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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商与材料供应商的供应链设计与税负优化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实践中却由建设方取得发票并实施抵扣了,就会造成建设方多抵扣了进项税额,或者说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施工方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增加了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只有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施工企业才不会存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

(一)“甲供材”的增值税税收风险分析

“甲供材”的增值税风险体现在施工方没有就甲方提供给其进行施工的材料所含的价格,没有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建筑业增值税。由于“甲供材”中的建筑材料是建设方或甲方购买的,建筑材料供应商肯定把材料发票开给了甲方,甲方然后把购买的建筑材料提供给施工企业用于工程施工,在实践中,大部分施工企业就“甲供材”部分没有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而漏了增值税。

案例:甲方与施工企业鉴订了一份100万元的“甲供材”建筑合同,假使甲方提供材料的价款为40万元,施工方提供的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施工企业向甲方开具的建筑业增值税发票可能是6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如果开具60万元增值税发票,则施工企业就是漏了40万元的营业额计算建筑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该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并按照100万元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次,在建筑业大包合同中,甲方(发包方或建设方)应该将全额工程款包括材料款全部支付给施工企业,由施工企业选择供货商购买相关建筑材料并从供货商处取得货物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条件许可,外购建筑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在施工企业进行抵扣。但实践中,很多建设方并不是将全部工程承包款支付给施工企业,往往会截留下部分款项,并由建设方自己去选择供货商并向供货商支付货款,在此情况下,供货商有可能会把建材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了建设方,建设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并实施了进项税额的抵扣。其实仔细分析一下,这里的税收风险极大。

第一点,建设方由于把工程全包给了施工方,也就是“大包合同”,那么建设方就不需要提高相关建材,应由施工方自主选择供货商并采购货物。而实践中的建设方截留下部分款项,并由建设方自己去选择供货商并向供货商支付货款,其实是帮助施工企业代购建材,相关建材销售的增值税发票应该还是由供货商开具给施工企业,并由施工企业实施进项税额抵扣。但是实践中却由建设方取得发票并实施抵扣了,就会造成建设方多抵扣了进项税额,或者说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施工方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增加了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二)“甲供材”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中的企业所得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没有“甲供材”部分的材料发票而不能够在税前扣除,从而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甲供材”中的材料是甲方购买的,材料供应商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了甲方,在实践当中,施工企业基于税收风险的控制考虑,往往会把“甲供材”中的材料价款和建筑劳务价款一起开建筑业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进行工程结算。

案例:一项100万元的甲供材合同,其中甲方购买的材料为40万元,建筑业劳务款为60万元,施工企业必须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工程结算,才不会有40万元材料款漏缴建筑业增值税的风险。可是,施工企业开出100万元的发票,必须按照100万元记收入,基于此,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没有40万元的材料发票成本,尽管实践当中,不少施工企业会凭从甲方领取材料的材料领料单和甲方购买材料发票的复印件进成本,但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当局是不认可材料领料单和甲方提供的材料发票复印件进成本的,因此,甲方需要多缴纳40万元乘以25%的企业所得税。基于以上分析,“甲供材”对施工企业来讲,企业所得税风险较大。

(三)“甲供材”税负优化供应链设计策略

针对“甲供材”中的税收风险问题,施工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避。

首先,建筑施工企业与甲方签订的“甲供材”合同,必须给予甲方开具包含甲供材营业额的发票进行工程结算,而不能与甲方签订纯建筑劳务合同,然后只对建筑劳务款开具相关增值税发票,因为,建筑施工企业与甲方虽然签订纯建筑劳务合同,但在工程结算时,工程产值必须含有甲方提供材料的价值,这就决定了建筑施工企业与甲方虽然签订纯建筑劳务合同时,甲方提供材料的税也要由施工方承担。

其次,施工企业应该争取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只有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施工企业才不会存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如果甲方不同意与施工企业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那施工企业该怎么办?我们认为应该按照以下办法来操作:首先,施工企业与甲方必须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其次,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可以由甲方去选择材料供应商,有关材料采购事宜都由甲方去操办,但是,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盖施工方的公章而不能够盖甲方的公章。

再次,材料采购款必须由甲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但是施工企业、甲方和材料供应商三者间必须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即施工方委托甲方把材料采购款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委托支付令。

最后,材料供应商必须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施工方,然后由甲方交给施工方。

如果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施工方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形式上是包工包料的合同,实质上是“甲供材”的合同,这对于甲方和施工方双方来讲都没有风险,因为,材料是甲方购买的,消除了对施工方会购买劣质建筑材料的嫌疑,对于施工方来讲,没有以上分析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

如果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一方面可以消除甲方对施工方会购买劣质建筑材料的顾虑,另一方面可以使施工方不存在以上分析的“甲供材”存在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但是,这种操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基于此规定,甲方如果与施工方签订包工包料合同,就不能要求施工方到甲方指定的材料供应商那里购买材料。然而,该条规定是基于建筑承包人(施工企业)在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合同的情况下,为保护施工承包者自行购买建筑材料而不受甲方指定材料供应商的干扰所进行的立法。如果施工方自愿放弃购买建筑材料而从中赚取材料差价的好处,与甲方达成协议按照以上分析的四个步骤进行操作,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合同订立原则,同时,对甲方购买材料部分依照税法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合法合理的。因此,建筑承包人(施工企业)在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合同的情况下,只要施工方自愿放弃购买建筑材料而由甲方购买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相悖,可以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起到规避“甲供材”给施工方造成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

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也实施营改增后预计增值税税率均为11%,那么施工企业竣工后给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具的工程承包增值税发票的税率将是11%税点。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为承包额的11%,但是承包合同有“大包”和“清包”之分。“大包合同”就是开发商将工程的全部工程款支付给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和工程开发用的建筑材料全部由施工企业提供。施工企业对外购买建筑材料后将会获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17%的税点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施工企业将来只能以11%的税点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建筑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抵扣11%的进项税额。在这样的税点差异下,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很有可能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愿意与施工企业签订“清包合同”,也就是只对外承包施工劳务,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己外购建材,并从材料供应商处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17%的税点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外购材料买价不变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多抵扣6%的进项税额,相当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率增加6%。

而在目前的施工业行业背景下,随着人工成本、设备租赁成本增加,施工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因此,很多施工企业只有在取得“大包合同”前提下,通过施工企业外购材料,取得外购材料的成本控制才可能增加施工企业的利润空间。一旦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愿意选择或提供“清包合同”,那么必然会有很多施工企业因利润率大大下降而面临行业的清洗。那么如何通过供应链的设计才能满足双方的利益呢?其实很简单,就是施工企业投资成立一家能够提供建材销售的商贸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签订“清包合同”,与施工企业的关联方——能够销售建材的商贸公司签订建材采购合同,这样的话,销售建材的利润剩余就留在了商贸公司,并没有流失,商贸公司开具17%的建材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房地产开发公司,这样的话房地产开发公司仍然可以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施抵扣。施工企业就清包的建筑劳务额开具11%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讲并没有减少进项抵扣,对施工企业来讲建材部分的利润仍然留在自己的子公司即商贸公司。如果施工企业想增加本公司的资金流,可以通过商贸公司向施工企业分配红利取得。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企业所得税。因此,施工企业从商贸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企业所得税,在不缴任何税金的情况下,材料的利润部分又回到了施工企业。具体供应链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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