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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财政均富的具体体现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共同富裕的第一阶段,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阶段,也是笔者倡导的财政均富的阶段性目标。他们针对美国财政联邦主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垂直财政差距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水平财政差距的解决,提出了要通过某种方式解决,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有效的工具。按照这一观点,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过程中起着基本性的影响。委员会调查小州的财政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并考察各州提

“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对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对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6]。现阶段,随着中国财政改革不断深化,财政均富制度也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作为共同富裕的第一阶段,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阶段,也是笔者倡导的财政均富的阶段性目标。

一、西方公共服务均等化理论

布坎南(Buchanan,1950)、蒂伯特(Tibout,1956)、鲍德威(Boadway,1980)可以看作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先驱。他们针对美国财政联邦主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垂直财政差距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水平财政差距的解决,提出了要通过某种方式解决,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有效的工具。蒂伯特模型是关于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何更有效率的研究。模型在一系列假设前提下,认为消费者投票人(Consumervoters)会在众多提供不同公共劳务水平的社区中进行选择,寻找一个公共劳务提供水平及税收负担符合其要求的社区去居住,因而具有相同偏好的人会居住在同一区域里。这样,人们通过这种“以足投票”(Voting with Their Feet)的方式,显示了自己对公共产品的消费偏好,为社区管理者提供了一种类似私人品市场价格的信号;而社区的管理者则会像私人品市场的厂商一样对该信号做出反应,力图以最低的税收成本向具有相同偏好的居民提供一揽子满足他们需求的公共产品及劳务,否则居民将从该地区退出。这样,通过居民和社区的共同活动,实现了资源有效配置。财政联邦主义则认为,在一个分权化的联邦体制中,如果个人在辖区间的移动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那么个人在辖区间的移动可能会产生外部性,从而导致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无效率的结果。只有当合理地开征地方税收并进行均等化补助时,才能纠正这些外部性,保证效率原则的实现。因而,财政联邦主义和早期的地方财政问题研究学者都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外部效应角度研究了如何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对全社会最有效。如果一个社会的收入水平、居民消费需求、税收负担都能一致,那么不论居住在哪个区域,所享受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应该是基本一致的。现实情况却不是这样,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居民消费需求不同,税收和财政体制不同,不同地区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也不同。作为财政均富的本质内涵,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全社会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那么究竟什么是基本公共服务?这要从公共服务概念说起。公共服务作为一个与公共物品等价的概念,有关的研究相当广泛(pigou,1925,1956;Samuelson,1954;Breton,1965;Tibout,1965;Musgrave,1969;brown and Jackson,2000),但也混乱(Ver Eecke,1999)。目前各国一般通过列举法来明确属于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范畴(Shah,2000),即通过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种类来说明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什么。实现均等化的模式是什么?理论上一般有两种,即财政能力均等化和水平公平(Boadway,1980)。财政能力均等化是以地方的财政能力和需求为基础,但该种模式被认为是公平议题,涉及的仅仅是诸如省或州等政治单位或行政区划(Graham,1964);水平公平均等化则因以个人之间的公平为追求目标应更受推崇(Buchanan,1954;Graham,1963),但该种模式所提倡的均等个人的财政收益并非直接等于均等了个人的效用(Scott,1964),而且实践中还有很大的推广难度(Boadway and Flatters,1982;Economic Council of Canada,1983)。均等化最重要的议题莫过于制度设计,设计要素一般包括了财政能力和支出需求两方面(Shah,1996,2007),同时考虑两个要素所建立的均等化将更贴近现实,也更能体现公平(Vaillancourt,2001,2004;Boadway,2007)。评价均等化制度的标准过去常用的是财政投入指标,但该标准难以保证均等化的效果,所以近些年来,学者们尝试将绩效评价引入到均等化制度当中(沙安文,2005)。

