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用专门条款对重要的术语进行解释是国际条约的通行做法,有利于消除缔约方在条约解释方面可能产生的争端。(八)“措施”指一缔约方的任何措施,无论是以法律、法规、规则、程序、决定、行政行为的形式还是以任何其他形式。在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方面,永久居民待遇与国民待遇实质相同。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政府,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提及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

忆及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由中国和东盟领导人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忆及《框架协议》第四条及第八条第三款关于尽快完成服务贸易协议谈判,以逐步实现自由化,并取消各缔约方间存在的实质上所有歧视,和(或)禁止针对服务贸易采取新的或增加歧视性措施,在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所做承诺的基础上,继续扩展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度与广度;

致力于加强各缔约方间的服务合作,以提高效率和竞争力,使各缔约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供给和销售多元化;按照《框架协议》各缔约方相互达成的时间表实施,并照顾到各成员的敏感部门;和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实行特殊和差别待遇及展现灵活性;

认识到各缔约方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有权对其领土内的服务提供进行管理和采用新的法规,同时认识到由于各缔约方服务法规发展程度方面存在的不平衡,发展中国家特别需要行使此权利;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定义和范围

第一条 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

(一)“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依据商业组织提供,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的任何服务;

(二)“商业存在”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而在一缔约方领土内:

1.组建、收购或维持一法人,或

2.创建或维持一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三)“直接税”指对总收入、总资本或对收入或资本的构成项目征收的所有税款,包括对财产转让收益、不动产遗产和赠与、企业支付的工资或薪金总额以及资本增值所征收的税款;

(四)GATS指《服务贸易总协定》;

(五)“法人”指根据适用法律适当组建或组织的任何法人实体,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无论属私营所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基金、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协会

(六)“另一缔约方的法人”指:

1.根据该另一缔约方的法律组建或组织的,并在该另一缔约方或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内从事实质性业务活动的法人;或

2.对于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情况:

(1)由该方的自然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或

(2)由(1)项确认的该另一缔约方的法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

(七)“法人”:

1.由一缔约方的个人所“拥有”,如该方的人实际拥有的股本超过50%;

2.由一缔约方的个人所“控制”,如此类人拥有任命其大多数董事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指导其活动的权力;

3.与另一缔约方具有“附属”关系,如该法人控制该另一人,或为该另一人所控制;或该法人和该另一人为同一人所控制;

(八)“措施”指一缔约方的任何措施,无论是以法律、法规、规则、程序、决定、行政行为的形式还是以任何其他形式;

(九)“各缔约方的措施”指:

1.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及

2.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主管机关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

(十)“各缔约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关于下列内容的措施:

1.服务的购买、支付或使用;

2.与服务的提供有关的、各缔约方要求向公众普遍提供的服务的获得和使用;

3.一缔约方的个人为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提供服务的存在,包括商业存在;

(十一)“服务的垄断提供者”指一缔约方领土内有关市场中被该方在形式上或事实上授权或确定为该服务的独家提供者的任何公私性质的人;

(十二)“另一缔约方的自然人”指居住在该另一缔约方或任何其他方领土内的自然人,且根据该另一缔约方的法律:

1.属该另一缔约方的国民;或

2.在该另一缔约方中有永久居留权,如该另一缔约方:

按本协议生效后所做通知,在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方面,给予其永久居民的待遇与给予其国民的待遇实质相同,只要各缔约方无义务使其给予此类永久居民的待遇优于该另一缔约方给予此类永久居民的待遇。此类通知应包括该另一缔约方依照其法律和法规对永久居民承担与其他缔约方对其国民承担相同责任的保证;

(十三)“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十四)服务“部门”:

1.对于一具体承诺,指一缔约方减让表中列明的该项服务的一个、多个或所有分部门;

2.在其他情况下,则指该服务部门的全部,包括其所有的分部门;

(十五)“服务”包括除在政府机关为行使职权提供的服务以外的任何服务;

(十六)“服务消费者”指得到或使用服务的任何人;

(十七)“另一缔约方的服务”:

1.指自或在该另一缔约方领土内提供的服务,对于海运服务,则指由一艘根据该另一缔约方的法律进行注册的船只提供的服务,或由经营和/或使用全部或部分船只提供服务的该另一缔约方的人提供的服务;或

2.对于通过商业存在或自然人存在所提供的服务,指由该另一缔约方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

(十八)“服务提供者”指提供一服务的任何人;

(十九)“服务的提供”包括服务的生产、分销、营销、销售和交付;

(二十)“服务贸易”定义为:

1.自一缔约方领土向任何其他方领土提供服务;

2.在一缔约方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3.一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方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

务;

4.一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方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

服务;

(二十一)“资格程序”指与资格要求管理相关的行政程序;

(二十二)“资格要求”指服务提供者为了获得认证或许可而需达到的实质要求。

【条文释义】本条是对本协议中涉及的重要术语的法律含义的阐释。

对本协议中涉及的重要概念的法律含义进行阐释,意在厘清本协议所提及的各种重要专门术语的内涵。用专门条款对重要的术语进行解释是国际条约的通行做法,有利于消除缔约方在条约解释方面可能产生的争端。

本协议中所有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术语基本上与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一)“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指服务并非来自商业组织,同时也不与其他服务提供者形成竞争的服务。

(二)“商业存在”指在一缔约方领土内创建、组建或维持的任何类型的商业和专业机构,包括法人(收购的法人也属于本条“商业存在”)、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三)“直接税”指对工资、利润、利息、租金、专利权使用费和一切其他形式的收入,包括对不动产所有权所征的税。[1]

(四)GATS,即“General Agreements on Trade of Service”,《服务贸易总协定》,是WTO成员方达成的关于服务贸易的多边协定。

(五)“法人”是指根据一缔约方国内法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实体,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无论属私营所有还是政府所有,形式上包括公司、基金、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协会在内。

(六)“另一缔约方法人”指

1.根据另一缔约方法律组建的,在任何缔约方(包括该另一缔约方)领土内从事实质性业务活动的法人;或

2.如果一缔约方的法人在另一缔约方通过组建法人[2]提供服务,那么只有在该法人被另一缔约方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拥有或控制的情况下,该法人才能被认为是“另一缔约方法人”。

(七)“法人”是指下列三种情况之一:

1.如果一缔约方的法人或自然人[3]实际拥有的股本超过50%,则称为由该法人或自然人“拥有”;

2.如果一个缔约方的法人或自然人有权任命大多数董事或以其他方式指导该法人活动,则称为由该法人或自然人“控制”;

3.如果该法人与另一缔约方的法人或自然人互相控制,或该法人和该另一缔约方的法人或自然人被同一人所控制,则称为与另一缔约方具有“附属”关系。

(八)“措施”指一缔约方的任何措施,无论是以法律、法规、规则、程序、决定、行政行为的形式还是以任何其他形式。

(九)“各缔约方的措施”指:

1.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及

2.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主管机关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

(十)“各缔约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1.服务的购买、支付或使用;

2.与服务的提供有关的、各缔约方要求向公众普遍提供的服务的获得和使用;

3.一缔约方的个人为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提供服务的无论何种类型的商业和专业机构,包括法人、分支机构或代表处[4]

