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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为与其他事项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证券委托—代理中,证券经纪商作为受托人,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坚持信誉为本,客户至上;坚持客户优先,委托优先;坚持为客户负责,但不代替客户进行决策;坚持公平交易原则,不得以非正当手段牟取私利。证券经纪商在证券代理买卖中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委托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如遇证券经纪商违约造成损失而又不履行赔偿责任时,可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或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

六、禁止行为与其他事项

证券市场遵循“三公”原则,禁止任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损害市场和投资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规定,我国证券经纪商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不得私自为客户股票申购和交易提供融资、融券,从事信用交易;②不得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亦不得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③不得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④不得违背客户的指令买卖证券或接受代为客户决定证券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和时间的全权委托;⑤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⑥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⑦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收;⑧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或降低,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交易所公布的证券交易收费标准,收取不合理的佣金和其他费用;⑨不得散布谣言或其他非公开披露的信息;证券营业部是证券公司对外服务的窗口。其经营管理工作开展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证券公司的声誉、形象,而且也会影响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对于证券营业部来说,只有不断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才能在广大投资者中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吸引更多的客户,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

经纪关系一经确立,经纪商就应按照委托合同中的内容,在受托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委托事项。证券经纪商是证券交易的中介,是独立于买卖双方的第三者,它与客户之间不存在从属或依附的关系;但是要开展经纪业务,证券经纪商首先必须与某一客户建立具体的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证券委托—代理中,证券经纪商作为受托人,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坚持信誉为本,客户至上;坚持客户优先,委托优先;坚持为客户负责,但不代替客户进行决策;坚持公平交易原则,不得以非正当手段牟取私利。证券经纪商在证券代理买卖中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委托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证券公司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须负赔偿责任。委托人如遇证券经纪商违约造成损失而又不履行赔偿责任时,可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或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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