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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审慎监管的内容和实践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该模式认为中央银行在应对金融失衡上拥有信息和行动上的优势,并且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及对银行提供流动性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赋予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责,有利于增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政策的权威性,有利于防范因金融宏观领域出问题而致使中央银行公信力受损。

一、宏观审慎监管的基本内容

1.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区别和联系

微观审慎监管体现了金融稳定政策模式的传统理念:如果单个金融机构实现了稳健经营,那么作为所有金融机构集合的金融体系就同样应该是稳定的。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理念则认为,仅凭微观层面的努力难以实现金融体系稳定,监管当局有必要从整体上评估金融体系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健全金融体系的制度设计和做出政策反应。如对银行的信用风险敞口监管,微观审慎监管措施会关注该银行信贷资产的集中度和相关放贷政策,而宏观审慎政策措施则会关注银行业整体的信贷规模及其与有关资产价格的关系,并据以判断银行体系是否正在积累信用风险。

具体而言,宏、微观审慎监管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监管目标不同。前者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防止经济增长(如GDP)受影响;后者保护消费者利益,给金融机构的投资者或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者提供稳定性。第二,监管视野不同。前者将金融体系作为整体,自上而下监管;后者防范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自下而上监管。第三,相关性方面的差别。前者认为金融机构之间通过资产负债表相互关联,存在着共同的风险暴露;而后者并不考虑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关联和影响。第四,风险性质方面的认同差别。前者认为金融体系影响实体经济,而实体经济又通过反馈机制对金融体系产生反作用;而后者则并不关注单个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见表6-1)。

表6-1 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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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长远来看,良好的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可以相互促进,增强彼此的监管效果。微观审慎监管为宏观审慎政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宏观审慎监管则为微观审慎监管提供系统性、全局性和前瞻性视野。一方面,微观审慎监管通过在个体机构实行传统的审慎标准以持续监测金融机构的风险及其传染,从而降低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进而避免采取激进的宏观审慎政策来抑制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宏观审慎政策是对微观审慎政策的补充。抗风险能力强、考虑到宏观经济金融环境变化的金融监管制度,将有利于提高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定性。为应对系统性风险而收紧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后,宏观审慎管理还需依赖微观审慎监管当局来观测个体金融机构在多大程度上调整其资产负债表。因此,为了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实现金融体系的稳定,必须建立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体系。

2.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

宏观审慎监管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监管模式,被认为是以金融稳定为目标,着眼于向经济体提供稳定的金融服务(主要是支付和信用中介),通过更精确地强调所有金融机构的共同风险敞口和金融系统的亲周期之间的内在联系来达到减少金融风险的目的。就具体目标而言,一般都认为是要降低时间维度(Time Dimension)和截面维度(Across-sectional Dimension)风险的影响。

(1)时间维度主要关注风险是怎样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积累的。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金融体系的亲周期问题。在经济周期的繁荣阶段,金融机构增加风险敞口,而在经济衰退阶段又表现出过度的风险厌恶。这种倾向会使金融体系中杠杆和期限错配率周期性的波动,乃至超过社会最优水平,进而产生导致宏观经济过度波动的信贷与流动性周期。

(2)截面维度反映金融体系内部在某一时点的风险分布。如果金融机构的亲周期激发了经济的不稳定因素,那么截面维度为这种失稳机制提供了进一步的动力,并放大了金融危机的影响。如果金融机构都持有相似的风险敞口,一旦受到某种外部冲击,那么所有金融机构都会同时设法降低风险敞口。但如果所有机构同时采取相同行动,降低风险敞口将会变得极为困难,这种现象被称为“拥挤交易(Crowded Trade)”。拥挤交易可以是由于市场参与者对经济走势判断趋同而导致,也可以是因为传统微观审慎监管体系下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方法雷同而促成。对于没有充足资源开发适合自身风险管理模式的金融机构而言,有很强的动力采用其他金融机构开发的风险管理模式。当这种现象变得越发普遍时,不仅金融机构对特定资产的风险敞口是相似的,而且由于交易期限、处理风险的方式也是同步和相似的,市场的波动性将随之加强。