尽管对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在国外和国内都没有一个统一、完整的论述,但是大多数学者也都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政府应该使国民平等地享有水平大致相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尽可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这一思想比较现代的渊薮是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1950)提出的财政平衡思想。布坎南认为,所谓财政均衡是指具有相似状况的个人应当能够获得相等的财政剩余,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就需要向财力富裕地区的居民征收一定数额的税收补助给财力贫乏地区的居民,这样,居民财政剩余均衡和地区间财力公平会同时得以实现[17]。按照这一观点,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过程中起着基本性的影响。这种制度安排的本质就是财政均富。

二、西方公共服务均等化实践

均等化在西方国家有着悠久的历史。澳大利亚被普遍视为最早施行均等化的国家,加拿大、德国也都有着均等化的长期丰富经验。

1.澳大利亚的均等化制度

澳大利亚的政府间财政体制是复杂而广泛的。从法律意义上讲,澳大利亚联邦内部两级政府的关系是一种平等合作关系,它们的法律角色、职责和权力范围不同。不仅有以水平均等化为核心的无条件补助,还有专项补助。1901年澳大利亚联邦成立后就建立起了联邦政府向州政府的转移支付,但人均转移支付额完全一样。由于80%人口集中在澳大利亚东海岸,其他州人口少,人均完全相等的支付额使得小州无法向公众有效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到了20世纪20年代,三个州在公共物品供给上遇到了很大的困难。联邦政府认为,小州财政能力不足,但有义务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而且公共服务水平和其他大州一样,作为联邦的一部分,它们承担义务,但没有这样的能力,所以,联邦政府在1933年成立了联邦补助委员会。委员会调查小州的财政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并考察各州提出的额外财政拨款要求。1936年,联邦补助委员会报告中指出,各州之间的资金分配“要使各州通过合理的努力能够履行某种标准的职能而不是明显低于其他州[18]”。这是澳大利亚水平均等化理念的开始,真正意义上的公共财政水平均等化概念是1950年提出的。1936年的财政需求原则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都适用:如果某州通过合理的努力无法使政府效率维持在合理的水平,那么它就应该得到财政补助。1977年4月,澳大利亚的6个州和联邦补助委员会达成共识:“每个州在没有征收高额税收的前提下都应有能力提供与其他州相同的经常性政府服务[19]”。1999年,联邦补助委员会对均等化定义进行了修正:“州政府应该从联邦政府获得资金,以保证每个州付出相同的努力从自有资源中获得收入,同时按相同的效率水平运作之后,有能力提供相同标准的服务[20]”。澳大利亚的均等化表现为各州财政能力的均等,即确定澳大利亚各州有均等的财力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即不论公众居住在哪里,资源配置要使所有居民享受相同的公共服务。采用的标准是根据各州的政府职能计算出来的平均收入。

2.德国的均等化制度

德国均等化补助以全体公民为对象,而不是财政供养人口,并根据人口密度调整,体现了为公众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的理念。垂直均等化是联邦对州的转移支付,主要通过对增值税分享来进行。全部增值税收入的5.63%和2.2%首先将分别用于养老保险和分配给地方政府。其余的92.17%增值税收入属于联邦与州分享范围,比例为49.6%和50.4%。德国除垂直均等化外,还有水平均等化,即从富裕州向贫困州进行资金转移。首先,把垂直分配中归州支配的各种税的份额确定,然后把增值税中属于州级财政的部分在各州之间进行分配。一是把增值税属于州级财政部分的至少3/4按州的居民人口进行分配,把其余1/4进行一种平衡性非对称分配,主要是针对财政能力弱的州,分配目标是使贫困州的财政能力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92%。其次,测量调整财政能力和均等化标准,然后进行比较,通过富州向穷州的横向拨款来实现各州之间财力水平的基本接近。最后,联邦政府对贫困州补助拨款。通过这种措施,各州之间的财力差异明显缩小,从而保证了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供给。澳大利亚和德国的均等化制度各有特点。澳大利亚主要是通过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实现公众享有均等的公共服务;德国是通过纵向和横向两个方向的财政转移支付实现均等化服务的。不论是哪个国家的均等化服务,其出发点都缘于公平,尤其是财政公平,这种公平为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创造了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也是财政均富的本质要求和基本保证。

