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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品价格构成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济生活中,零售商品的价格构成是指商品价格的形成要素及其组合,一般包括生产成本、流通费用、税金和利润4个部分。“通知”称,零售商为了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依照合同约定开展促销服务可以收取相应费用,但不应以促销行为代替应向供应商提供的基本营销服务。零售业是商品由生产转入消费必不可少的环节,期间的税费之高自不必言,这也间接导致了中国零售业定价的居高不下。

经济生活中,零售商品的价格构成是指商品价格的形成要素及其组合,一般包括生产成本、流通费用、税金和利润4个部分。价格构成的实质反映了商品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所耗费物质的补偿及新创造价值的分配。

作为商品价格的主要组成部分——生产成本,它并非指个别企业的成本,而是行业平均成本,即社会成本。流通费用一般是以商品在正常经营条件下的平均费用支出为标准计算的,涉及生产部门的销售费用和商业部门的商业费用。生产成本和流通费用构成了商品产销过程中的费用总和,它们是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必要保证,也是商品定价的最低限。

税金是国家参照税法,强制向商品生产经营者征收的预算缴款,一般按照计入商品价格与否,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利润则是商品价格减去生产成本、流通费用和税金后的余额。依据生产经营的环节不同,可分为生产利润和商业利润。税金与利润不同于生产成本和费用,前两者通常不计入成本而被视为生产经营者的新价值创造。

对于零售业而言,产品的生产成本是一个固定输入量,主要取决于生产环节技术及各要素的组合情况。当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低于社会平均成本时,其在竞争中就处于优势地位,反之则处于劣势地位。总体来看,随着社会整体生产技术水平和效率的提高,如果扣除物价等因素,绝大部分产品的生产成本逐年下降。

相对于逐年降低的生产成本,流通成本高企则是困扰我国流通业乃至我国整体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顽疾。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流通成本与GDP的占比是发达国家的二倍。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流通企业利用自身在交易环节的特有地位进行寻租

现代市场经济中,流通环节起着联系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纽带作用。没有流通业的有效支持,生产企业很难找到消费者,消费者获得自己需要的产品的成本也会大幅上升,因此,生产者和消费者对流通环节都有一定程度的依赖。流通企业的这种独特地位,使得它们可以轻易地巧立名目向生产和供应商收费,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以此转移成本,谋求获取流通环节的超额收益。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为对生产和供应厂商收取进场费、上架费、店庆费、促销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以此转移流通企业的成本,通过“食利”的方式获取超额收益。对消费者来说,一些零售企业也并未很好地担负起自身降低社会交易成本的应尽职责,反而出现了“店大欺客”的不良现象,如:零售商家把关不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进行错误或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等。凡此种种,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打击了消费信心,破坏了市场秩序。

在利润分配环节,流通零售业通过寻租带来的利润比重偏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环节均应保持合理的利润,以此保证社会生产的有效运转。但是,目前我国流通零售业同质化竞争比较严重,通过创新以及产品、服务本身获得的利润有限,因此,许多流通企业开始利用流通业的特殊地位与消费者和厂商(尤其是厂商)争利,从而使自己获得额外的超额收益。

为了遏制这种现象进一步加剧,2015年2月1日,国家商务部办公厅、发改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五部委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工作。“通知”称,零售商为了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依照合同约定开展促销服务可以收取相应费用,但不应以促销行为代替应向供应商提供的基本营销服务。

2.市场管理体制混乱,乱收费乱罚款现象严重

零散的多元化管理一直是我国流通领域里的顽疾,商品从出厂到转移至消费者手中,除去批发、零售环节,还要历经质量检测、物价管理、工商查处、物流收费等部门或关卡。由于它们分属不同的管理部门,每个机构或者关卡都可能对商品加收名目不同的费用,从而逐层推高流通成本。另外,除了繁多的税费,还有各种“巧立名目”的罚款。比如,我国公路运输曾创造过一年高达2700亿元的罚款记录。现如今,围绕着流通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已经形成了盘根错节的既得利益群体。流通领域的税费改革因为要触及这些既得利益群体的利益而难免走上“黄宗羲定律”这样的积重难返之途。

3.流通业整体服务水平落后,效率低下,亟待提高

经过30多年的改革,虽然我国流通业已经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在品牌建设、组织化程度、文化建设、企业管理和流通技术手段等环节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例如,连锁经营是衡量商业组织化程度的重要指标,目前欧美国家连锁经营商业企业销售额已占社会全部销售额的60%,而我国大概只在20%左右。同时,相对落后的流通业发展水平,增加了流通环节的消耗,加大了流通成本,而所有成本最终都会成为商品价格的一部分,转移到消费者头上。

4.我国现行的税制对推高零售商品价格也有一定的影响

此前,中央财经大学发布的《中国税收风险研究报告》曾指出,中国的大口径宏观税负水平过高。现行的主要税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竟然只是依据行政法规开征而非立法开征。另外,由于价税一体的定价体制,税收增加必然影响到商品的价格,特别是征收价内税的商品,在其流转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税上税”的重复征税问题,且流通环节越多问题越严重,并可能引发对生产和消费的连锁反应。

以增值税为例,中国的增值税在全球都处于高位。增值税虽由企业承担,但最终都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数据显示:增值税欧洲平均为10%,日本为4%,我国则为17%和13%两档。近些年,国内经济高速增长,GDP平均每年增速都在9%以上,但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税收总收入为89720亿元,增速高达22.6%,年均增速在20%以上。即便金融危机时期,税收增速也接近20%。这不仅说明国内税费过高,而且说明经济增长的利益主要被国家以财政税收的方式占据了,而老百姓并未真正享受到经济增速带来的实惠。零售业是商品由生产转入消费必不可少的环节,期间的税费之高自不必言,这也间接导致了中国零售业定价的居高不下。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2015年3月15日又适逢全国人大会议闭幕,李克强总理在当日的答中外记者提问招待会上也提到了要继续推进税费改革,降低税费才能普惠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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