3.宏观审慎政策的职责分工

目前,宏观审慎政策的实施主体以及职责分工还没有形成一致的结论,大致有以下四种形式。

第一,中央银行主导模式。该模式认为中央银行在应对金融失衡上拥有信息和行动上的优势,并且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及对银行提供流动性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这意味着这些职能在中央银行内行使具有明显的优势并能产生协同效应。赞同该模式的具体理由有:首先,中央银行能够保证宏观审慎分析的全面性和完整性,避免由不同监管机构开展分析而出现条块分割,导致相互关联的复杂的跨市场、跨领域风险不能被准确分析出来。其次,作为最后贷款人,中央银行需要通过负责宏观审慎管理全面了解其要支持的金融机构,并对系统性风险状况有正确的分析和评估,从而更好地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避免因为行动迟缓而使危机进一步加深。危机爆发前,美联储并不负责监管类似雷曼兄弟这样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仅在向其提供了再贷款之后才开始监测雷曼兄弟及其他券商,并在压力测试中发现雷曼兄弟的流动性存在严重问题。尽管美联储曾强烈敦促雷曼公司管理层解决该问题,但事后证明,美联储的应对措施并不充分(Bernanke,2010)。最后,中央银行政策的实质在于通过调整自身的资产负债表创造流动性,而流动性管理又是金融稳定的关键。如果全权负责流动性管理的中央银行没有宏观审慎管理权限,局面将会非常复杂(Osbome,2009)。赋予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责,有利于增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政策的权威性,有利于防范因金融宏观领域出问题而致使中央银行公信力受损。此外,从长期来看,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在实践中很难分开。一方面,中央银行运用逆周期的宏观审慎工具熨平信贷和资产价格的周期性循环,这与货币政策调控的目标并不存在明显冲突。而且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的有效结合能够提供许多应对危机的逆周期性工具。另一方面,健康而富有活力的金融系统是确保货币政策有效传导的关键。通过履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责,中央银行可以更好地了解微观金融主体的情况和货币政策的传导过程,提高中央银行的货币决策能力,也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及时贯彻落实货币政策(Caruana,2010)。

第二,微观审慎监管当局主导模式。该模式主张在微观审慎监管当局之下,设立宏观审慎性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于宏观审慎监管的对象大多是微观主体,处于对象的一致性,由微观审慎监管当局进行管理具有“天然”的优势。

第三,协调委员会模式。该模式主张构建逆周期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和财政部等诸多部门的共同参与及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才能行之有效。中央银行通过实施货币政策、管理支付系统、调查研究、对有问题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等方式来防范系统性风险,从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监管当局则通过对金融机构实施直接的外部监管,防范和化解具体金融机构的风险。赵光毅(2011)用一个比喻较为形象地说明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责分工和协调。维护金融稳定如同在鱼缸中养鱼,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主要是管鱼,要特别关注体型庞大的大鱼(“大而不能倒”机构),关注体型不大,但却能引起鱼群恐慌的“闹鱼”(无监管实体),还要关注鱼群的集体动向(跨领域关联)。同时,还应避免饲养方法在鱼受惊的时候加强对鱼的刺激(亲周期效应),只有这样才能防止鱼缸被鱼撞破。中央银行的任务是控制好鱼缸水量(流动性总量),加固鱼缸(支付结算和征信体系等市场基础设施),协同其他监管主体,监测鱼缸的整体状况(市场监测和预警)等。

第四,新设机构模式。该模式强调应建立一个新机构,其拥有中央银行、财政部和金融监管机构的所有宏观审慎功能。Herring和Carmasi(2008)从宏观审慎管理角度研究了国家成立统一金融管理当局的现象。Saporta(2009)认为,宏观调控机制漏洞根本上是激励、信息不对称和协同失调。在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下,不同监管部门和规则适用于不同的金融机构和产品。“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交织,诱使金融机构选择监管宽松的监管者,形成了“竞择监管者”行为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行为。因此,应成立一家单独履行宏观审慎政策的管理机构。

从已有的改革实践来看,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相继成立了跨部门的宏观审慎政策机构。美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由美国财政部、美联储等多个监管部门组成;英国金融稳定理事会(CFS)由英国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管理局共同参加,目的都是加强相关部门在宏观审慎政策分析层面的沟通与操作层面的合作。欧盟建立了宏观审慎监管机构与微观审慎监管机构的联系机制。

4.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协调

宏观审慎与传统的其他宏观经济政策归属于不同类别的政策架构。作为金融和经济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设计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框架的关键问题是准确分析和把握其与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之间的关系。

第一,宏观审慎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

首先,宏观审慎监管与着眼于熨平短期经济波动的存款准备金率、基准利率公开市场操作等传统货币政策工具存在本质区别。回顾过去25年来的物价走势,很多国家的中央银行相当成功地实现了物价稳定的目标。但是这一时期发生金融泡沫和危机的频率却在不断升高。如果中央银行仅仅针对短期物价走势制定执行货币政策,就可能诱发经济大幅波动,并妨碍实现中期乃至长期物价稳定目标。一个经常被提及的说法称“物价稳定与金融体系稳定之间存在取舍关系”, 或者说“真正的取舍关系存在于当前的经济稳定与未来经济稳定之间(白川方明,2010)”。因此,作为宏观政策管理当局,有必要通过物价走势和宏观审慎的双重视角来全面评估经济状况。

