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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绩效考核培训会议程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各环节又包括规划制定、运行编制表、劳动合同管理、职业资质、岗位分级分类培训、岗位设置与考核评价、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梯队建设等41个关键要素。

一、概 述

人力资源是医院最核心的战略性资源,是医院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医院人力资源管理贯穿于医院人力资源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员工培训、组织、调配和使用,建立医院人力资源管理相关标准,有利于提高人们对人力资源的再认识,推动医院人力资源管理的进步。本节是参照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思想,围绕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全过程,制定医院人事管理和服务保障标准。

(一)核心环节

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包括人力资源规划、人员聘用、资质准入、档案管理、岗位管理、岗位培训和学科人才队伍建设7个核心环节(图5-1)。

(二)关键要素

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各环节又包括规划制定、运行编制表、劳动合同管理、职业资质、岗位分级分类培训、岗位设置与考核评价、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梯队建设等41个关键要素。

(三)标准条款

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各环节、各要素由73条标准条款组成,覆盖人力资源运行管理全过程,为医院人力资源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

二、人力资源规划

1.医院党委制定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和人才梯队建设计划,落实总部颁发的医院编制表,履行军事卫勤保障和为军为民服务使命任务。

图5-1 人力资源管理环节要素

2.医院成立核岗定编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依据军队医院对外有偿服务任务确定人力资源配置原则与工作岗位设置方案,拟制并定期修订运行编制,报医院党委会审批,形成《运行编制表》和年度人员编配调整计划。

3.人员编配调整计划包括床位编设、机构设置、岗位类型及员额编配,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由人力资源训练处和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计划执行和动态更新,ERP运行办公室负责实时监测。

4.每年用人单位依据实际需求提出运行编制和岗位调整申请,经各部审批,报核岗定编领导小组论证,医院党委会批准后,军务处下发正式文件通知,ERP运行办公室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变更操作。

5.核定展开床位与医务人员比例不低于1∶1.15,普通病区核定展开床位与执业医师比例不低于1∶0.225,床护比例不低于1∶0.4;监护病房床医比例不低于1∶(0.4~0.8),床护比例不低于1∶(2.5~3.0)。

6.医务人员占全院总人数70%以上,护理人员占医务人员总人数50%以上;机关和非专业技术人员占22%,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78%;专业技术人员按照高职15%~20%、中职45%、初职35%~40%的比例编配;主要临床、医技科室均配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主任医师或正高职称的科室不低于90%。

7.医院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依据人员类别分别授权干部处、人力资源办公室、军务处、护理部、训练处及各直属单位指定人员使用。

三、人员聘用管理

1.用人单位每年8月31日前提交需求申请,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每年11月30日前制定并发布年度招聘计划;护理部、训练处于次年3月31日前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参加各用人单位统一组织的面试,面试合格者由所属临床部、保卫处、训练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ERP运行办公室进行资质和编制审核,报分管院首长审批。

2.医院各级各类人员聘用条件如下。

(1)医师应具有全日制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学位,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住院医师应在三级以上医院注册并担任住院医师1年以上;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和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三级以上医院注册,并具有相应岗位工作经历。

(2)护士应具有全日制护理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应聘各级护理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三级以上医院注册,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任现职1年以上。

(3)药师应具有全日制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应聘各级药学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任现职1年以上。

(4)工程师、技师应具备全日制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工程师应取得国家计算机考试二级以上证书;应聘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者,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及相关专业上岗证书。应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在二级以上医院注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年以上;应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者应在三级以上医院注册,从事相应专业工作任现职1年以上。

(5)教学系列人员应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幼教人员须为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研究生授课教员,应具备博士学位,副高以上职称,并具有2年以上教学经验。

(6)研究系列人员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

(7)应聘各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相关工作1年以上。

(8)管理与后勤人员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专业基础理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具备一定的外文听、说、读、写能力;管理类岗位应有基层代职或工作经历。

(9)公勤类技术工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公勤类普通工人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除应届毕业生外,凡国家统一资格认证的技术工种,应持有相应技术等级证书及上岗证书;年满18周岁,其中公勤类技术工人最高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公勤类普通工人最高年龄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符合聘用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掌握本工种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具有熟练的技术操作能力。

3.医院对聘用人员实施合同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试用1~6个月,期满合格者正式录用;首次合同期限一般为(1~5)年,合同期满经考核称职以上者可视情续签;表现突出的业务骨干,经个人申请、科室提名、基层党委推荐、机关审核、专家评审、院党委审批,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合同期内,因个人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合同;因受医院指派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重大保障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聘用人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尚未结束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顺延;因个人违反医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的,解除合同;发生合同纠纷的,按国家军队有关规定,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四、资质准入管理

