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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商品的价值和价格构成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文化商品价值,是指凝结在文化产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是由文化劳动者的抽象劳动创造的。文化商品价值同其他商品价值一样,也由3部分组成:文化服务的抽象劳动以服务活动形式表现出来而非凝结在某一物的形式上。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关于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这一基本原理,文化商品的价值应当是凝结在文化商品中的人类一般劳动,是主体创造性劳动的结晶。

价格是以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来表现的价值形式,任何商品在市场上的价格变动,都反映其价值的变动,从而形成了价格水平的运动规律(即量的变化),反映了作为相对价值的商品本身价值量与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价值量之间的本质联系,以及两者之间发展变化的内在关系,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商品价格和价值运动的基本规律。这一规律是文化商品价格与价值运动的最一般关系。文化商品价格在质的规定性上是以价值为基础的,但是,文化商品的价格作为社会商品系列中的一个特殊对象,又很难准确地反映出文化艺术产品的价值,也就是说,文化商品的价格又不以它们的价值为基础。

6.1.1 文化商品的价值

1)文化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马克思主义认为,价值和使用价值是商品的基本属性。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一般劳动,抽象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是商品交换的基础。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指商品的有用性,是价值的承担者。价值和使用价值既是商品构成的基本矛盾,也构成了商品运动的基本矛盾关系。作为满足人们发展和享受需要的精神文化产品同其他物质产品一样,同样凝结了社会劳动量或耗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同样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体,同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这一商品的基本属性。

(1)文化商品的使用价值

文化商品的使用价值所满足的是人们精神生活的需要,主要表现为满足人们求知、求美和求乐的欲望,提高文化智力水平与思想道德水平,实现审美消遣娱乐,是欣赏价值、审美价值、认识价值、研究价值的总和。文化商品的使用价值,就在于它能向社会消费者提供精神生活方面所需要的文化性消费资料。文化性消费资料,可以分为独立存在的实物形态加以活劳动存在的非实物形态两种形式,它既包括满足人们精神生活所需的物质文化产品,又包括满足人们文化娱乐服务享受和发展需要的文化服务。

精神劳动物质化和价值化,取得物的外壳是文化商品的基本特点。精神劳动借助于书报杂志、文娱用品、音像制品等物质载体,直接为社会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消费品,并构成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享受资料以及发展资料,成为社会总产品的组成部分。人们在消费这些物质载体的同时获得“精神食粮”,陶冶情操,丰富精神生活,从而实现物质与精神上的享受和发展的需要。

文化服务作为活动,其生产与消费过程在时空上具有同时性和并存性,它在消费过程中存在,消费完毕,服务活动也就终止。服务过程是活劳动的消耗过程,是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过程,它在交换中以货币形式得到补偿,从而具有商品属性。因此,文化服务是非实物形态的使用价值。

(2)文化商品的价值

文化商品不仅具有使用价值,还具有一定的价值。所谓文化商品价值,是指凝结在文化产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是由文化劳动者的抽象劳动创造的。商品的价值由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劳动决定,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决定商品的价值。具体劳动表现为不同形态,无法进行比较。抽象劳动则是人类脑力、体力的耗费,对于任何商品都是一样的,可以进行比较。无论是物质劳动还是精神劳动,都可以看作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文化商品价值同其他商品价值一样,也由3部分组成:

①生产文化商品是所耗费的原材料价值、设施与设备的折旧,形成文化商品价值中的生产资料价值。

②文化商品劳动者和服务人员的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消费资料价值。

③文化商品劳动者和服务人员在必要劳动之外创造的价值。

文化服务的抽象劳动以服务活动形式表现出来而非凝结在某一物的形式上。虽然服务劳动完毕,服务消费即终止,这一点与物质商品不同,但形式上的差别并不会改变服务是抽象劳动消耗从而创造价值的本质。服务同样具有交换价值,它的价值等于维持服务的物质性商品价值和服务本身形成的价值。

