、新股估值定价的方法

一般地说,新股估值定价的方法为:现金流量折现法、可比公司定价法。

(一)可比公司定价法

可比公司定价法是以二级市场上交易的同类公司股票市场价值作为参照物,将拟发行股票公司与之比较,从而估算出拟发行股票公司的市场价值,据以确定新股的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例如净资产倍数法、市盈率倍数法等。

(二)现金流量折现法

现金流量折现法是用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预测的自由现金流量的贴现值来估算公司市场价值的方法。

五、网上发行证券的类型

网上发行主要包括网上竞价发行和网上定价发行两种类型。我国通常采取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

(一)网上竞价发行

这是国际证券业发行证券的通行做法,又叫做招标购买方式。

在我国,新股网上竞价发行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以自己作为唯一的“卖方”,按照发行人确定的底价将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输入其在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发行专户;投资者则作为“买方”,在指定时间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柜台,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及限购数量,进行竞价认购的一种发行方式。

网上竞价发行的优点:

(1)市场性。即通过市场竞争最终决定较为合理的发行价格。

(2)连续性。即保证了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价格的平稳对接。

但其缺点是股价容易被机构大资金操纵,从而增加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二)网上定价发行

即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按已确定的发行价格向投资者发售股票。

网上定价发行与网上竞价发行的区别主要有两点:

1.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定价发行方式事先确定价格;而竞价发行是事先确定发行底价,由发行时竞价决定发行价。

2.认购成功者的确认方式不同。定价发行通常采取抽签的方式;而竞价发行则依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成交。

(三)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和网上定价市值配售

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和网上定价市值配售也都属于网上定价发行模式。

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与一般网上定价发行的不同之处是发行价格的确定办法。一般网上定价发行的发行价格是在发行之前就预先确定的;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的价格是在发行之前确定的价格区间内通过询价后确定的。可见,尽管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属于定价发行的类型,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带有竞价发行的特征。

网上定价市值配售就是在网上发行时,将发行总量中的一定比例的新股(也可能是全部新股)向二级投资者配售。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

目前,我国规定市值配售只是网上定价发行的一部分(目前规定为网上发行总量的50%),因而市值配售与网上定价发行应同时进行。

六、股票上网发行的资金申购程序

我们以沪市为例说明股票上网发行的资金申购程序。2009年6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对股票上网发行做出详细的规范。

(一)上网资金申购的基本规定

1.申购时间

沪市投资者可以使用其所持有的上海证券账户在申购日(简称T日)向上证所申购在上证所发行的新股,申购时间为T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申购单位及上限

每一申购单位为1 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 000股,超过1 000股的必须是1 0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数量或者9 999.9万股。除法规规定的证券账户外,每一个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重复申购和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重复申购除第一次申购为有效申购外,其余申购由上证所交易系统自动剔除。

3.申购配号

申购委托前,投资者应把申购款全额存入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指定的资金账户。上网申购期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4.资金交收及透支申购的处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申购资金的结算。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最终交收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如结算参与人发生透支申购(即申购总额超过结算备付金余额)的情况,则透支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不予配号。具体办法如下:

会员单位在T+1日下午四点前将资金不实的申购账号及其对应席位号告知上证所,且上报的资金不实申购总额须与透支总额相等。由上证所逐一确认上述账号的申购为无效申购。如果会员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不实的账号告知上证所,T+2日,上证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情况,选取该会员单位所属席位中资金申购量最大的席位,按照申购时间的先后顺序,从最晚申购的账号开始,依次确认无效申购,直至该会员的申购总量与结算备付金余额相符。如果该会员透支额超过该席位申购总量,则该席位所有申购均确认为无效申购。然后按照资金申购量从大到小的顺序选择该会员所属席位,按前述方法确认无效申购。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会员单位承担。

(二)上网发行资金申购流程

1.投资者申购

申购当日(T+0日),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通过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够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在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2.资金冻结

申购日后的第一天(T+1日),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确因银行汇划原因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的,应在T+1日提供划款银行的划款凭证,并确保T+2日上午申购资金入账,同时缴纳一天申购资金应冻结利息。

3.验资及配号

申购日后的第二天(T+2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合上证所指定的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有效申购。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购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验资费用。

无效申购确认完毕后,上证所将根据最终的有效申购总量,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该次股票上网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该次股票上网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按承销协议办理。

(3)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则上证所按照每1 000股配一个号的规则,由交易主机自动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并通过卫星网络公布中签率。

4.摇号抽签

主承销商于申购日后的第三天(T+3日)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次日公布中签结果。每一个中签号可认购1 000股新股。证券营业部应于抽签次日在显著位置公布摇号中签结果。

5.中签处理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T+3日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证券公司发送中签数据。

6.资金解冻

申购日后的第四天(T+4日),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新股认购款集中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付给主承销商。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申购期内集中冻结的所有投资者申购资金的利息,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专用账户,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办理划转事宜。

7.发行结束

申购日的第四天后(T+4日后),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1.发行公告的刊登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发行申购日的一个交易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可以将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合并刊登。

2.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回拨

所谓网下发行,就是对参与了初步询价报价,且其报价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发行的股票。

所谓回拨机制,是指同一次证券发行采取两种发行方式。例如,市值配售和上网定价发行、市值配售和法人投资者配售或者上网定价发行和法人投资者配售同时采用时,为了保证发行成功和公平对待不同类型投资者,先人为设定不同发行方式下的发行数量,然后根据认购结果,按照预先公布的规则在两者之间适当调整发行数量的制度安排。

当同时采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时,发行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最终确定对机构投资者和对公众投资者的股票分配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将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数量通知上证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上证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进行回拨处理。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回拨处理后,将网下申购资金予以解冻。

(四)网下股份登记

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权登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其材料齐备的前提下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

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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