(一)执业准入

1.医院应实施人员资质准入管理,内容包括教育培训背景、学历学位、健康史、资质认证、工作经历,岗位培训、考核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项目授权和技术准入。

2.临床医、护、药、技人员应取得执业资格并在本院注册;所有新入职人员应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方能进入临床工作;未取得资质准入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本岗位工作。

(二)岗位准入

1.医务部、护理部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并对岗位任职资格和专项授权实施评价和动态监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每年至少进行1次重新审核评价,必要时进行再评价;对每位医务人员授予专项资格的评价和再评价结果予以公示。

2.资质评价分为上岗前和上岗后评价,上岗前评价包括试用期满评价和特殊岗位工作评价,上岗后评价包括授权评价、资质认定评价、岗位职责变更后重新评价和年度评价;年度评价至少每年1次,必要时进行再评价。

3.医生岗位准入

(1)医院对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正式入职医师按资格类别给予执业注册和授权;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进修医师,按执业范围进行授权;临床医师应在授权范围内从事诊疗工作;外来短期工作人员依据医院技术资质管理规定从事临床诊疗工作;超越授权范围执业视为违规。

(2)处方权授予具有执业资格和执业注册的临床医师,未在本院执业注册的医师不得授予处方权,处方开具的药品数量、类别权限执行医院处方管理规定;处方章、医师工作站、单独出门诊授权由医务部医疗处负责,对享有处方权的医师发给签名章,计算机室依据审核结果实施电子授权;特殊药品、抗菌药物使用授权由药材处负责。

(3)主诊组资质由医务部授权,其中主诊医师、主管医师的资质由临床部上报医务部审批后执行。

(4)手术医师资质依据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定实施院、部、科三级资格审批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确定各级医师手术分级范围。根据风险性、疑难程度手术分为四级管理:四级手术原则上由专家组教授、科室主任、主诊医师和返聘专家担任;二、三级手术原则上由主管医师担任,一级手术原则上由本院经治医师担任。新调入医院的医师,由本人申请,科室手术准入管理小组考核,报医务部医疗处备案,方可开展手术;已取得本院处方权的进修医师、研究生能否作为术者实施手术操作,由科室手术准入管理小组研究确定;实习医师参加各种手术时,只能担任助手。

(5)门诊医师资质由医务部审批;副主任医师(含资格)以上人员可出专家门诊和特需门诊;进修生或未在本院执业注册的医师不得单独出诊。

4.护理岗位准入

(1)护理普通岗位准入:新护士、外院调入护士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应经护理部岗位资质准入审核,通过者方可独立从事护理工作。脱离本院临床护理岗位半年以上的返聘护士、重新签订合同护士,均应重新通过护士岗位资质准入。

(2)护理特殊岗位准入:急诊科、监护室、血液科层流室、血液净化中心、导管室、产房、手术室、供应室、发热门诊等特殊岗位护士,除达到普通护士岗位准入标准外,还应通过一定周期的相应专科理论及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岗位的护理工作。

(3)护理行政管理岗位准入:护士长、总护士长、护理部助理员、护理部副主任、护理部主任岗位人员应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工作经历和能力等标准,由医院任命到相应岗位,方可从事本岗位工作。

5.其他岗位准入

(1)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持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许可证,其中放射、放疗、核医学等大型设备操作人员应持有大型设备上岗证。

(2)高压氧舱和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许可证。

(3)其他专科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三)技术准入

1.医疗技术的准入和风险防范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授权后方可应用。二、三类医疗技术应经审批方可开展;新开展的医疗技术每半年组织一次准入考核,并建立临床应用监督评价档案;特殊诊疗项目应报国家、军队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医疗技术的伦理审核应经医学伦理管理委员会审批并记入病历;高风险诊疗技术目录每5年更新一次。

2.医院实施院、部、科三级手术项目准入管理。

(1)院级手术准入管理包括:审定手术分级标准,审批新开展手术项目,审定脏器移植手术、科研手术及新开展手术项目手术者资格,审定专家组教授可操作的手术级别和范围;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由医务部医疗处组织,并授权。