三、中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理论

2005年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通过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要“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指出,要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2008年,中共中央政治局首次以政府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作为专题学习内容,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未来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关键是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公共服务建设体系建设的长远目标是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2009年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制度的全面推进更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典型例证。

1.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意义

从国际角度来分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社会政策的发展趋势。现在很多国家都把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作为治理国家的重要政策。例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加拿大联邦主义的基本原则,把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作为联邦政府财政均等化的主要项目。一些国家之所以比较稳定,甚至在国家神经中枢出现变化的情况下依然能够保持秩序稳定,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密不可分。中国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第一,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进一步提高中国人类发展水平的重大举措。人的全面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和终极目标。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助于缓解目前中国发展的不平衡问题,创造更广泛和更公平的社会机会,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扩展人们的可行能力,消除人类发展的“短板”,逐步缩小人类发展在城乡和地区之间的差距。第二,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社会矛盾归根到底是利益关系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是全体社会成员享有水平大致相当的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能够保证底线公平,有助于解决社会矛盾,降低公共风险,维护社会公正。第三,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改善公共治理、提升政府执政能力、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市场化改革带来了经济增长,但经济增长不会自动带来社会福利的增加。这就需要政府通过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建立完善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现城乡、区域和不同群体之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提高全体人民的福祉。这个过程,也是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过程。

2.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内涵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涵义可以从以下四个层次加以理解:一是“基本”。它指明了需要均等化的公共服务的最低范围,即与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相关,关系公民的基本物质需求。二是“公共服务”。作为公共财政的目标之一,在本质上公共服务与公共物品具有相同的特性,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是指在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的消费上,消费者的增加不会引起生产成本的增加,即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非排他性是指排除其他任何个体享受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所带来的利益都需要付出极大的社会成本。三是“均等化”。从字面上看,“均等化”的意思是均衡、平等。然而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均等并不等同于绝对相等和平均主义,而只能是使一定区域内的服务接受者达到相对均等的满意程度,同时允许存在合理的差距。四是“范围和标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范围和供给标准,决策者必须予以明确,否则,“没有规则的游戏怎么玩”?

因此,我们可以从均等化的内容和标准两方面来理解均等化的内涵。首先,均等化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居民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机会均等,如公民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这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关键环节但很容易就被忽略。如果因地域条件和自然资源的差异导致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无法获得同等的机会去享受由国家财政拨款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那么其他任何形式的“均等”都将无法弥补这一缺陷。二是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结果均等,即每一个公民无论住在什么地方,享受的义务教育和医疗救助等公共服务,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应大体相等[21]。其次,均等化的标准有三重。第一重是最低标准,“一个国家的公民无论居住在哪个地区,都有平等的享受国家最低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力[22]”。第二重是平均水平,即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应该在区域内或群体中达到一个平均水平的满足。第三重是最高标准,即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结果的均等化。当然,这三个标准并不是矛盾对立的,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动态过程。对应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三个标准呈台阶状逐步递进。在经济发展的低水平阶段,第一步要实现最低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将标准提高到中等水平,最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机会均等、获益相当。