(3)文化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关系

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大小,与凝结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成正比,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在现有的社会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的情况下,生产某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大,则商品的价值量越大,所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小,则商品的价值量越小。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关于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这一基本原理,文化商品的价值应当是凝结在文化商品中的人类一般劳动,是主体创造性劳动的结晶。文化商品的使用值就是它作用于人的精神世界后所产生和发挥的效益的广泛有用性。作为精神劳动的产物,文化商品并不仅仅是满足生产者自己的精神需要(宣泄和表达),而是通过交换自然流向非生产者(文化消费者),从而实现它本身真正的意义,即凝结在文化商品中的劳动只有通过交换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文化商品的生产者也才因此获得一定的经济权力(货币),从而确立其在社会中的地位。在这过程中,文化商品生产者与其产品的关系外化为与其他社会主体的关系,在这种关系的历史表象背后,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劳动交换关系。因此,即便是在马克思的《资本论》所研究的资本主义时期,这种劳动交换关系也并非都是雇佣劳动关系。这就是马克思曾经指出的:“密尔顿创作《失乐园》,得到五镑,他是非生产劳动者。相反,为书商提供工厂式的劳动的作家,则是生产劳动者。密尔顿出于同春蚕吐丝一样的必要而创作《失乐园》,那是他的天性的能动的表现。后来,他把作品卖了五镑。但是,在书商指示下编写书籍(例如政治经济学大纲)的莱比锡的一位无产者作家却是生产劳动者,因为他的产品从一开始就属于资本,只是为了增加资本的价值才完成的。”是否从属于资本和是否创造剩余价值,成为马克思区分不同生产劳动的性质和揭示不同性质的劳动背后的社会关系的尺度。文化商品交换体现的生产关系反映和揭示的是精神领域和精神世界里人们结成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权力形式:精神占有、精神影响,与物质生产关系呈非对应性的文化生产关系,可以超越于一般物质生产关系之上。因此,马克思也特别地指出“物质生产的发展”“同艺术生产的不平衡关系”。

然而问题是:密尔顿也创造了《失乐园》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即将它进入流通领域实现了劳动的交换,按当时的比价标准卖得了五镑价值量的具体体现,获得了“文化商品”的市场规定性,而价值量又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但密尔顿创作《失乐园》又完全是天性能动的表现,即完全是一种个体性的精神劳动,而非“工厂式的劳动”。这两种性质不同的劳动,都创造了文化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如果说“工厂式的劳动”体现的是“社会必要劳动”的存在状况,并且决定着文化商品的价值量的话(马克思是把它看作是创造剩余价值的一种形态,并且把它与“天性的能动表现”相区别),那么,密尔顿完全出自“天性的能动的表现”的《失乐园》卖得了五镑这样的价值量又是怎样被确定的呢?因此,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确定生产文化商品所必需的人类一般劳动,即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文化商品的价值和价值量,是否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又怎样理解凝结在文化商品中的所谓“人类一般劳动”?精神生产有没有这样的“一般劳动”,“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社会平均的精神“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是什么,在这样的条件下,一个村姑即兴吟诵且传世的民歌与一位诗人精心创作的诗在价值量上究竟又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又何以理解希腊神话对于欧洲文学的“永久魅力”?作为文化商品的特殊形态的著作权的价值及价值量又该以怎样的尺度来评估?人类文化商品运动史实一再证明,在文化商品价值的认定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无法量化和确定。谁也无法规定创作一部长篇小说、学术著作,或是一部交响乐作品或者一首诗、一幅美术作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用一生之心血写作的长篇小说,就一定比一蹴而就的短篇小说更有价值。因为任何属于非重复性的精神产品的生产或者创作,不仅是某个人或少数人的能力的耗费,而且还凝结着他人或前人的劳动,因此无法确切找到其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以,马克思说:那些“不能由劳动再生产的东西(如古董、某些名家的艺术品等等)的价格,可以由一系列非常偶然的情况来决定”,而不是由所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在其他条件一致的情况下,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交换价值,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提出的测量商品价值的一种方法,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本质。但实际上,劳动不一定创造价值,价值也不一定都是由劳动创造的。这也就意味着劳动时间本身并不必然具有价值。由于生产方式科技水平不同,不同时代、不同国家或地区以及不同经济体系生产同一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不相同,但这并不是构成不同时代文化商品价值量的差异性的依据,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尺度就无法测定文化商品的价值和价值量,其原因就是在精神产品的生产中不存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劳动价值论只是说明劳动创造价值,人们为了创造价值而劳动,所以许多商品的价值可以通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尺度来度量,但不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衡量一切价值的唯一标准。就文化商品的原创形态来说,每一件都是独一无二的精神产品,正如科学发现只能承认第一次发现的价值,重复发现即没有价值一样。这种独一无二的文化商品的特性使得它的生产只有精神生产主体的个别劳动时间,而没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文化商品的价值和价值量无法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加以测定,而是以体现在个别劳动中的精神世界的发现和创造所达到的人类本质力量的对象化的高度为依据,由凝结在文化商品中的精神发现和精神的创造性劳动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程度决定的。在生产方式和科技水平一定的情况下,人们能准确地度量出生产某种精神产品的物化形态的劳动量,却无法准确地计算生产某种精神产品在原创过程中所消耗的劳动量。而后者才是真正决定文化商品价值的,特别是在篇幅大致相同的作品中,劳动量与价值量并不如一般商品生产那样成正比,甚至可能会因种类不同而出现耗费的劳动与实现的价值成反比的情况。具有高度文化价值的文化商品,也并不一定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价值。文化商品的市场价值,当它的某一使用价值未被人们发现和广泛承认之前,其价值就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不具有实践意义。故个别劳动中的精神性创造与发现的程度表现为决定文化商品价值的独立的变数,而文化商品生产系统的变数。例如文化经济的增长,具体化为使用价值的增长和社会需求的扩大,实际上取决于这种个别劳动精神独立性所达到的由必然王国到达自由王国的程度。文化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的运动、变化和发展,即由这样的逻辑来决定的。