(十一)“服务的垄断提供者”指在一缔约方领土内有关市场中,被授予或确定的具有独家服务提供权的公私服务提供者。

(十二)“另一缔约方的自然人”指拥有该另一缔约方国籍的国民或拥有永久居留权的永久居民。在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方面,永久居民待遇与国民待遇实质相同。但由于中国、印尼、泰国、越南和老挝目前尚未出台有关外籍永久居民从事商业活动的相关法律,因此本协议规定,对上述五国而言,“另一缔约方的自然人”只限于拥有该五国国籍的国民,即其他方的外籍永久居民不能与其国民一样享有自由贸易区的优惠待遇。[5]

(十三)本协议中的“人”为自然人及法人。

(十四)服务“部门”实际上是按照一定标准对服务所作的分类,在服务部门下对服务所作的再分类即服务分部门。[6]

(十五)本协议的“服务”范围与GATS的规定相同,但排除了政府机关为行使职权提供的服务。

(十六)“服务消费者”指接受并使用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十七)“另一缔约方的服务”指:

1.从该另一缔约方领土内向外提供的服务,或在该另一缔约方领土内提供的服务。

海运服务指的是由根据该另一缔约方法律注册的船只所提供的服务,或由经营、使用全部或部分船只所提供服务的该另一缔约方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的服务。

2.对于在另一缔约方通过无论何种类型的商业和专业机构,包括法人、分支机构或代表处[7]或自然人存在所提供的服务,也属于由该另一缔约方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

(十八)“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若该项服务不是由法人直接提供,而是由法人通过如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等其他形式的商业存在[8]提供,则该法人仍应通过该商业存在获得本协定规定给予服务提供者的待遇。[9]

(十九)“服务的提供”包括生产、分销、营销、销售和交付等服务活动。

(二十)“服务贸易”本协议根据服务提供的方式,将服务贸易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0]

1.跨境交付:指服务提供者从一缔约方境内向任何其他缔约方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其特点是服务发生跨境移动;

2.境外消费:指服务提供者在一缔约方境内向来自其他缔约方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其特点是消费者发生跨境移动;

3.商业存在:指一缔约方的提供者通过在另一缔约方境内设立商业实体(法人或非法人实体)的方式,向该另一缔约方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其特点是提供者发生跨境移动;[11]

4.自然人移动:指一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方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向该另一缔约方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其特点是服务提供者发生跨境移动。

(二十一)“资格程序”指与资格要求管理相关的行政程序。

(二十二)“资格要求”指服务提供者为了获得认证或许可而需达到的实质要求。

(二十一)与(二十二)应当结合起来理解,前者是服务提供者为了获得认证或许可而必需的行政程序,后者是实质要求。

第二条 范围

一、本协议适用于各缔约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二、本协议不适用于:

(一)在每一个缔约方领土范围内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

(二)管理政府机构为政府目的而购买服务的法规或要求,此种购买不得用于进行商业转售或用于为商业销售而提供的服务。

【条文释义】本条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本协议的适用范围。共两款。

第一款规定本协议的适用范围,即各缔约方实施的对服务贸易有影响的措施。各缔约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前进一步讨论将菲律宾税收措施从本协议中排除的问题。[12]

第二款列举了本协议的适用除外:

(一)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除外。即在每一个缔约方领土范围内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不适用本协议;

(二)政府采购所适用的法规或要求除外。这类政府采购不得用于商业转售或为商业销售而提供的服务。

第二部分 义务和纪律

第三条 透明度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三条,经做必要调整,纳入本协议并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各缔约方应当遵守透明度原则[13]的义务。

服务贸易领域的透明度原则指各缔约方应加强其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透明度,应及时通报自己的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并在相应期限内消除与该协议不符的措施。

根据GATS第三条[14]的规定,各缔约方应当公布和实施自己的服务贸易条例,因此本协议直接规定各缔约方应当将GATS第三条进行必要调整后纳入本协议,体现了本协议与GATS的宗旨及目的的一致性。

第四条 机密信息的披露

GATS第三条之二款,经做必要调整,纳入本协议并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的是透明度原则的例外。

一般情况下,各缔约方应当遵守透明度原则,但根据GATS第三条第二款[15]之规定,以下三种情况(统称为机密信息)不受透明度原则约束:

1.一旦公开会阻碍法律实施;

2.一旦公开会违背公众利益;

3.一旦公开会损害特定公营或私营企业合法商业利益。

第五条 国内规制

一、在第三部分下,在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中,每一缔约方应保证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普遍适用的措施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

二、(一)每一缔约方应维持或尽快设立司法、仲裁或行政庭或程序,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请求下,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迅速进行审议,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补救。如此类程序并不独立于作出有关行政决定的机构,则该方应保证此类程序在实际中提供客观和公正的审查。

(二)(一)项的规定不得解释为要求一缔约方设立与其宪法结构或其法律制度的性质不一致的法庭或程序。

三、对在本协议下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如提供此种服务需要得到批准,则各缔约方的主管机关:

(一)在申请不完整的情况下,应申请方请求,指明所有为完成该项申请所需补充的信息,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为其修正不足提供机会;

(二)应申请方请求,提供有关申请情况的信息,不得有不当延误;

(三)如在申请被终止或否决,尽最大可能以书面形式毫不延误地通知申请方采取该项行动的原因。申请方应有自行决定重新提交的新的申请的可能。

四、为保证有关资格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的各项措施不致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各缔约方应按照GATS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共同审议有关这些纪律措施的谈判结果,以将这些措施纳入本协议。各缔约方注意到此类纪律应旨在特别保证以下要求:

(一)依据客观的和透明的标准,例如提供服务的能力和资格;

(二)不得超越为保证服务质量所必需限度的负担;

(三)如为许可程序,则这些程序本身不成为对服务提供的限制。

五、(一)在一缔约方已在第三部分下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中,在本条第四款规定的纪律被纳入之前,该缔约方不得以以下方式实施使本协议下的义务失效或减损的许可要求、资格要求和技术标准:

1.不符合本条第四款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三项中所概述的标准的;且

2.在该缔约方就这些部门作出具体承诺,不能合理预见的。

(二)在确定一缔约方是否符合第五款第一项下的义务时,应考虑该缔约方所实施的有关国际组织的国际标准。

六、在已就专业服务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每一缔约方应规定适当程序,以核验任何其他方专业人员的能力。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各缔约方的国内义务。共六款。

第一款规定的是实施方式。在本协议第三部分“具体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中,一切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各缔约方应当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

第二款规定的是权利救济义务。

(一)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请求下,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1.设立相应机构或程序迅速审查义务。各缔约方有义务维持或尽快设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机构或程序,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迅速进行审议,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补救。

2.保证相应机构或程序独立性义务。设立的机构或程序应当具有独立性,否则缔约方应当保证其在客观和公正的基础上进行运作。

(二)第(一)项规定的各缔约方义务应与各缔约方的宪法结构或其法律制度的性质保持一致。

第三款规定的是行政许可。缔约方的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时:

(一)应申请方请求,须告知申请不完备时所有需补充的信息,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为其修正不足提供机会;

(二)应申请方请求,须毫不延误地提供有关申请的进度信息;

(三)应尽最大可能毫不延误地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被终止或否决的原因,申请方有权决定是否重新提交申请。