(2)临床部级手术项目准入管理包括:审核手术项目目录;审核手术分级标准;审定担任三、四级手术项目的术者资质;每月召开1次会议,由各临床部医务办公室组织考核。

(3)科级手术项目准入管理包括:制定本科室手术分级标准和手术者资格考核;审定本科室担任一、二级手术项目术者的资质;由科室主任组织考核。

3.护理技术准入

(1)经过岗位准入的护士,可进行基本和一般性专科护理技术操作,在护师指导下进行复杂专科护理技术操作。

(2)新来院护士、见习期护士通过“护士工作岗位资质准入审批”后,可独立进行基本护理技术操作。

(3)实习护士应在带教护士的指导下进行基本护理技术操作。

(4)进修护士带教期间,在带教教员指导下进行基本和专科护理技术操作,通过“护士工作岗位资质准入审批”后,可独立进行基本和专科护理技术操作。

(5)护理人员实施专项护理技术操作应经培训并获得资质。

(6)专项护理技术应经院护理质量委员会讨论认定后开展;从事专项护理技术操作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取得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经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由护理部准入审核批准。

(7)开展护理新技术、新业务,应填写规定的申报表,向临床部和护理部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并在护理部登记备案后方可开展。

(8)凡引进护理新技术、新业务和新产品,应经护理质量委员会讨论审定,符合医学伦理和知情同意原则,在相关科室试用安全有效后方可引进并推广应用。

(9)执行护理新技术操作人员应为主管护师及以上人员或经过专项培训取得相关技术操作资质人员。

(10)科室应对开展的护理新技术制定操作规范和不良反应处理预案,护士长负责组织全体护理人员培训;设专人对护理新业务、新技术应用情况进行登记,每年将实施情况汇总上报。

(11)护理新技术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不适反应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按预案处理。

五、人员档案管理

1.医院制定人力资源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身份、政治面貌、学历学位、执业注册证复印件、资格证复印件、奖惩情况、岗位与工作经历、各类评价结果、在职教育与培训经历、婚育状况,聘用人员还包括劳动合同、政治审查、体检报告等。

2.各类人员档案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军人干部、文职人员、博士后档案由干部处负责,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档案由干部处人力资源办公室负责,士官、义务兵、非现役公勤人员档案由军务处负责,军队职工、聘用公勤人员档案由军务处人事劳动办公室负责,研究生档案由研究生处负责。

4.医院对首次聘用人员的档案逐一实施审核、验证,档案信息变更应及时维护更新,至少每3年进行1次复审,并永久保存。

六、员工岗位管理

1.医院建立岗位管理与考核评价制度,根据上级规定和岗位性质制定各类岗位职责,并根据需要适时修改和调整,通过多种渠道公布,员工对岗位职责和要求知晓率100%。

2.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熟悉岗位职责和要求,按岗位职责开展工作,不具备独立工作资质的人员应在有执业资质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工作,其权限应当在岗位职责中注明,并随考核评估结果及时调整。

3.医院对国内外来访者从事临床诊疗工作进行监管,有详细的监管记录,有工作质量追踪与成效评价。

4.建立院、部、科三级人员紧急替代程序与方案,有紧急替代人员的有效联络方式;相关人员知晓相应的紧急替代程序和方案;主管职能部门按照制度和流程,落实监督检查,有监管记录;确保人员紧急替代机制落实到位,保障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

5.组织机构和编制岗位变更,应由院党委批准,ERP运行办公室5个工作日内完成操作;人员入院、离院、转岗由相应人力资源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操作,成批量的2周内完成。

6.人员新增、配置岗位,用人单位填写《新增人员、岗位申请呈批单》,按所属临床部、相应人事管理部门、相应机关领导、分管行政副院长的程序审核后,呈报院长、政委审批。新入人员经院长、政委或院办公会审批后,根据其身份类别由对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操作。

7.人员离院或注销岗位由用人单位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向对应的人事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减员报告,人事管理部门在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操作。人事管理部门对已批准的离院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办理各类证件、权限注销手续后,再办理离院操作。

8.跨部调整,人事管理部门在接到相应机关调整命令或书面通知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操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应的机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证件、薪酬福利等进行信息变更;部内调整各单位政工处、办、室在接到有关正式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操作,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对应的机关职能部门进行证件、薪酬福利等信息变更。

9.岗位考核实施院、部、科、三级考核,包括新上岗人员试用(见习)期考核、军人干部年度考核和科主任任期考核,采取民主测评、量化考评、党委评议和综合评分的方式进行。

10.试用(见习)期考核由科室组织实施;年度考核由政治部干部处组织,程序包括群众评议、部专家组评定和部党委考评等;科主任任期考核包括院聘和部聘两级,院聘主任任期考核由政治部统一组织,临床部配合实施,部聘主任任期考核由各部组织,各科室配合实施。