2)文化商品的价值两重性

文化商品的特殊性在于用形式化的结构创造表达了人类的思想、感情、理智、想象和幻想,使生命的自由活动得以对象化。无论是理论地还是艺术地把握世界,文化商品都可以用最大胆的想象、联想、假设,呈现最稀奇古怪、最荒诞不经的形象和得出让人惊心动魄的结论,却能保持着内在生命逻辑的统一。就文学艺术作品而言,有时甚至仅仅改动了一根线条,一个字,就会使整个作品的意义世界大相径庭。正是人对自身生命历程的感悟和对意义世界的把握,使他们将自己的体验加以形式化和形象化,并且把这种通过形式化和形象化的体验传达给别人,从而获得关于生命主体和意义世界的价值确认。文化产品无论它是给人以生动丰富的形象系统,还是给人以严谨缜密的逻辑世界,都让人们更为深刻地洞见世界丰富而复杂的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满足人类在生理需要、安全需要、交往需要之外的精神表达与心灵沟通的需要。这样,就形成了文化商品价值的两重性:文化商品生产主体的价值判断和社会整体的价值判断这两种不同的价值度量系统。

在创作主体中,一部文化作品的精神价值不是一种先验标准的认同和逻辑推理的判断,它只存在于个体生命的直觉体验中,是个体在精神活动和精神世界的创造过程中的意义选择,不可逆,也无法复制。美学家朱光潜曾用“推敲”一词为例特别指出:是“僧推月下门”好,还是“僧敲月下门好”,“其实这不仅是文字上的分别,同时也是意境上的分别”,“究竟哪一种意境是贾岛当时在心里玩索而要表现的,只有他自己知道”,“所以问题不在‘推’字和‘敲’字哪一个比较恰当,而在哪一种境界是他当时所要说的而且与全诗调和的”。主体独特的生命体验就是他的创作的价值标准。他体会到哪一个层次,就以哪一个层次作为主要的价值标准。所以,关于贾岛诗句的一字之改,朱光潜“怀疑韩愈的修改是否真如古今所称赏的那么妥当”。然而,也恰恰就在这里,无论是表现在韩愈还是朱光潜身上,都揭示了关于文化商品价值的社会整体价值判断,这是文化商品价值判断的另一重性。文化商品生产并不仅仅是主体独立完成的事,尤其是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服务、参与意识越来越强,社会的整体意识提高,文化生产再不是与世隔绝的个人乐趣,而是一种不可或缺的社会精神生产,并以此满足社会公众的精神消费需求来达到社会的总体协调平衡,这也是人类文明社会自我调适的一种生态系统。从这个意义上说,韩愈与贾岛之间“推敲”的这段文字缘也就超越了它本身的意义范畴,而达到了社会调适、社会参与和评价的层面上。一件文化产品,无论它是建筑设计还是民歌民谣,是城市雕塑还是服装表演,作为对象,它能满足公众精神消费的范围越深广,对社会的文化建设与人的全面发展的贡献就越大,其社会价值也就越大。如果是创作主体的得意之作,而社会公众却反应平淡乃至冷漠,甚至根本无法进入流通领域(如某些“行为艺术”),也就无法实现公众参与和社会响应,那么,它的社会价值就会很小,甚至可能出现负价值的情况,这就导致文化商品由精神生产主体赋予的个体价值判断与由大众接受程度所决定的社会价值判断的差异性。