第四款规定是否构成服务贸易壁垒的判断。本款的规定应与GATS第六条第四款①内容相同。服务贸易壁垒是指一切以限制服务进出口为目的而采取的直接或间接的措施。为确保各缔约方在资格要求、技术标准、许可程序方面的规定不构成服务贸易壁垒,本协议作了如下纪律要求:

(一)标准应当客观和透明;

(二)以保证服务质量所需为限;

(三)许可程序本身不应成为提供服务的限制。

第五款是对服务贸易壁垒的限制性规定。

(一)本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容被纳入之前,缔约方已在第三部分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中,该缔约方不得以不符合本条第四款一、二或三项所述标准的,且该缔约方在作出具体承诺时以不能合理预见的方式,实施使本协议下的义务失效或减损的许可、资格要求和技术标准。

(二)确定缔约方是否符合本款第一项规定的义务时,应考虑该缔约方实施的至少对本协议全体缔约方相关机构均开放的有关国际组织[17]的国际标准。

①GATS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为保证有关资格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的各项措施
不致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服务贸易理事会应通过其可能设立的适当机构,制定任何必要的纪律。此类纪律应旨在特别保证上述要求:
(a)依据客观的和透明的标准,例如提供服务的能力和资格;
(b)不得比为保证服务质量所必需的限度更难以负担;
(c)如为许可程序,则这些程序本身不成为对服务提供的限制。”

第六款规定在已作出具体承诺的专业服务部门,每一缔约方应规定适当程序,以便核验任何其他方专业人员的能力。

第六条 承认

一、为使服务提供者获得授权、许可或证明的标准或准则得以实施,一缔约方可承认在另一缔约方已获得的教育或经历、已满足的要求、或已给予的许可或证明。此类承认可通过协调或其他方式实现,或可依据与各缔约方之间或相关主管机构之间的协议或安排,或可自动给予。

二、两个或更多缔约方,为使服务提供者获得授权、许可或证明的标准或准则得以实施,可以开展或者鼓励与它们相关主管机构开展关于承认资格要求、资格程序、许可和(或)注册程序的谈判。

三、属第一款所指类型的协定或安排参加方,无论此类协定或安排是现有的还是在将来订立,均应向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的机会,以谈判加入此类协定或安排,或与其谈判类似的协定或安排。如一缔约方自动给予承认,则应向任何其他方提供充分的机会,以证明在该其他方获得的教育、经历、许可或证明以及满足的要求应得到承认。

四、一缔约方给予承认的方式不得构成在适用服务提供者获得授权、许可或证明的标准或准则时在各国之间进行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服务贸易的变相限制。

【条文释义】本条是一缔约方对服务提供者在其他方所取得的相关资格的承认。共四款。

服务贸易所涉领域广泛,其质量往往取决于提供者的学历、经历、职称、语言水平等因素,因此各国对服务提供者的资格通常设置了严格的条件。为使缔约方对境外服务提供者的承认不构成对国际服务贸易不合理的阻碍,本条作出以下规定:

第一款规定了承认方式的多样性。缔约方可以各种方式承认服务提供者在境外取得的教育、经历、许可、证明等,这种承认可以通过协调、协议、安排或自动的方式实现。

第二款规定了承认的双边或多边安排应具有开放性。两个或更多的缔约方可以开展或鼓励与它们相关主管机构开展关于承认资格要求和程序、许可和(或)注册程序的谈判,给予感兴趣的缔约方以足够的参与机会。

第三款规定了有关承认的协议或安排,及自动承认的非歧视性。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协定或安排(无论现有的或将来订立的)的参加方,均应向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的机会,以谈判加入此类协定或安排,或与其谈判类似的协定或安排。自动承认应给予其他缔约方充分的机会,以证明在该其他方获得的教育、经历、许可或证明以及满足的要求也应得到承认。

第四款规定了承认的方式不得在各国之间造成歧视或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变相限制。

第七条 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

一、每一缔约方应保证在其领土内的任何垄断服务提供者在有关市场提供垄断服务时,不以与其在减让表下的义务不一致的方式行事。

二、如一缔约方的垄断提供者直接或通过附属公司参与其垄断权范围之外且受该方具体承诺约束的服务提供的竞争,则该方应保证该提供者不滥用其垄断地位在其领土内以与此类承诺不一致的方式行事。

三、如一缔约方有理由认为任何其他缔约方的垄断服务提供者以与第一款和第二款不一致的方式行事,则在该缔约方请求下,可要求设立、维持或授权该服务提供者的缔约方提供有关经营的具体信息。

四、如一缔约方在形式上或事实上(1)授权或设立少数几个服务提供者,且(2)实质性阻止这些服务提供者在其领土内相互竞争,则本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此类专营服务提供者。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的规定。共四款。

服务贸易的垄断或专营一般是指缔约方政府授权有关国有企业或其他企业在其境内就某种服务的提供享有独占权或特权,而未获授权的企业则不得在其境内提供此种服务,因此服务贸易的垄断或专营无疑阻碍了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进程,但要完全禁止它并不切合实际,因此本条是关于垄断或专营服务提供者应遵守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缔约方应确保其境内的垄断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垄断服务时,不违背该缔约方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下的义务。

第二款规定,如一缔约方垄断提供者直接或通过附属公司参与其垄断权限范围以外,且受该方具体承诺约束的服务提供的竞争,则该方应保证该提供者不滥用其垄断地位在其领土内以与此类承诺不一致的方式行事。

第三款规定,如任何一缔约方的垄断服务提供者有理由被认为存在以与本条第一、二款不一致的方式行事时,任何其他缔约方可要求该缔约方提供有关该垄断服务提供者的有关经营的具体信息。

第四款规定,如一缔约方专营服务提供者在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时,也适用本条关于垄断服务提供者的规定:①是形式上或事实上被授权或被设立的少数几个服务提供者;②实质性阻止这些服务提供者在该缔约方领土内相互竞争。

第八条 商业惯例

一、各缔约方认识到,除属第七条(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范围内的商业惯例外,服务提供者的某些商业惯例会抑制竞争,从而限制服务贸易。

二、在任何其他缔约方(“请求方”)请求下,每一缔约方应进行磋商,以期取消第一款所指的商业惯例。被请求方对此类请求应给予充分和积极的考虑,并应通过提供与所涉事项有关的、可公开获得的非机密信息进行合作。在遵守其国内法律并在就请求方保障其机密性达成令人满意的协议的前提下,被请求方还应向请求方提供其他可获得的信息。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限制性商业惯例的规定。共两款。

限制性商业惯例是指由服务提供者通过某些习惯做法而形成的限制新的或外来服务提供者参与竞争的行为。

第一款要求各缔约方认识到除本协议第七条规定(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的商业惯例外,还存在其他的限制服务贸易的商业惯例。

第二款规定对其他限制服务贸易的商业惯例的处理。未强制要求缔约方取消限制性商业惯例,只是规定在其他缔约方的请求下,应进行磋商以期取消,而被请求方对请求应给予充分和积极的考虑,并进行非机密信息的合作。

第九条 保障措施

一、各缔约方注意到,根据GATS第十条,就紧急保障措施问题而进行的多边谈判是基于非歧视原则开展的。一旦完成这些多边谈判,各缔约方应进行审议,讨论适当地修改本协议,以将此类多边谈判的成果纳入本协议。

