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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书》中价值规律的定义与作用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资本论》中,马克思给价值规律下的定义是“只有社会必要劳动的量,或生产一个使用价值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给价值规律下的定义是“只有社会必要劳动的量,或生产一个使用价值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每一商品的价值,都是由它的使用价值中对象化的劳动的量,由它生产上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因此,马克思认为,价值规律是价值决定的规律。价值规律调节生产,是通过价格变动来实现的。但是,“价值规律支配着价值的运动……价值是一个重心,价格围绕着它变动,围绕着它的价格涨落趋向于平衡。”由此可见,价值规律支配着资本主义的全部生产过程与分配过程,也支配着竞争中价格的运动。价值规律是马克思的说法,这一说法建立在承认劳动价值学说的基础上,建立在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基础上。其实,这一问题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看,则是是否承认市场、承认商品交换的问题。市场和商品交换,关键是彼此把对方视为所有者,作为平等的交易对象,实行等价交换而已。

《教科书》中定义:“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的经济规律,按照这一规律,商品的交换同生产商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是相适应的。”这个定义所表明的,实质上是等价交换的规律。《教科书》将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的作用限制在交换领域,否认价值规律在产品生产中的作用,因而把价值实体的决定作用否定了。这一定义,到《教科书》第三版修订为:“价值规律要求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在社会必要劳动消耗量的基础上进行。”“相适应”不够确切,而“为基础”似乎更合理,但说商品的生产也要以社会必要劳动量为基础,似乎又是未卜先知,商品生产者在商品进入交换前是根本无法知道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的,又如何以社会必要劳动量为基础进行生产?逻辑的混乱掩盖的其实是理论的主观与武断。

关于价值规律的作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针对斯托赫的错误言论论证道:“第一,把一个在价值上面建立它的生产方式,进一步按照资本主义组织起来的国家,当作一个单纯为国民需要而劳动的总体来看,是一个错误的抽象。第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废止以后,但社会化的生产维持下去,价值决定就仍然在这样的意义上有支配作用:劳动时间的调节和社会劳动在不同各类生产间的分配。最后,和这各种事项有关的簿记,会比以前任何时候变得重要。”

而斯大林在《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的观点却是:“有人说,价值法则是一切历史发展都一定适用的恒久的法则。如果价值法则在共产主义第二阶段时期会丧失其为交换关系调节者的效力,那么它在这个发展阶段中仍将保持其为各种不同生产部门相互关系的调节者,各种不同生产部门劳动分配的调节者的效力。这是完全不对的。正如价值法则一样,价值是与商品生产的存在相关联的一种历史范畴。商品生产一消失,价值连同它的各种形式以及价值法则,也都要随之消失。……下面这个论断也是完全不正确的,就是说在我们现今的经济制度下,即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上,价值法则仿佛调节着各个生产部门间劳动分配的‘比例’。假如这是正确的,那就不能理解,为什么在我国,没有用全力去发展那些比起往往赢利很少而且有时简直不能赢利的重工业说来是最能赢利的轻工业?……这些同志忘记了,价值法则只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存在之下,在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生产过剩的危机存在之下,才能是生产的调节者。他们忘记了,在我国,价值法则发生作用的范围是被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存在,被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法则的作用所限制的,因而,也被大致反映这个法则的要求的我国各个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所限制的。

显而易见,马克思与斯大林的两个论断是直接相互反对的。斯大林所解释的价值规律对生产的作用受到限制,原因有两个:生产资料公有化与国民经济计划化。如果把国民经济计划化理解为只有当生产资料公有化了才是可能的,因而把原因归结为主要是国民经济计划化这一点,也是可以的。

一方面说社会主义社会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价值规律的作用为公有制和计划规律所限制,等于说社会主义经济的客观发展过程不是服从于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的,从哲学上说,这是唯心主义的观点。而另一方面教科书又强调说规律不能改造,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这两方面的论调无疑是自相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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