从而导引出文化商品价值判断两重性的第二个层次构成:文化产品潜在精神价值和文化商品交换价值的两重性。这是文化商品独有的商品特征。一件独特的文化产品,自身蕴藏其审美的或认知的精神价值,但对于社会来说,在它还没有被广泛感知、体验、欣赏并通过市场交换进入人们社会文化生活的时候,它无法发挥其社会效用,它的价值就处于一种潜在的、有待实现的价值的状态。只有当它进入文化产业链被大量复制并进入市场,作为一种文化商品被消费者广为消费的时候,它的潜在价值才成为现实的价值。这种现实价值的实现,由产品对社会需求的满足程度所决定,同时又必须以产品潜在文化价值为前提,没有潜在价值它就不复存在。所谓“千金难买相如赋”“洛阳纸贵”,就是这样一种规律的体现。在文化商品发展史上,这种情况常常出现:一件文化商品尽管有非常独特的文化内涵与文化贡献,但在它尚未成为大众广泛认同和喜爱的文化消费品时,它在市场上一文不值的可能性非常大;相反,那些文化独创价值并不算高的文化商品,由于契合了一部分消费者的欣赏口味或一个时期的文化消费时尚,从而能获得较广泛的市场占有率与较高的市场价格(价值的货币体现)。古今中外的文化史上,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它说明,文化产品的内在精神价值与文化商品的交换价值在文化市场中始终处在矛盾的状况,造成这个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主体价值判断与社会价值判断的差异性。因此,这个矛盾是会随着社会整体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而趋于消解,使文化商品价值接近它的交换价值。然而,旧的矛盾解决之后,新的矛盾的差异性又会产生。正是由此产生的矛盾运动,推动人类社会文明不断向前发展与不断提升。

3)文化商品的价值实现机制

文化产品的潜在价值能否转化为交换价值,成为提供消费者精神消费需求的文化商品,进而获得它的价值确认和全部合理性,取决于社会的文化背景和文化商品的社会运作机制。正如美国学者K.彼得·埃茨科恩所说的,文化产品要转化成文化商品,“一要借助于社会结构,而社会结构自有其运行规律;二要通过社会集体,而社会群体要以文化上的若干标志来标明自己的范围”。