二、在第一款中提及的多边谈判完成之前,若实施本协议对一缔约方的某一服务部门造成了实质性的负面影响,受影响的缔约方可要求与另一缔约方磋商,以讨论与受影响的服务部门相关的任何措施。按照本款规定采取的任何措施应获得相关各缔约方的相互同意。相关各缔约方应视具体事件的情况,对寻求采取措施的缔约方给予同情的考虑。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的是服务贸易领域的保障措施。共两款。

服务贸易领域的保障措施主要是指服务进口方在进口服务激增并对国内相关服务部门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所采取的服务进口限制措施[18]

第一款规定紧急保障措施的相关谈判及实施问题。GATS第十条①规定,有关紧急保障措施的谈判基础是非歧视原则,一旦此类谈判完成,各缔约方应审议,以修改本协议的方式将此类谈判结果纳入本协议。

第二款规定临时性保障措施。在本条第一款提及的多边谈判完成前,若实施本协议对某一缔约方的某一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则受影响的缔约方可要求与另一缔约方磋商讨论欲采取的任何措施,但采取任何措施应获得相关缔约方的相互同意,且相关缔约方应视具体事件的情况,给予同情的考虑。

第十条 支付和转移

一、除在第十一条(保障国际收支的限制)中设想的情况下,一缔约方不得对与其具体承诺有关的经常项目交易的国际转移和支付实施限制。

二、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在《基金组织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采取符合《基金组织协定》的汇兑行动,但是一缔约方不得对任何资本交易设置与其有关此类交易的具体承诺不一致的限制,根据第十一条或在基金请求下除外。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限制缔约方外汇管制权限的规定。共两款。

服务收入的汇出、资金的转移以及货币的兑换等是服务贸易的重要内容。各国为了自己的国际收支目的,往往对服务利润的汇出施加一定的限制条件,这很可能变为服务贸易壁垒。

第一款规定在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缔约方不得对经常项目交易的国际转移和支付实施限制。但“发生严重国际收支和对外财政困难或其威胁”(即本协议第十一条保障国际收支的限制)的情况除外。

第二款规定了在第一款的情况下,缔约方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框架下的权利义务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保障国际收支的限制

如发生严重国际收支和对外财政困难或其威胁,一缔约方可按照GATS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服务贸易采取或维持限制。

【条文释义】本条是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条款。

①GATS第十条是关于“紧急保障措施”的规定,内容如下:
“1.应就紧急保障措施问题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进行多边谈判。此类谈判的结果应在不迟于《WTO协定》生效之日起3年内付诸实施。
2.在第一款所指的谈判结果生效之前的时间内,尽管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是任何成员仍可在其一具体承诺生效1年后,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知其修改或撤销该承诺的意向;只要该成员向理事会说明该修改或撤销不能等待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3年期限期满的理由。
3.第二款的规定应在《WTO协定》生效之日起3年后停止适用。”

例外条款规定的措施实质上就是允许缔约方合法地免除其本应承担的基本义务。例外条款的类型主要有一般例外、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以及安全例外。这类条款普遍存在于WTO的众多协议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货物贸易协议》与《投资协议》中,本条可与本协议第十二条(一般例外)和第十三条(安全例外)结合阅读[20]

根据本条和GATS第十二条②的规定,缔约方在特定情况下基于国际收支平衡的原因和目的,可实施在一般情况下被禁止的服务贸易限制措施。但须满足下列条件:①不得具有歧视性;②不得出于保护特定部门的目的;③须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规定;④不应对其他缔约方的商业、经济和财政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不得超过解决潜在问题的必要限度;⑤应为临时性,须逐步取消。

第十二条 一般例外

在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对情形类似的国家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手段或

②GATS第十二条是关于“保障国际收支的限制”的规定,内容如下:
“1.如发生严重国际收支和对外财政困难或其威胁,一成员可对其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包括与此类承诺有关的交易的支付和转移,采取或维持限制。各方认识到,由于处于经济发展或经济转型过程中的成员在国际收支方面的特殊压力,可能需要使用限制措施,特别是保证维持实施其经济发展或经济转型计划所需的适当财政储备水平。
2.第一款所指的限制:
(a)不得在各成员之间造成歧视;
(b)应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相一致;
(c)应避免对任何其他成员的商业、经济和财政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d)不得超过处理第一款所指的情况所必需的限度:
(e)应是暂时的,并应随第一款列明情况的改善而逐步取消。
3.在确定此类限制的影响范围时,各成员可优先考虑对其经济或发展计划更为重要的服务提供。但是,不得为保护一特定服务部门而采取或维持此类限制。
4.根据第一款采取或维持的任何限制,或此类限制的任何变更,应迅速通知总理事会。
5.(a)实施本条规定的成员应就根据本条采取的限制迅速与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进行磋商。(
b)部长级会议应制定定期磋商的程序,以便能够向有关成员提出其认为适当的建议。
(c)此类磋商应评估有关成员的国际收支状况和根据本条采取或维持的限制,同时特别考虑如下因素:
(i)国际收支和对外财政困难的性质和程度;
(ii)磋商成员的外部经济和贸易环境;
(iii)其他可采取的替代纠正措施。
(d)磋商应处理任何限制与第二款一致性的问题,特别是依照第二款(e)项逐步取消限制的问题。
(e)在此类磋商中,应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的与外汇、货币储备和国际收支有关的所有统计和其他事实,结论应以基金对磋商成员国际收支状况和对外财政状况的评估为依据。
6.如不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的一成员希望适用本条的规定,则部长级会议应制定审议程序和任何其他必要程序。”构成对服务贸易的变相限制的前提下,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

(一)为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护公共秩序所必需的措施。

(二)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三)为使与本协议的规定不相抵触的法律或法规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措施,包括与下列内容有关的法律或法规:

1.防止欺骗和欺诈行为或处理服务合同违约而产生的影响;

2.保护与个人信息处理和传播有关的个人隐私及保护个人记录和账户的机密性;

3.安全。

(四)与第十九条(国民待遇)不一致的措施,只要差别待遇是为了保证对其他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公平或有效地课征或收取直接税。

(五)只要差别待遇是基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或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或安排中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定的结果的措施。

【条文释义】本条是本协议的一般例外条款。

例外条款在WTO协议中大量存在,本条规定的这几种例外措施,必须在非歧视和不对服务贸易造成变相限制的基础上实施,且该措施的实施条件也不完全相同:

(一)为保护社会公共道德或维护公共秩序所采取的措施,又称善良风俗,是指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

公共秩序也称“社会秩序”,是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等所确定。主要包括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等。[22]

(二)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三)保障与本协议不相抵触的法律或法规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措施,比如防止欺骗和欺诈行为或处理服务合同违约而产生的影响、保护与个人信息处理和传播有关的个人隐私及保护个人记录和账户的机密性以及安全问题。

(四)只要差别待遇是为了公平征税采取的措施。

(五)只要差别待遇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采取的措施。

上述(四)(五)应当结合起来阅读,旨在保证公平或有效地课征和收取直接税的措施包括一缔约方根据其税收制度所采取的以下措施:

1.认识到非居民的纳税义务由源自或位于该方领土内的应征税项目确定,而对非居民服务提供者实施的措施;