11.考核内容依据医院制定的各类人员量化考评标准实施,考核指标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指标、质量指标、教学指标和科研指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级,作为奖惩、晋升、续聘、解聘的依据,记入个人档案。考评结果作为干部任用、职务调整、晋职晋级、培养使用、表彰奖励、转业复员、薪酬福利等工作的主要依据。

七、员工岗位培训

1.医院制订各级各类人员岗位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配备培训资源,组织培训并实施监督,开展培训质量和效果评价;培训对象包括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修人员、研究生、实习人员和临时提供服务人员,培训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岗位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

2.岗前培训分为入岗、轮岗和转岗培训,对象包括新入职员工、实习进修人员、志愿者和外包递送人员。

(1)岗前培训实施院、部、科三级负责制,一级培训为院级,由相应机关业务处统一组织实施;二级培训为部级,由临床部组织实施;三级培训为科级,由分管教学的主任、副主任或护士长组织实施。

(2)院级培训包括医院基本情况、医院文化、基本制度、医德医风、患者服务教育、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员工福利和心肺复苏技术等;部级培训包括部基本情况、岗位职责、劳动纪律、质量安全等;科级培训由各专业自行确定,应包括科室基本情况、规章制度、专业技能、职业风险与安全、医疗差错报告、新技术进展等;复苏技术每两周培训1次,每人每两年接受1次培训。

(3)培训方式采用授课、讲座、交流、小组讨论、现场观摩和实践操作等形式;培训考核采取理论考核、实际操作和面试答辩等形式,考核结果作为正式聘用或上岗重要依据,不合格者不予聘用或暂缓上岗。

3.在岗培训按人员系列组织,住院医师、住院总医师、主治医师由训练处组织实施;护理人员培训考核由护理部组织实施;其他专业人员培训考核由用人单位结合专业特点制定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

(1)住院医师采用“3+X+Y”模式,即3年轮转培训,X年专科培训,Y阶段军事医学培训。轮转培训时间一般为3年,学习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专科培训时间一般为2年,学习专科理论、知识和技能训练;军事医学培训时间一般为1个月,进行野战救治技能培训。轮转考核、专科医师资格考试每年4—5月份由训练处统一组织,专科医师资格考核不合格者,延长1年培训,连续2年不合格者淘汰。

(2)住院总医师包括专科住院总医师和临床部住院总医师。专科住院总医师培训对象为按照“3+X+Y”模式进入专科培训阶段的住院医师,实行24小时住院负责制,任期为1年。临床部住院总医师由内科临床部、外科临床部、南楼临床部临床科室主治医师担任,实行24小时住院负责制,任期2个月。

(3)主治医师培训包括政治思想、专业理论、专业技能、科研能力、教学能力、英语水平、行政管理等内容。年度考核每年4至5月份由训练处统一组织。

4.职业防护与安全培训包括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健康影响因素;新聘用人员健康筛查、预防性免疫接种和体检、常见职业病治疗;受伤(如针刺)或暴露于传染病时的报告、治疗、咨询和随访程序,以及其他健康安全问题的报告程序。

八、学科人才建设

1.学科人才建设应坚持“党管人才、优先发展、创新驱动、高端引领”的方针。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人才标准,把思想政治素质建设作为人才建设的首要任务,发挥各级党组织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2)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确立人才优先发展的战略布局,做到人才资源优先开发、人才结构优先调整、人才投入优先保证、人才制度优先创新。

(3)围绕“姓军为兵、服务人民”的使命任务,着眼医、保、教、研和卫勤保障,推进人才队伍建设,使之与国际一流的研究型医院发展目标相适应。

(4)突出高层次人才在医院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培养造就一批学术造诣高、业务技术精、创新能力强、医德医风好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学科拔尖人才。

2.医院人才建设发展规划。

(1)每5年培育院士苗子10名,新增两院院士2~3名、总后科技金星2~3名,“三星”后备人才30名,中央保健杰出人才2~3名。

(2)利用科主任换届、专场人才招聘等时机,每年引进1或2名领军人才、5名学科带头人苗子和10名专才、奇才;通过特招,每年引进5到10名35岁以下在国内外著名医疗科研机构学习工作满3年,并具有独立开展工作能力的博士。