从本质意义来看,文化,是人与人之间互相识别的标志,是一种具有某种象征意义和意味的符号。不同的文化背景,实际是不同人的“身份证”。正是这样的标识、符号和“身份证”,才形成了人群的种族、民族、籍贯等的分层与差异。多少个世纪以来,中国人之所以特别看重人的出身、籍贯,实质上就是特别看重人的文化背景。由于整个观念系统、行为模式乃至习俗爱好的差异,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就容易形成文化冲突。南方人与北方人有明显差异,不同省份之间的人有差异,就是同一省份不同地区之间的人也是有差异的。所有这些大大小小的差异,以及由此所引发的冲突,都是由于文化身份的认同或排拒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这种情况,中国存在,世界许多其他文明主体中也普遍存在。许多有影响的学者、理论家,如汤因比、韦伯、布罗代尔、沃勒斯坦、亨廷顿等人,在这一方面都进行了许多非常独到、精辟和深刻的研究。生活在不同地域环境中的人群,受到各自不同生存环境的制约,他们为了生存与发展,自然地形成许多自我约束和规范行为的习俗惯例,用以协调和处理整个社会内部与外部的各种关系,这就形成了一定人群的价值系统和文化系统。这种系统的历史形成本质上体现了不同的利益。因此,这种文化价值系统在不同人群的互相识别与互相区别中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它关系到一种文化是否会被另一种文化同化这样一个终极命题。所以,文化系统一旦形成,不仅是规定和影响一定文化背景下的文化商品生产,而且也影响到一定文化背景下产生的文化商品价值的实现与传播。关于人体艺术作品的中、西文化冲突,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在西方,从古希腊起,西方社会的主导价值观就是推重个人发展,强调个人奋斗和个性解放,把现实的、肉身的、感性与理性相统一的人看是最高的社会价值体,而把偏重来世的、压抑人性的、迷信权威天国的宗教文化作为从属。诚如哲学家罗素在比较东西方文化时说:事实上,西方人同时有两种道德观,一种只被宣扬而不被实行;另一种被实行而很少被宣扬。于是,表现人体美的艺术作品被大量地转化为大众化的文化商品。而在中国文化中,长期占统治地位的是儒家思想,伦理观念是其最重要的价值坐标。它强调人伦纲常、进退之道、礼仪节制及行为规范,它要求个人必须与社会取得默契,情感必为礼仪所规范,肉体需求必须让位给道义准则。表现人体美,追求个体精神享受与感官愉悦相统一的人体美感,自然为它所排拒,这样的艺术品当然无法进入市场成为文化商品实现其价值。19世纪70年代,由西方传入中国的人体艺术图片,就被视为“春宫图”。当时刊行的《点石斋画报》曾从社会学的角度感叹道:不知此物在西方并不为奇,而在中国则“有违华禁”。20世纪20年代,军阀孙传芳把引进人体美术、织模特儿写生教学的留法画家刘海粟治罪,从而使许多文化价值很高的人体艺术品,在中国无法实现其价值。每个民族、不同的人群固然都有自己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这是他们安身立命的基础,包含了全部的切身利益,但任何一个民族的进步发展和奋斗史,都具有某些吸引其他民族的不朽的独特的文化现象,并且在世界文化史上拥有永恒的地位。各民族发展的苦难历程都包含了人类历史的全部共同性与共通性,因此,当这些共同性、共通性以适当的形式表现出来之时,共同的生命体验就可以克服文化差异的障碍而在广泛的文化商品的沟通与交换过程中充分实现其价值。这是人类对整个文明史的共同尊重。这就是中国的《梁山伯与祝英台》能在世界范围内赢得广大的消费群体,获得广泛共鸣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样,《音乐之声》《魂断蓝桥》也能在中国拥有它的广大消费市场。同时,任何一个在文明进程中不断超越自我的民族,都具备海纳百川的文化襟怀和消费需求。以人之长,补己之短,克服自身文化的褊狭,用别人有益的文化营养来滋养自己的文化身躯,既是许多民族走过的共同之路,也是文化商品克服不同文化背景障碍,实现自身价值的又一重要因素。其实,对不断进步发展中的民族和人群而言,能够在世界文化竞争中不断地提升自身的文明,这才是最大的也是最根本的利益所在。西方文化产品在日本的遭遇就足以说明。由于害怕外国势力的入侵,日本从17世纪起就拒绝与西方的商业往来。1854年日本被迫答应美国的要求开始开放门户。此后,日本人便竭力吸收西方的文明和文化,在生活和文化的各个领域,掀起了以西方为师的广泛改革。因为他们觉得,这是避免沦为当时西方列强殖民主义牺牲品的唯一出路。日本政府大力引进西方文化,包括科学、科技、文艺、社会制度、生活礼仪等,以促进本国的迅速现代化。在这样一种文化背景下,西方的音乐作品在日本获得了高度评价,被广泛介绍和鉴赏吸收。从1882到1884年,日本音乐研究所合编了三册小学歌曲集,选录了大量西方声乐作品,如德国的《小汉申》、苏格兰歌曲《友谊地久天长》、爱尔兰民歌《夏天最后的玫瑰》等,日本所有小学都教唱这些课本收录的歌曲,使日本人从小就熟悉这些音乐的旋律、和声和节奏。到了21世纪,日本仍是热心提倡欧洲音乐——不管是古典音乐、现代音乐还是流行音乐的国家。这种开放的文化消费观与开放的经济发展观密不可分,又反过来促进这个东方民族的文化更新,促进它走向进一步工业化的进程。

在这方面,中国的唐朝是一个更典型的例子。历史不断证明,凡是主动地融入世界体系中去,自觉地克服民族文化的偏见,采纳、消化和吸收其他民族文化营养的民族,不仅没有在这个过程中被同化,而且还都能获得成长和发展的崭新动力。因此,文化产品能否获得作为文化商品的价值确认和全部合理性,即其潜在价值能否转化为交换价值,取决于它能否以独特的形式和内容,以独一无二的生命体验和生命感动方式,揭示人类发展的共通性,以及它对这种共通性和人类命运的关注。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它能否克服民族文化褊狭,实现对于本民族文化的超越。在这里,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和越是世界的也就越是民族的它们具有同样的价值和意义。