2.为保证在该方领土内课税或征税而对非居民实施的措施;

3.为防止避税或逃税而对非居民或居民实施的措施,包括监察措施;

4.为保证对服务消费者课征或收取的税款来自该方领土内,而对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或自另一缔约方领土提供的服务的消费者实施的措施;

5.认识到按世界范围应征税项目纳税的服务提供者与其他服务提供者之间在课税基础性质方面的差异,而区分这两类服务提供者的措施;或

6.为保障该方的课税基础而确定、分配或分摊居民或分支机构,或有关联的人员之间,或同一人的分支机构之间收入、利润、收益、亏损、扣除或信用的措施。[23]

第十三条 安全例外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

(一)要求任何缔约方提供其认为如披露则会违背其根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或

(二)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其根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

1.与裂变和聚变物质或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行动;

2.与武器、军火和战争工具相关的交易以及与直接或间接为军事机关提供其他货物和原料的交易有关的行动;

3.为保护关键的交通基础设施免受故意破坏,防止这些设施丧失或降低功能;

4.在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动;或

(三)阻止任何缔约方为履行其在《联合国宪章》项下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而采取的任何行动。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国家安全例外。

安全例外是指缔约方所享有的,当其国家重要安全利益受到威胁时,可暂停履行本协定规定的义务,或实施可能与之义务不符的措施的权利。为了国家安全利益,任何一方不得依据本协议采取以下三种行动:

(一)不得要求任何一方提供涉及其基本安全利益的信息。

(二)不得阻止任何一方采取保护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须的任何行动。其中的“行动”又列举以下四种:

1.与裂变和聚变物质或衍生这些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行动;

2.与武器、弹药和作战物资的贸易有关的行动,及与武器、弹药和作战物资类贸易所运输的直接的,或间接的供应军事机关的其他货物和物资有关的行动;

3.为保护关键的公共基础设施免受能使其丧失或降低功能的故意袭击行动;

4.战争时,或国内或国际关系中,在其他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动。

(三)不得阻止一方为履行其在《联合国宪章》项下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其中《联合国宪章》项下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主要是指《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到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十四条 补贴

一、除非本条另有规定,本协议不应适用于一缔约方提供的补贴,或者附加于接受或持续接受这类补贴的任何条件,不论这类补贴仅给予国内服务、服务消费者或服务提供者。如果这类补贴显著影响了在本协议下承诺的服务贸易,任何缔约方均可请求磋商,以友好地解决该问题。

二、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各缔约方应:

(一)应请求,向任何请求方提供本协议下承诺的服务贸易的补贴信息;且

(二)在WTO制定出相关纪律时,审议补贴待遇。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的是服务补贴[24]限制。共两款。

对服务业进行补贴是发展中国家的通常做法,但是补贴往往会给服务贸易带来扭曲影响,所以本协议对服务补贴作出了如下限制:

第一款从原则上排除了本协议对补贴以及附加于接受或持续接受这类补贴的任何条件的适用,即使这些补贴仅为国内服务、提供者或消费者所设。但是,在补贴对所承诺的服务贸易有显著影响时,缔约方可请求磋商,以友好解决。

第二款规定的是补贴信息的公开和WTO相关规定的遵守。缔约方应向请求方提供本协议下承诺的服务贸易的补贴信息,并在WTO制定出相关纪律时对现存的补贴待遇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WTO规则

各缔约方在此同意并重申它们承诺遵守有关并适用于服务贸易的WTO协议的规定,除非各缔约方根据第二十七条(审议条款)通过对本协议进行审议而在将来达成任何协议。

【条文释义】本条是规定对WTO协议的服从与遵守。

本条规定的内容通常被称为“遵守WTO纪律原则”。根据本条规定,在服务贸易领域,WTO框架下规定的义务成为它们在本协议框架下所承担义务的一部分,除非今后根据第二十七条对本协议进行修正。

第十六条 合作

各缔约方应努力加强包括未包含在现有合作安排内的部门的合作。各缔约方应讨论并相互同意拟开展合作的部门,并制定这些部门的合作计划,以促进它们的能力、效率及竞争力。

【条文释义】本条是合作条款。

本条所指的合作既包括现有的合作也包括将来的合作,旨在推动各缔约方加强相互合作,并对合作的部门形成相应的激励。

第十七条 加强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的参与

加强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对本协议的参与应通过经谈判达成的具体承诺推动,这些承诺与以下措施相关:

(一)通过商业基础上的技术引进,加强它们国内服务的能力、效率和竞争力;

(二)促进它们进入销售渠道及信息网络;

(三)对它们有出口利益的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和服务提供方便,实现自由化;且

(四)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展现适当的灵活性,允许它们开放较少的部门和较少的交易种类,并按照它们各自的发展情况逐步扩大市场准入。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东盟新成员国的特殊规定。

东盟新成员的经济和科技水平相对较弱,允许这四个国家在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方面享有更大的主动权,并有权获得其他缔约方的帮助,符合《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规定[25]。具体措施有:

(一)通过商业基础上的技术引进,加强它们国内服务的能力、效率和竞争力;

(二)促进它们进入销售渠道及信息网络;

(三)对它们有出口利益的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和服务提供方便,实现自由化;

(四)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展现适当的灵活性,允许它们开放较少的部门和较少的交易种类,并按照它们各自的发展情况逐步扩大市场准入。

第三部分 具体承诺

第十八条 市场准入

一、对于通过第一条第二十项第一目至第四目确认的服务提供方式实现的市场准入,每一缔约方对任何其他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待遇,在条款、限制和条件方面,不得低于其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所同意和列明的内容。

二、在作出市场准入承诺的部门,除非在其减让表中另有列明,否则一缔约方不得在其一地区或在其全部领土内维持或采取按如下定义的措施:

(一)无论以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提供者的形式,还是以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

(二)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

(三)以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务业务总数或以指定数量单位表示的服务产出总量;

(四)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可雇用的、提供具体服务所必需且直接有关的自然人总数;

(五)限制或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类型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的措施;以及

(六)以限制外国股权最高百分比或限制单个或总体外国投资总额的方式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市场准入的具体承诺的规定。共两款。

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指各缔约方通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服务市场进行宏观掌握和控制。市场准入根据各成员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准入的部门和开放的程度。

第一款规定的是对具体承诺减让表的遵守。对于通过本协议第一条第二十项第一目至第四目确认的服务提供方式[26]实现的市场准入,每一缔约方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其承诺表中所同意和规定的条款、限制和条件。即每一个缔约方作出的具体减让承诺是最低标准。如果一缔约方就通过第一条第二十项第一目所指的方式提供服务做出市场准入承诺,且若资本的跨境流动是该服务必需的,则视为该缔约方承诺允许此种资本的跨境流动。如一缔约方就通过第一条第二十项第四目所指的方式提供服务作出市场准入承诺,则视为该缔约方由此已承诺允许有关的资本转移进入其领土内。[27]

第二款规定了除非减让表中有列明,否则一缔约方不得在其领土内维持或采取的措施。服务的独特性决定了在国际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中,几乎不存在关税壁垒,数量限制成为阻碍市场准入的主要措施。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原则的实质在于尽力减少或消除有关服务中的垄断经营权利,允许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境内设立机构并扩展商业性介入,即提供服务业开业权(介入权),所以本条规定了如下内容: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主要表现形式为数量配额,以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的形式或以经济要求测试需求的形式。