(3)每5年利用“四百”人才培养工程培育名医100名、新秀200名。

(4)每5年选送300人赴国外学习深造,重点培养100名45岁以下德才优秀、潜力较大、堪当领军重任的新秀。

3.医院应建立科学有效的人才选拔培养制度,健全领军人才、管理人才、业务骨干和后备人才队伍的选拔培养机制。

(1)领军人才:制订个性化领军人才选拔培养方案,加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梯队建设,综合运用总后“三星”人才、国家军队主委推荐和院士遴选等进行选拔推介,通过挂钩帮带、集中办班和送学培训等培养,提高领军人才党务、业务、管理、领导力和科研创新等方面的综合能力素质。

(2)管理人才:建立管理人才准入标准,通过集中办班、送学培训、交叉代职和岗位练兵等形式,提高机关干部岗位任职能力;每年选送3至5名高层管理干部、到国外进行短期培训;每年选送5至10名中层干部到军地基层单位代职交流。

(3)业务骨干:优化主诊医师、班组长聘任制度,作强科室骨干队伍,每个学科遴选1~2名学科带头人苗子,进行针对性培养,在学术任职、课题攻关、硬件设施、学术交流、招生带教等方面给予重点帮扶。

(4)后备人才:建立学科后备人才库;与“211”“985”等高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每年选拔聘用一批优秀毕业生;加强聘用人员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出国培训和晋职培训,加大考核淘汰力度,提升聘用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优秀骨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特别优秀的特招入伍或聘为文职人员。

4.医院“四百”人才培育工程。

(1)医院通过实施“百位名医”“百名新秀”“百项优势”“百病妙诀”培育对象选拔、储备、培养和扶持工程(简称“四百工程”)来强化人才培养。

(2)“四百工程”由医务部、政治部共同组织实施,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医疗处具体负责“百项优势”和“百病妙诀”培育工作,干部处具体负责“百位名医”和“百名新秀”培育工作。

(3)“四百工程”培育对象培养周期为4年,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选拔1次。

(4)“四百工程”培育对象在科室领导聘任、课题申报、人才奖励、研究生招收和留学培训、评功评奖、职称评审任命、文职级别晋升、技术等级调整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5.人才建设发展政策机制。

(1)人才培养开发机制:建立行政干部、科技干部、文职人员、聘用人员等“四位一体”的人才培养开发体系;与军内外医疗机构签订人才培养协议,建立联合培养机制;建立送学培训、出国留学和赴国外高级研修机制。

(2)人才引进选拔机制:每年分析评估人才队伍现状,科学拟制人才引进规划。采用兼职、半兼职、引才与引智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多领域引进各类优秀拔尖人才。设立专项基金,公开、择优、高效引进人才。

(3)人才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全员多维度量化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医院《人员考核评价实施细则》和《人员量化考评标准》,依托ERP信息平台开发全员信息管理考核评价系统,实现全员全岗信息化、实时化、常态化考评。

(4)人才激励淘汰机制: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竞争机制,通过评任专业技术职务、选升提前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立功受奖等政策激励各类人才创优争先,并分流和淘汰不适岗或考核末位的人员。

(5)人才流动配置机制:建立人才横向流动机制,纵向能上能下,院内外人才相互交流,促进各专业各领域人才的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盘活人力资源。

(6)人才吸引保留机制:建立薪酬动态增长机制;解决优秀人才配偶子女随迁落户、生活住房保障、调职晋级等;改进专业技术资格和职称评任制度,确保高职人才进出有序;对特殊人才和紧缺人才合理管控,营造拴心留人的好环境。

6.干部处负责公派出国留学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各单位进行公派出国留学对象的选拔、培训、派遣、国外管理及回国后的考核,协调与上级机关和地方有关部门的关系,努力创建公平公正、激励创新的人才选拔培养长效机制。

7.医院人才队伍构成比例。

(1)主系列专业人员博士学位达90%以上,高职有1年以上出国经历达60%。

(2)主、辅系列比例、各层次人才年龄结构、职级梯次合理。

(3)文职和聘用人员队伍聘齐配强,主系列专业人员博士和辅系列硕士比例均达60%,“985”和“211”院校毕业生比例逐年增加。

(4)管理人员处以上领导干部具有硕士学历达60%,经过信息化培训达90%。

8.科室主任实行岗位聘任和聘期目标管理制度,科室主任为学科带头人,其聘任和管理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公平择优、群众公认”的原则;重点科室学科带头人专业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行列,能够举办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担任国家专业学术组织常委以上职务,学术成果中临床类不低于50%。

9.医务部科研处负责学术任职、科研课题、论文发表和奖项申报等监管工作,学术任职、科研课题、论文发表和奖项申报等工作应坚持有利于使命任务、有利于学科建设、有利于人才队伍培养、有利于学术交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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