文化商品的社会运作是影响文化商品价值实现的又一重要机制。文化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点还体现在:文化商品生产主体并不仅仅是靠数字统计就可以把握消费者对文化商品的需求的,尽管这种数字统计对于文化商品生产的市场预测来说相当重要。比如,消费者到底是喜欢古典音乐还是对现代“重金属音乐”着迷,并不取决于他们物质生活的某种不足,更多的是取决于他们在社会、民族、地理和政治等多种背景下的心理需要。也就是说,文化商品能在较大程度上满足了这种精神消费、心理渴望和期待满足的需要,是文化商品价值实现的一个重要的心理学基础。只有把握住了这一点,许多看似不起眼的文化产品,才能转变为畅销的文化商品。因此,了解消费者的心理需求,唤起和激发消费者的消费欲望和消费行为,并且有效地组织文化商品生产,使之尽可能地实现低成本高产出,是使文化产品转化为文化商品,实现价值的重要营销手段。常常有这样的文化消费情况:消费主体原本并没有消费某种文化商品的要求和欲望,结果却去消费了。导致这一消费行为方式的产生,有的完全就是某种文化商品宣传与促销的结果,有的甚至是带有某种程度上的从众与集体无意识。能否激发集体的大众文化消费行为,并产生广泛的社会连锁反应,常常直接决定文化产品能否获得价值实现及实现的程度。文化商品满足人们精神消费的程度越高,它的市场价值的实现也就越大。有时候,甚至是一些读者面比较窄的学术著作,也会因某种宣传而产生广泛的社会效应,进而形成竞相争读的场面,陈寅恪的《柳如是别传》在2000年的再版所产生的轰动效应就是很好的例子。这对于充分体现和实现这样一部学术著作的文化价值无疑要比仅仅局限在学术圈内要大得多,并且对于营造社会文化生态的价值更是无法估量的。

6.1.2 文化商品的价格构成

文化商品的价格构成是一个系统。文化商品构成的复杂性决定了文化商品价格构成的复杂性。现阶段,关于文化商品的界定主要还是限定在精神文化商品领域。因此,我们关于文化商品价格构成、特征和分类的研究,也主要界定在精神文化商品领域这一范围内。

文化商品价格在质的规定性上是以价值为基础的,但是,作为社会商品系列中的一个特殊对象,文化商品的价格却又很难准确地反映出文化艺术产品的价值,也就是说,文化商品的价格又不以它们的价值为基础。著名经济学家于光远就认为:“科技成果同艺术创造一样,每一种这样的产品都是‘唯一的’。第二件同样的产品即便不是剽窃,也失去它是创造物的资格和意义,创造性的精神产品有价格而无商品价值。”著名学者王锐生也持相同的观点:“智力产品例如技术成果在售出时,实际上也并不是单纯按照生产者宣布他耗费了多少个别劳动时间来确定成交价格。这个价格归根到底是由市场上交易双方议定的。因此,这种精神产品有价格而无价值(按照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确定的价值)。”这就是文化商品价格和价值构成中的二律背反。因为根据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文化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文化产品中的一般劳动,它的价值量由生产文化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因此,文化商品的价值同其他商品价值一样,也由3部分构成:第一,生产文化商品时所耗费的原材料价值形成文化商品中的不变部分;第二,文化商品生产的劳动者与服务人员的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这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消费资料价值部分;第三,文化商品劳动者与服务人员在必要劳动之外创造的价值部分,这就是所谓价值构成的C+V+M,即用以制定价格的一般经济学基础。由于文化生产本质上是精神生产,按其方式来看,在大多数情况下又是以个体性劳动为主要存在形式的,这样,全部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确定生产文化商品所必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在文化商品价值的认定上,恰恰就是这“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无法量化和确定。谁也不能明确创作一部学术著作、一部长篇小说或是一部交响曲,或是一部电影剧本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为任何属于非重复性的精神产品的生产(创作)不仅是某个人或少数人的能力的耗费,而且还凝结着他人或前人的劳动,所以无法找到其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人们所能规定的,只能是一部长篇小说或是一部学术著作被创作出来之后进入物化生产的过程,如制版、印刷、装订所必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才是社会普遍用以确定页码相同、印数相等、纸张标准一致的长篇小说或学术著作价格的基础,而不是反映它们本身实际的价值。同理,一部电影剧本也只有进入整个制片生产过程,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才是可被确定的。因此,在一定生产方式下,人们能准确地知道生产某种精神产品的物化形态的劳动量,却无法准确地计算生产(创作)某种精神产品在原创过程中所消耗的劳动量,特别是在篇幅大致相同的作品中,劳动量和价值量并不像一般的商品生产那样成正比,甚至因内容的不同而可能出现所耗费的劳动与实现的价值量成反比的情况。因此,文化商品的价格和价值构成就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在原创过程中形成并被确认的拥有“产权”的价格即“产权价格”;一种是在物化过程中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形成的“市场价格”。