(二)不得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的方式限制服务交易与资产总值。

(三)不得通过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务业务总数或以指定数量单位表示的服务产出总量。[28]

(四)主要是对特定服务部门及服务提供者为提供具体服务所必需的可雇用自然人总数通过具体方式作出限制。其具体限制的形式是通过数量配额和经济需求测试。

(五)主要是对通过特定法律实体[29]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的服务提供者进行了限制和要求。这种对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途径进行限定的做法阻碍了服务的跨境流动。

(六)规定限制外国资本参与的具体方式:限制外国股权的最高百分比和外国投资总额。

第十九条 国民待遇

一、对于列入减让表的部门,在遵守其中所列任何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每一缔约方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二、一缔约方可通过对任何其他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给予与其本国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满足第一款的要求。

三、如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改变竞争条件,与任何其他缔约方的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相比,有利于该缔约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则此类待遇应被视为较为不利的待遇。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国民待遇的定义及适用范围。共三款。

第一款是本协议中国民待遇[30]的定义。国民待遇是指每一缔约方在承诺减让表所列的服务中,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重点在“不低于”,根据本条承担的具体承诺不得解释为:要求任何缔约方对由于有关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外国特性而产生的任何固有的竞争劣势作出补偿。[31]

第二款规定了在满足第一款的情况下,一缔约方可以给予其他缔约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形式上相同或不同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重点在“不低于的情况下可以不同于”。

第三款规定了给予其他缔约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与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相比,无论形式上是否相同,只要这种待遇实际改变了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与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竞争地位,就可以认为具有歧视性。

第二十条 附加承诺

各缔约方可就影响服务贸易、但根据第十八条(市场准入)或第十九条(国民待遇)不需列入减让表的措施,包括有关资格、标准或许可事项的措施,谈判承诺。此类承诺应列入一缔约方减让表。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相关的附加承诺应列入减让表。

附加承诺是指影响服务贸易而又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之外承担的义务,包括资格、标准和许可等有关的义务,这些附加承诺都应列入一缔约方的减让表。

第二十一条 具体承诺减让表

一、各缔约方应进行谈判以达成本协议下的一揽子具体承诺。各缔约方应努力做出超越GATS业已作出的承诺。

二、每一缔约方应在减让表中列出其根据本协议第十八条(市场准入)和第十九条(国民待遇)作出的具体承诺。对于作出此类承诺的部门,每一减让表应列明:

(一)作出此类承诺的部门;

(二)市场准入的条款、限制和条件;

(三)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

(四)与附加承诺有关的承诺;以及

(五)在适当时,实施此类承诺的时限。

三、与第十八条(市场准入)和第十九条(国民待遇)不一致的措施应列入与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的栏目。

四、一缔约方具体承诺减让表只适用于那些通过谈判已经完成各自具体承诺减让表的缔约方。

五、结束谈判后,具体承诺减让表应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并附在本协议之后。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具体承诺减让表[32]的相关内容。共五款。

具体承诺表是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是各缔约方作出具体承诺的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一款规定了具体承诺的目标。各缔约方以谈判形式达成具体承诺,争取超越GATS已经做出的。即在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根据GATS所做承诺的基础上,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深度与广度。

第二款规定了作出承诺部门的减让表需要具体列明的项目。所有缔约方应当在减让表中列出基于本协议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条款做出的具体承诺,并要求每一减让表列明作出承诺的部门。具体列出了五种需要列明的内容。

(一)作出此类承诺的部门;

(二)市场准入的条款、限制和条件;

(三)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

(四)与附加承诺有关的承诺;

(五)在适当时,实施此类承诺的时限。

第三款规定了与具体承诺不一致的措施应当在相关栏目中列明。

第四款规定一缔约方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只适用于已通过谈判完成各自具体承诺减让表的缔约方,即一缔约方如没有通过谈判列出具体承诺减让表则不可享有与其他缔约方相同待遇,这是基于平等原则的一项措施。

第五款规定了具体承诺减让表的效力。该表应附在本协议后,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即具体承诺减让表与协议正文条款具有相同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适用与扩大

一、中国应在本协议第二十一条(具体承诺减让表)下做出一份具体承诺减让表,并应将该减让表适用于所有的东盟成员国。

二、每一个东盟成员国应在本协议的具体承诺减让表条款项下做出各自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并应将该减让表适用于中国和东盟其他成员国。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具体承诺的适用问题。共两款。

第一款规定了中国作出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应适用于全体东盟成员国。

第二款规定了每一个东盟成员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适用于中国和其他的东盟成员国。

第二十三条 逐步自由化

一、涵盖每一缔约方具体承诺减让表的第一批具体承诺附在本协议之后。

二、各缔约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第二批具体承诺的谈判,以实质性改善第一批具体承诺。

三、各缔约方应按照第二十七条(审议),在随后的审议中,通过连续的谈判回合,就该部分项进一步具体承诺展开谈判,以实现各缔约方间的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本协议的目标就是实现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33]。共三款。

服务贸易自由化,是逐步开放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实行国民待遇,最大限度地减少跨国服务提供障碍的发展过程。中国和东盟的服务贸易开放是渐进式的,决定了各缔约国将经过不断的谈判,进一步作出具体承诺,最终达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的目标。

第一款规定各缔约方为达到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的第一步努力。每一缔约方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上做出的第一批具体承诺应附在本协议之后。根据具体承诺减让表列明的情况,我国在WTO承诺的基础上,在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等部门,向东盟国家做出新的市场开放承诺,东盟各国也分别在电信、教育、旅游、建筑、医疗等行业向我国做出市场开放承诺。

第二款规定各缔约方为达到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的进一步努力,即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完成第二批具体承诺的谈判,以实质性改善第一批具体承诺。

第三款规定按照第二十七条(审议),在随后的谈判中,各缔约方作出进一步的具体承诺,以实现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

第二十四条 具体承诺减让表的修改

一、一缔约方可以在减让表中任何承诺自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任何时间修改或撤销该承诺,只要:

(一)该缔约方将其修改或撤销某一承诺的意向,在不迟于实施修改或撤销的预定日期前3个月通知各缔约方及东盟秘书处;且

(二)该缔约方与任何受影响的缔约方进行谈判,以商定必要的补偿性调整。

二、为实现补偿性调整,各缔约方应确保互利承诺的总体水平不低于在此类谈判之前具体承诺减让表中规定的对贸易的有利水平。

三、依照本条规定制定的任何补偿性调整应在非歧视的基础上适用于所有缔约方。

四、如果有关缔约方无法就补偿性调整达成协议,应按照《框架协议》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修改方应在根据仲裁结果进行补偿性调整后,修改或撤销其承诺。

五、如果修改方实施了拟议的修改或撤销,并且没有执行仲裁结果,参与仲裁的任何缔约方可按照仲裁结果修改或撤销实质性对等的利益。尽管有第二十二条(承诺的适用与扩大)的规定,此类修改或撤销应仅适用于修改方。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对具体承诺减让表修改的条件及修改后的处理。共五款。

具体承诺减让表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减让承诺是承诺方单方、主观的承诺,缔约方可以进行修改。其修改权的行使主要涉及通知程序、补偿性调整谈判程序、仲裁程序和报复程序。