近一个时期以来,国内学者对公共服务均等化内涵的认识也在不断加深,他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诠释这一问题。一是从基本权利的角度来界定。楼继伟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无论居住在哪个地区,都有平等享受国家最低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23]。唐钧认为,在基本的公共服务领域应该尽可能地使全国人民享有同样的权利;或者说,政府应该尽可能地满足全国人民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基本物质需求[24]。郭琪认为仅指具有公民基本权利性质的公共服务,任何人的这一权利不能因客观因素的差别而被剥夺[25]。丁元竹认为是政府为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目标,通过完善财政体制和提供财政保障使不同地区政府确保本地区居民有机会、有能力、有权利接近的与公民基本权利有关的公共服务项目[26]。陈海威认为是一定经济社会条件下,为了保障全体公民最基本的人权,全体公民都应公平、平等、普遍享有的公共服务,是诸多公共服务中具有保障性质和平等色彩的服务类型。基本公共服务是以保障公民基本人权为主要目的、以均等化为主要特征、以公共资源为主要支撑的公共服务[27]。二是从结果平等的角度来界定。这种观点强调公民享受的公共服务水平大致相当,也即结果的平等。迟福林、张恒龙、陈宪认为,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一国范围内的全体居民应当享受到水平大致相当的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础卫生医疗、就业和社会保障等[28]。贾康认为严格意义上的公共服务均等,是指向全国各地的居民提供在使用价值形态上大体相同水平的公共服务[29]。三是从动态过程的角度来界定。有观点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政府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标准的、最终大致均等的公共物品和服务,为各地居民的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基本条件[30]。四是从均等化的主体客体角度来界定。幸鸣认为,就中国目前来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体现在城乡均等化、区域均等化、群体均等化等方面,均等化的内容(即客体)主要是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方面。城乡均等化,就是要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农村;区域均等化,就是让不同的区域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面与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保持大体一致;群体均等化,就是不同社会群体在分享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也要保持大体均衡。五是从公共财政的角度来界定。有学者认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公共服务均等化本质上都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公共财政“公共性”的重要体现,是公共财政“一视同仁”服务特征的延伸,是公共财政职能的深化[31]。江明融、刘学之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政府及其公共财政要为不同利益集团、不同经济成分或不同社会阶层提供一视同仁的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包括财政投入、成本分担、收益分享等方面的内容[32]。迟福林等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扩大公共财政覆盖面,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制度安排,是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有全国统一的制度安排[33]。六是从多重角度来界定。迟福林等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等于公共服务的平均化,而是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有全国统一的制度安排;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全体公民的机会均等、结果大体相同,并尊重社会成员的自由选择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要将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尤其关注困难群体。只有弱势者的情况得到改善,才能够更为有效地提高社会整体福利。

将以上观点总结起来就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让全体社会成员享受水平大致相当的基本公共服务,从而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保证社会公平公正。这就要求扩大公共财政覆盖面,建立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可以有一定的差别,但制度建设应当追求统一,以促进城乡、区域和不同社会群体的共同发展。从现实需求分析,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内涵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等于公共服务的平均化,而是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有全国统一的制度安排;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全体公民的机会均等、结果大体相同,意味着全体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有制度保障的最低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并尊重社会成员的自由选择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要将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在于关注困难群体。在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基本生存和健康的前提下,更加关注困难群体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保障他们的基本可行能力。也就是说,只有弱势者的情况得到改善,才能够更为有效地提高社会整体福利。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应该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在不同时期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其内容和侧重点是不同的。就目前来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体现在城乡均等化、区域均等化、群体均等化等方面,均等化的内容主要是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能力和政府的财政支撑能力,现阶段,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范围必须是与民生联系紧密的领域,根据目前人民需求最迫切的领域来确定,过大的范围和过高的要求是不恰当的,会因为超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而丧失有效性。

根据当前政府公共服务的性质和类型,以下四大领域可以划入政府必须保障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之内:一是基本民生性服务。包括就业服务、基本住房、基本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等,主要目标是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二是公众事业性服务。包括基础教育、基础科技、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公共文化事业等,其主要目标是要保障公民基本的发展权。三是公益基础性服务。包括公共交通、公共通信、公共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主要目标是保障公民的日常生活和自由。四是公共安全性服务。包括生产安全、消费安全、社会安全和国防安全等领域,主要目标是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中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机制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既要参考国际经验,又不能脱离中国现阶段的基本社会条件。现阶段,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基本民生性服务。基本民生性服务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其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将“就业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重中之重,强化服务型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能,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拓宽公益性,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就业培训和信息渠道,鼓励和促进再就业,保护合法的劳动权益;二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妇女生育保险,逐步建立起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互交织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网;三是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步伐,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符合农村特点的养老保障制度。