所谓“产权价格”是现代社会发明和创造的一种用以约定判断文化商品价值标准的特殊货币表现形式。它是通过对作品的著作权,即对精神生产者原创成果的知识财产权的法律认定来实现的。根据这种财产的法律确认形式,著作权的所有者就可以据此去“知识产权市场”或“拍卖市场”标以一定的价格出售。这样著作权也就成为可供交换的产品。典型的事例:电影演员刘晓庆的《从明星到富姐》的手稿以108万元的价格在深圳文稿市场拍卖成交;作曲家谷建芬为电视连续剧《三国演义》作曲获取65万元的“稿费”,其著作权归《三国演义》剧组所有。在这类交换过程中,精神产品的价值以一种大致约定的契约方式来确定,一个重要的标准是作品的艺术成就、学术深度、文化的发现性程度与它的著作权人的知名度。鉴于“原创”生产精神产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长(包括它的文化投资),且富有创造性(创造可以使产品价值增值),著作权法一般规定精神产品的创造者对作品的产权占有时间为作者死后50年内有效,并且可以不是一次性地出售。原创作品的价值以知识财产权的方法约定并以价格体现,这一产品知识形态也就获得了文化商品的意义,在一个特殊的文化市场——知识产权市场,或艺术品拍卖市场,以一种特殊的价格形式——产权价格,从而实现了自己的价值。企业向社会征集广告语、商标或企业识别标志的过程中,言明在向中标者支付约定的稿费之后,著作权归企业所有,实质上就是以一定的价格购买一定的价值——广告语、商标或企业识别标志创作者的知识财产权。

所谓“市场价格”是指原创产品经由物化后获得的商品形态(实物形态和非实物形态)所耗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货币表现。它是以价值规律为基础并通过价值规律的一般运动而实现的。确立知识财产权使得原创作品的价值和价格成为文化商品整个价格体系中独立的一部分。原创作品因著作权而使它的著作权人拥有财产权,但原创作品(除美术品外)一般并不与消费者直接发生关系。原创作品的价值在通过“产权”的价格转让后,作为文化商品的社会性仅具有有限的意义。经转让而获得知识产权者如果不把它投入生产,以实现交换价值,那么,“产权”对他来说就不是对象,他所拥有的财产权仅具有理论和法律的意义,而不具备现实性品格。因此,原创作品必须经由物化生产过程,使得经过这一过程的物化产品以规范的价值判断,即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定的价值来进行社会的商品交换,并按照一定的价格来实现其价值。这样无论是文化商品的实物形态、非实物形态还是以活劳动形态存在的文化商品形式,其价值构成和价格表现就必然要包括精神生产过程中所耗费的社会个别劳动和在物化生产过程中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鉴于精神生产过程中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难以用统一的合理标准去衡量,经过物化后的文化产品的价值判断就不以个别劳动量来决定,而是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用以支付“稿费”或购买“产权价格”的那一部分支出,则作为“原材料”费用而成为文化商品价值构成中的不变部分。由此可见,文化商品在其价值的形成与社会实现过程中经历了两次价值判断与价格构成。以社会个别劳动时间为基础的“产权价格”是它的前价值判断;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基础的“市场价格”是它的后价值判断。两者之间既互相矛盾又互相依存,共同构成文化商品的价值与价格系统。正是文化商品价值和价格运动的这样一种现实性表现,才导致劳动时间与价值量、劳动的复杂程度与价值量等之间的深刻矛盾,才会出现在同类文化商品中由于品种的不同而使所耗费的劳动与实现的价值量成反比,以及在文化商品中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在其价值量的决定和实现上背道而驰的情况,才出现了在文化商品领域中由于“马太效应”的作用而呈现出的人们的精神劳动所决定的价值量悬殊的现象。文化商品在价值形成与价格确定上所表现出的这种特殊性表明,文化商品生产既反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律,又具有十分鲜明的个性。从理论上弄清楚这个问题,对于在实践中制定合理的文化商品价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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