第一款规定了任一缔约方对承诺减让表的修改条件,即一缔约方可以在减让表中任何承诺自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任何时间修改或撤销该承诺,但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修改方必须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该缔约方要提前三个月通知其他各缔约方及东盟秘书处其要对承诺作出修改或撤销的意向。

(二)该缔约方有必要与任何受影响的缔约方进行谈判以商定补偿性调整即对受影响缔约方进行补偿或达成互利承诺。修改具体承诺不是任意的,对因该修改而受到影响的缔约方应当进行补偿或达成新的互利承诺。

第二款规定了缔约方谈判修改具体承诺表的标准,不得低于谈判之前具体承诺表的有利水平。即补偿性调整的标准符合权利义务结果的平衡,以维持互利承诺的一般水平,使之不低于此类谈判之前具体承诺减让表中规定的对贸易的有利水平。

第三款规定补偿性调整应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适用所有缔约方。补偿性调整效力等同于重新做出的具体承诺,修改成员方新开放的作为其对受影响成员方的补偿的服务贸易领域也应当向其他任何成员方开放。

第四款规定有关缔约方无法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的救济途径。即根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且仲裁结果对修改方是有法律效力的,其应该对补偿事宜进行调整,并修改或撤销其承诺。

第五款规定了受影响缔约方的报复措施。如果修改成员方实施拟议的修改或撤销而不遵守仲裁结果,那么任何参加仲裁的受影响成员方均可以仅针对修改成员方修改或撤销相应的减让承诺。受影响成员方因此而获得的利益应当与其根据仲裁裁决结果可获得的利益实质上相当。

第四部分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地区与地方政府

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承诺时,每一缔约方应保证其领土内的地区、地方政府和主管机构,以及非政府机构(行使中央、省、地区或其他地方政府或主管机关的授权)遵守这些义务和承诺。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本协议在缔约方国内应得到完全遵守。

每一缔约方应保证无论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得到授权的非政府机构都遵守本协议的义务和承诺。

本协议的签约主体是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协议在国内的实施需要国内机构和法律的配合,本条确保了一国国内政府遵守协议下的义务,并保证地方政府具体履行协议下的承诺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联络点

一、各缔约方应指定一个联络点,以便利缔约方之间就本协议下的任何事务进行沟通,包括对本协议的执行和实施交换信息。

二、应任何一缔约方请求,被请求方的联络点应指定负责该事务的部门或官员,并为便利与请求方的沟通提供帮助。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联络点的规定。共两款。

联络点是指为使本协议能够有效的贯彻和实施,经各缔约方指定的一个办公场所,专门负责管理协议所规定的所有相关事务。

第一款规定各缔约方指定一个明确的联络点规定其职责和义务,方便各缔约方对任何事务进行沟通,执行协议和信息交换。

第二款规定了联络点负责人制度。作为常设机构,有明确的负责部门或负责官员,一方面可以对于任何缔约请求方的请求作出及时的沟通和帮助,另一方面也表明对请求提出的缔约方的尊重及配合。这也表明联络点存在的重要性。

第二十七条 审议

东盟经济部长和中国商务部部长或其指定的代表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召开会议,此后每两年或任何适当的时间召开会议,审议本协议,以考虑进一步采取措施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并就本协议关于WTO纪律的第十五条或各缔约方同意的任何其他问题制定纪律和谈判协定。

【条文释义】本条确定了该协议的会议审议机制。

东盟经济部长和中国商务部部长或由他们指定的代表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召开会议进行协议的审议。之后每两年或任何适当时间召开会议以考虑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开放以及纪律的制定,协定的谈判。

第二十八条 杂项条款

一、GATS附件,即《关于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和《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经必要调整后,适用于本协议。

二、本协议包括(1)附件和其涵盖的内容,它们应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以及(2)按照本协议达成的所有未来的法律文件。

三、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或依据本协议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应影响或废止一缔约方依据其现为缔约方的协议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杂项条款的规定。共三款。

杂项条款对本协议的组成文件作出了列举,包括调整后的GATS的附件和本协议下其他附件。

第一款规定了本协议对于GATS附件的适用。GATS的附件包括《关于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对其适用应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期对各缔约方达成平等适用。

第二款将附件及其涵盖的内容,和按照协议达成的未来法律文件,均属于协议的内容范围内。表明本协议是开放式的,将来达成的法律文件是协议的一部分,一起在服务贸易自由化上发挥作用。

第三款限定了协议的权限。在没有规定的前提下不得影响和废止其他缔约方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期实现对现有条约义务的尊重。

第二十九条 修正

各缔约方达成书面协议即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正,此类修正应在各缔约方达成一致的日期生效。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对协议条款的修正事项。

即全体当事国对条约规定进行的更改。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四十条关于条约修正的规定,条约的修正应按照各自条约本身规定的程序进行。本条与《框架协议》规定一致,即条款的修正必须要经过各缔约方的同意,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作出,达成统一的修正案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争端解决

《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适用于本协议。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解决本协议争端的依据。

解决本协议争端的依据是《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该协议于2004年11月29日在老挝万象签订。

第三十一条 利益的拒绝给予

一缔约方可对下列情况拒绝给予本协定项下的利益:

(一)对于一项服务的提供,如确定该服务是从或在一非缔约方的领土内提供的;

(二)在提供海运服务的情况下,如确定该服务是:

1.由一艘根据一非缔约方的法律进行注册的船只提供的,及

2.由一经营和/或使用全部或部分船只的非缔约方的人提供的;

(三)对于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服务提供者,如确定其不是另一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利益拒绝的适用情形。

所谓利益拒绝,指某些进口货物、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不给予WTO规则所规定优惠待遇的情况,主要是体现WTO成员与非成员,以及互不适用WTO协定成员之间的关系[34]。本条规定了一缔约方可拒绝给予本协定项下利益的三种情况:

(一)确认服务的提供来自非缔约方领土;

(二)在特定的海运服务方面,即服务的提供来自根据非缔约方法律注册的船只,或者提供服务的部分或全部船只经营或使用者是非缔约方的人;

(三)如确定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服务提供者不是另一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

第三十二条 生效

一、本协议经各缔约方代表签署后,应于2007年7月1日生效。

二、各缔约方应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完成使本协议生效的国内程序。

三、如一缔约方未能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完成使本协议生效的国内程序,该缔约方依照本协议的权利与义务应自其完成此类国内程序之日开始。

四、一缔约方一俟完成使本协议生效的国内程序,应书面通知所有其他缔约方。

【条文释义】第一款规定了本协议生效的时间。共四款。

第一款规定的是具体生效时间,即经签署后应于2007年7月1日生效。

第二款规定了各缔约方应在协议生效前完成使协议生效的国内程序。即缔约方内部权力机构按照其宪法或组织文件的程序对其签署的条约予以确认,表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国内程序。内容包括在国内规定本协议的效力,解决与国内法的效力冲突,建立必要的机构配合本协议的实施等。

第三款规定若2007年7月1日前缔约方未完成第二款规定的国内程序,则享受本协议权利与承担义务应该在此类国内程序完成时才可以开始。

第四款规定缔约方的告知义务。若一缔约方完成使本协议生效的国内程序,应书面通知其他缔约方。

第三十三条 交存

对于东盟成员国,本协议应交存于东盟秘书长,东盟秘书长应及时向每一个东盟成员国提供一份经核证的副本。

具名于下的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的代表,特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以昭信守。