第二,公共事业性服务。公共事业性服务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公民最基本的发展权,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强对基础教育的经费保障力度,通过提高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保障义务教育阶段的投入和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体制来促进教育方面的公共服务均等化;二是重视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的目标,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卫生保健机制,通过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以社区为基础的新型城镇卫生服务体系、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三是着重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文化需求。

第三,公益基础性服务。公益基础性服务的目的是为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在基础设施方面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其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加强道路、通信设施、供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发展农村饮水工程、农村道路规整、农村电网建设以及农村水利建设,为农村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提供必备的物质条件;二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三是扩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在政策上向农民、低收入群体和社会贫困群体倾斜,尽力满足生活水平较低人群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第四,公共安全性服务。公共安全性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加强食品卫生、药品、餐饮卫生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尤其要加强农村、城乡结合带等居住集中区的公共安全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党和政府提出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但在操作层面必须明确界定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从中国的现实看,可以运用基础性、广泛性、迫切性和可行性四个标准来界定。所谓基础性,是指那些对人类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的公共服务,它们的缺失将严重影响人类发展。所谓广泛性,是指那些影响到全社会每一个家庭和个人的公共服务供给。所谓迫切性,是指事关广大社会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利益的公共服务。所谓可行性,是指公共服务的提供要与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财政能力相适应。

综上所述,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基本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是广大城乡居民最关心、最迫切的公共服务,是建立社会安全网、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成为现阶段中国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当然,目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范围没有统一规定,指标体系仍未建立起来,实现均等化阶段性目标没有量化等等,这是影响“财政均富”,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性障碍。

全书结论:财政均富是财政分配“目的论”,其论纲有着厚重的思想基础、伦理基础、政治基础、物质基础和实践基础。富而不均,或者均而不富,直接会影响到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民生改善的普惠性和社会和谐的稳定性。实现有差别的共同富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

【注释】

[1]《马布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82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6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3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3页。

[5]《列宁选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12页。

[6]《列宁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6页。

[7]《斯大林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23页。

[8]《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79页。

[9]《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81页。

[10]《毛泽东文集》(第八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02页。

[11]《毛泽东文集》(第八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30页。

[1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4页。

[13]《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14]《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3页。

[15]《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16]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序,2012年7月11日。

[17]王伟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一般分析框架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18]Commonwealth Grants Commission,Third Report,1936,p75.

[19]Commonwealth Budget Paper No.7Payments to or for the States and Local Government Authorities,1977-1978,p17.

[20]Commonwealth Grants Commission,Report on General Revenue Grant Relatives 1999,p4.

[21]安体富:《公共服务均等化:理论、问题与对策》,财政部网站。

[22]陈昌盛:《中国公共服务:体制变迁与评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23]楼继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手段》,《中国财经报》,2006年2月7日。

[24]唐钧:《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6种基本权利》,《时事报告》,2006年6期。

[25]郭琪:《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途径》,《当代经理人》,2006年5期。

[26]丁元竹:《促进中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对策》,《中国经贸导刊》,2008年5期。

[27]陈海威:《中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研究》,《科学社会主义》,2007年3期。

[28]迟福林:《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新型中央地方关系》,《廉政瞭望》,2006年12期。。

[29]贾康:《从和谐视角看公共服务均等化》,《光明日报》,2006年11月23日。

[30]束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六届六中全会理论创新点解读》,《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4期。

[31]中国财政学会:《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研究》课题组,《经济研究参考》,2007年58期。

[32]江明融:《公共服务均等化论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3期。

[33]迟福林:《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经济研究参考》,2008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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