其次,宏观审慎监管与传统的货币政策在政策目标和传导渠道上有不少类似的地方,因而相互之间存在明显的相互影响。但是,不同逆周期监管工具的制定、实施机构可能不同。不同逆周期工具在相同经济周期条件下的效用也可能并不太一致,因而监管部门的逆周期监管工具与货币政策的逆周期调节工具特别需要加强协调,才能避免二者的叠加并放大波动或者是二者之间相互抵消形成的政策效果下降。成功而有效的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能够互相增强和彼此促进。如为防止经济萧条而增强金融体系弹性的宏观审慎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货币政策在更广阔的经济环境中更精确地影响信贷状况,提高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宏观经济的稳定也降低了金融机构亲周期倾向所引致的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最后,货币政策传导依赖于一个稳定的金融体系,同时稳定的宏观经济和有效的系统流动性管理促进了金融稳定。宏观审慎管理通过影响金融部门的激励机制和稳健性来实现,并直接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对影响银行贷款的数量或价格的干预尤为明显)。成功的宏观审慎管理可以提高金融体系作为经济冲击吸收器而不是放大器的能力,有助于加强货币政策的影响和有效性。当经济进入上行周期,中央银行预期将收紧货币政策来减缓扩张,并在经济下行时期扭转政策态势。但是,由于金融机构行为存在亲周期特征,货币政策可能无法有效地遏制信贷扩张。运用宏观审慎政策工具抑制金融机构亲周期行为将为中央银行有效实施货币政策提供支持,并降低依赖货币政策工具实现宏观审慎目标却以宏观经济目标为代价的风险。此外,逆周期政策机制允许货币当局实现相同的产出和通货膨胀目标,但伴随着更小的利率调整。例如,通过减少衰退时期对银行的资本或流动性的限制,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可能会减轻货币政策信贷渠道的负担。成功限制系统流动性风险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意味着紧急流动性便利的范围以及中央银行信贷调控可能进一步缩小和减少。

第二,宏观审慎监管与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

首先,财政稳健性可能会对宏观审慎的政策产生显著的影响。政府在危机来临等非常时刻往往不择手段地刺激经济,以此维持政治稳定的均衡,然而减税、扩大政府开支、救助陷入困境的银行体系等以解燃眉之急为主要目的的财政举措往往忽略财政赤字的可持续性问题。本轮次贷危机就引发了一系列导致财政负担超过预期或理想水平的事件。经济的衰退导致财政收入的快速下降,而史无前例的财政刺激计划和大型公共财政承诺使得这种不平衡进一步恶化〔7〕。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持续演进表明公共财政紊乱也会导致金融系统的混乱。此外,在金融动荡时期,中央银行发挥最后贷款人角色提供融资救助,由此造成的损失是由财政当局承担的,这些都将极大地限制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选择余地。

其次,由于宏观审慎监管可以防范和控制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并因此减少或消除动用纳税人资金进行危机救助的可能。由此控制和降低政府财政赤字规模,维护财政在中长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因此,财政当局作为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必须建立必要的正式交流渠道分享信息、讨论问题,给出解决方案

总体看来,宏观审慎、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虽分属于不同的政策框架,具有不同的政策目标和政策工具〔8〕,这些工具都应该同时而不是单独使用以提高政策的有效性(IMF,2010)(见图6-1)。关键是要力求准确把握不同政策范畴之下不同政策工具的传导机制与相互影响,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国当前经济、金融体系的实际状况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相机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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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 金融稳定框架和宏观审慎政策

二、金融危机后美欧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从实践看,各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普遍通过建立宏观审慎监管结构框架,以应对包括金融市场结构、融资结构、金融工具结构以及投资者结构等问题。

1.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作为这次金融危机的原发地和风暴中心,美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改革较多。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10年7月正式签署生效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即《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该法案长达2300页,经过了参众两院长达数月的辩论和妥协而形成,被誉为自1930年以来对美国金融监管最重大的一次改革,反映了美国朝野从政府到国会、从企业界到学术界,对2007年至2009年金融危机的全面反思。

市场体系下的金融危机就像自然灾难一样,是不可避免的。所以,美国金融监管在事先防范的微观监管基础上,增设了系统风险预警系统和危机爆发后的应对机制和应对程序。监管出发点从微观审慎转向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并重。金融监管从之前对单个行业及单个机构的风险进行微观审慎监管,转而关注可能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稳定的风险因子,也就是强调宏观审慎监管。此外,美国在加强国内监管的同时充分强调了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1)监管框架和主体的变革。

①专门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FSOC),负责认定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识别和监控金融系统中出现的系统性风险,协调多个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合作。

②对美联储监管职权多方面的调整。在危机爆发以前,美联储的主要职能主要体现为执行货币政策、监管银行业和提供金融服务等三个方面〔9〕,而改革方案将美联储全面提升为全能型监管机构,强化了美联储防范金融市场风险的职能。金融市场稳定性与监管有效性也将因此成为美联储的重要政策目标。美联储的监管范围将不仅覆盖整个银行业,还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同时还对支付、清算和结算体系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进行监管。在美联储的监管范围扩大的同时,也被要求增加透明度,货币政策等业务面临严格审计。

(2)金融机构的改革。

①只要能够发挥货币职能的任何东西都是货币。传统的一些影子银行系统(包括对冲基金等)具备银行的基本职能,并且在发放资金或准货币,积累流动性不佳的资产却不受政府监管,这些机构全都易受债权人挤兑的影响。这次改革将影子银行体系纳入监管范围,并且限制传统的银行实体(包括存款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发起或者投资于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与此同时,改革方案还修改了监管标准,对同等业务实施同等监管,以防止监管套利。

②对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10〕实施特别监管,避免“大而不倒”金融机构的形成和对其的救助。系统重要性机构是那些其破产或基本职能丧失会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对金融体系稳定性和实体经济平稳发展造成巨大的负向冲击的机构。美联储主席伯南克指出,“如果说本次金融危机的教训只有一个的话,那就是大型金融机构所带来的‘大而不倒’问题必须加以解决”〔11〕。改革方案要求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需要定期提交“葬礼计划”或称“生前遗嘱”,其内容必须包括计划构成的战略分析、公司面临困境或破产时拟采取哪些行动,以及对公司组织结构和相互依赖情况等进行说明。这些机构必须通过有序的清算程序进行拆分清算,而不是继续得到美联储紧急贷款的救助。

③改革方案还要求金融机构实施逆周期激励机制。金融机构应建立起动态的、跨周期的业绩考核和薪酬制度,以平滑经济周期对员工薪酬的影响,协调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薪酬激励监管的重点,是在商业银行薪酬制度安排中引入风险抵扣机制、风险延期机制和风险支付机制。此外,改革还增加金融机构高管薪酬透明度。金融机构至少三年进行一次专门的股东投票,对高管薪酬和“金色降落伞”机制进行表决,必要时可以使用“追回”政策。

(3)金融市场的改革。

①加强对场外市场的监管。绝大多数场外金融工具交易将通过第三方交易所进行,以便监管机构能更容易跟踪这些交易。如银行间市场回购业务的质押券一般是由交易双方商议决定,包括券种的选择、折算比例等。传统上,质押券也由交易双方自行管理。这次改革方案中提出要“三方回购”,也就是说,托管结算机构作为第三方参与到回购交易中,以控制交易双方的违约风险,阻断风险传染。改革还统一了清算系统,鼓励衍生品场外交易通过中央交易对手(Central Counter Party)进行,以减少交易对手风险,增强市场透明度。

②在美国证监会内新设评级机构监管部,以强化对评级机构的监管,提高评级的精确度和保证评级不受利益冲突的影响。对评级机构故意或严重渎职所造成的评级失误,只要投资者能够证明被恶意误导可以提起司法诉讼。

(4)金融产品的改革。

①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在某一个时点上,个体可以相互交易金融衍生品以转移和分散风险,但是一旦这个金融创新使得社会信用扩张以后,就很可能带来系统性的金融风险。金融改革方案规定了场外衍生品的审批、发放程序,以及交易种类和规则等内容,并且由美国证券监管委员会和期货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管衍生品市场。

②要求金融机构为投资者提供简单的“普通香草型金融产品”等。金融机构是金融创新的创设方和销售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是金融产品的购买方和消费方,都是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金融产品应该拥有类似于食品标识这样的产品标签。通过在美联储内设立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制约金融产品的设计和销售,增强金融产品的透明度、简单性、公平性和可获得性。

2.欧洲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本次金融危机后,欧盟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备受指责,尤其是冰岛银行破产事件反映出现行的跨境监管和危机下的监管合作存在很大缺陷。因此,欧盟的方案旨在打破成员国相互割裂的监管格局,建立一套泛欧监管体系,以加强整个欧盟层面的金融监管能力。

(1)监管主体和框架的变革。欧洲议会于2010年9月批准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法案。该法案从立法层面上建立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体系以及组建欧盟层面的监管体系以强化监管协调。欧盟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European Systemic Risk Board,简称ESRB)去监测和评估风险,将金融体系的稳定作为一个最高的整体性目标(即宏观审慎监管),提供和建立必要的系统性风险预警机制,并向欧盟及各成员国提供必要的政策建议以应对金融风险。欧洲金融监管体系(European System of Finance Supervisors,简称ESFS)对单个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即微观审慎监管)。

①宏观审慎性监管的主体——ESRB。本次金融危机凸显了欧洲国家分散监管框架的弱点。伴随着欧洲统一市场的扩大和政治一体化,需要建立欧盟层级的实体机构来监管金融风险。ESRB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监控和评估在宏观经济发展以及整个金融体系发展过程(从银行的财务状况到资产价格泡沫或市场组织的运作等具体情况)中出现的各种金融风险。如果识别到系统性风险或影响整体金融稳定的问题时,ESRB将有权提出建议和警告成员国(包括其监管部门)以及欧洲监管部门。

②微观审慎性监管体系——ESFS。欧洲金融监管体系将监管整个欧盟的银行业、保险业和金融市场,旨在通过建立一致性更高的规则来提高各成员国的监管能力,实现对跨境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主要内容包括两个层面:第一,欧盟层面。升级原先欧盟层面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委员会为欧盟监管局。新的欧盟监管局除了继续承担过去监管委员会作为咨询主体的有关职责以外,还将拥有法定权力,有权驳回或否决各国监管机构的决定,拥有比各国监管机构更权威的最终决定权。第二,成员国层面。各国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由于ESFS的决策一般仅考虑欧盟整体的利益,而不是各个国家或任何其他利益,所以ESFS只是欧盟和其成员国监管机构网络体系的“中心辐射点”,而非具体业务监管机构(见图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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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 欧盟金融稳定新框架

资料来源:J De Larosière, The High-Level Group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in the EU, Report, Feb.25, 2009.


(2)其他方面的改革。

①将影子银行体系纳入监管。欧洲议会于2010年11月正式通过对冲基金监管法案,要求欧盟金融市场上运行的对冲基金必须先向监管机构注册,取得执照并接受监管。

②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在没有充分信息的支持下,不允许信用评级机构对金融产品进行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必须披露赖以评级的模型、方法和基本假设前提,定期发布年度报告以及建立内部审查机制等。

③欧盟各成员国的监管当局、中央银行及财政部联合签订了关于危机管理和处置合作备忘录(2008)中规定,在动用财政资金的情况下,按照金融危机对各国经济冲击的程度,以及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权力分配来决定相应的公共资源支出的分配。

三、评价

首先,各国政府对逆周期监管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不管是美国还是欧盟地区,都强调要尽快采取措施缓解金融体系的亲周期问题。在宏观审慎监管工具方面,欧盟和美国的改革方案都建议采用一些基于规则的逆周期监管措施,并强调通过加强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等措施来克服跨市场的风险传染问题。

其次,改革方案都从全方位对过去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反思。改革方案基本上是从“事先防范,事先预警,事后应对,和国际合作”等四个层面对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反思。微观上查漏补缺,宏观上设立金融系统的内在稳定器,以达到事先防范的目的。各国都充分意识到,国际合作是防范监管套利、增强全球金融系统稳定性所必需的。全球性银行的“生命”是无国界的,但“死亡”是有国界的。欧盟改革方案将成员国相互分离的监管格局统一在泛欧监管体系框架内,无疑有助于整个欧盟层面的监管合作。

最后,美欧在对银行规模及经营活动限制等方面存在分歧。与美国资本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不一样,欧洲(除英国)主要是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其金融体系稳定性和金融监管的主要关注就是银行业。美国的“沃尔克规则”建议限制银行的规模和经营活动,如不能从事高风险的自营业务,包括对冲基金及衍生品交易等业务。而欧盟明确表示不会将投资银行从全能银行中分离出来。

综上所述,全球金融改革是一个多方博弈的过程。美欧等发达经济体在推进金融改革的过程中关系微妙。他们既渴望“单边突进、谋求主导”,又试图敦促跨境监管实现协调、统一,减少各国监管当局在金融监管方面的竞争,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始于2010年的金融改革改变了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和监管要求,也将全球金融体系带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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