本协议于2007年1月14日在菲律宾宿务签署,一式两份,以英文书就。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协议的交存,共三款。

第一款规定了协议的交存办法,即协议交于东盟秘书长后应迅速给每一个东盟成员国提供一份经核证的副本。

第二款重审了签署的协议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

第三款明确了协议签署时间是2007年1月14日,地点是菲律宾宿务,协议的书写文字是英文,与《框架协议》等协议保持一致。

对附件的说明:有关服务贸易的承诺减让表,请参见本书关于《服务贸易协议》附件。

【注释】

[1]张玉卿主编:《WTO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6年11月第1版,第787页。

[2]见本条(二)“商业存在”的含义:指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成立或组建的无论何种类型的商业和专业机构,包括法人、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但本项仅就其中的法人而言。

[3]因本条(十三)“人”的含义为自然人及法人,故在此将原文中的“人”解释为:法人或自然人。

[4]见本条(二)“商业存在”的含义:指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成立或组建的无论何种类型的商业和专业机构,包括法人、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5]参见本协议原文注释1,根据互惠原则,本协议对该五国的永久居民并不适用。由于根据该五国的规定,另一缔约方的自然人仅限于居住在该另一缔约方领土内或其他地方以及根据该另一缔约方法律是该另一缔约方国民的自然人。一旦该五国中的任何一国颁布国内法给予另一缔约方或非协议方的永久居民以优惠待遇,应该就在本协议下该国是否将永久居民纳入自然人涵盖范围问题进行谈判。

[6]GATS将服务分为12个部门(160多个分部门):商业性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旅游及相关服务、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及其他服务。本协议所指的服务应与上述的定义相同。

[7]见本条(二)“商业存在”的含义:指在一缔约方领土内成立或组建的无论何种类型的商业和专业机构,包括法人、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8]见本条(二)“商业存在”的含义:指在一缔约方领土内成立或组建的无论何种类型的商业和专业机构,包括法人、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9]参见本协议原文注释2,服务提供者的此类待遇应扩大至提供该服务的存在方式,但不需扩大至该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领土以外的任何其他部分。

[10]跨境支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是本协议沿用的GATS对服务贸易的分类,在中国与东盟各国的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中也以上述四种分类表述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限制和附加承诺。

[11]应与本条(二)“商业存在”的含义结合阅读。

[12]参见本协议原文注释3。各缔约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前进一步讨论将菲律宾税收措施从本协议中排除的问题。

[13]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是指贸易政策和实践操作方法本身及其制定的程序是公开且可以预测的,参见WTO官网的介绍“Degree to which trade policies and practices,and the process by which they are established,are open and predictable.”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glossary_e/transparency_e.htm.访问日期:2011年3月20日。

[14]GATS第三条是关于透明度的条款,内容如下:
1.除紧急情况外,每一成员应迅速公布有关或影响本协定运用的所有普遍适用的措施,最迟应在此类措施生效之时。一成员为签署方的有关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也应予以公布。
2.如第一款所指的公布不可行,则应以其他方式使此类信息可公开获得。
3.每一成员应迅速并至少每年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知对本协定项下具体承诺所涵盖的服务贸易有重大影响的任何新的法律、法规、行政准则或现有法律、法规、行政准则的任何变更。
4.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关于提供属第一款范围内的任何普遍适用的措施或国际协定的具体信息的所有请求应迅速予以答复。每一成员还应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应请求就所有此类事项和需遵守第三款中的通知要求的事项向其他成员提供具体信息。此类咨询点应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本协定中称“《WTO协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设立。对于个别发展中国家成员,可同意在设立咨询点的时限方面给予它们适当的灵活性。咨询点不必是法律和法规的保存机关。
5.任何成员可将其认为影响本协定运用的、任何其他成员采取的任何措施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15]GATS第三条第二款“机密信息的披露”,内容如下:
“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要求任何成员提供一经披露即妨碍执法或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公私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

[17]参见本协议原文注释4,“有关国际组织”指其成员资格至少对本协议全体缔约方相关机构都开放。

[18]保障措施(Safeguard Measure)是WTO成员可以采取的一种保护国内特定产业免于受到任何产品进口增加引起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措施,如暂时地限制进口,参见WTO官网对于保障措施的介绍“A WTO member may take a‘safeguard’action(i.e.,restrict imports of a product temporarily)to protect a specific domestic industry from an increase in imports of any product which is causing,or which is threatening to cause,serious injury to the industry.”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safeg_e/safeg_e.htm.访问日期:2011年3月20日。

[20]有关例外措施的更多知识请参见《框架协议》第十条。

[22]本条规定与GATS第14条基本一致,GATS第14条对于公共秩序的注解为:只有在社会的某一根本利益受到真正的和足够严重的威胁时,方可援引公共秩序例外。

[23]参见本协议原文注释6,第14条中的税收用语,根据采取这些措施的缔约方的国内法律中的税收用语或概念,或相当的、类似的概念来确定。

[24]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The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SCM Agreement”))对补贴作出如下定义:补贴是指产生利益的以下行为:1.政府资金及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2.政府放弃或未征收在其他情况下应征收的政府税收;3.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4.政府向筹资机构付款,或委托/指示私营机构履行上述的一种或多种通常应属于政府的职能,且此种做法与政府通常采用的做法应无实质差别;5.存在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第16条意义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25]《框架协议》序言第二段:忆及我们2001年11月6日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斯里巴加湾东盟—中国领导人会议上关于经济合作框架和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决定,自由贸易区将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东盟新成员国(以下简称“东盟新成员国”)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并对早期收获做出规定,其涉及的产品及服务清单将通过相互磋商决定。

[26]本协议第一条第二十项(二十)将“服务贸易”定义为以下四种提供方式:
1.自一缔约方领土向任何其他方领土提供服务;
2.在一缔约方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3.一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方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4.一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方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27]参见本协议原文注释7,缔约方以行动表示承诺允许资本跨境流动和转移入其领土内,可视为一种默示表示。

[28]见本协议原文注释8,第二项和第三项不包含一缔约方为限制服务提供而投入的措施。

[29]法律实体(Legal Entity)又被称为法人实体,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对其活动产生的后果负法律责任的企业和其他单位。法人实体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具有自己独立的名称;2.具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3.进行了合法注册登记;4.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张玉卿主编:《WTO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6年11月第1版,第147页。

[30]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是给予其他缔约方与自己国民相同的待遇的原则,GATT第三条、GATS第十七条和TRIPS第三条均规定了各自领域内的国民待遇原则。参见WTO官网对国民待遇的介绍“The principle of giving others the same treatment as one’s own nationals.GATT Article 3requires that imports be treated no less favourably than the same or similar domestically-produced goods once they have passed customs.GATS Article 17and TRIPS Article 3also deal with national treatment for service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glossary_e/national_treatment_e.htm.访问日期:2011年3月20日。

[31]参见本协议原文注释9,国民待遇并非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以补偿,需要说明的是,本协议的中文原文中的表述为“因有的竞争劣势”,笔者将其修改为“固有的竞争劣势”以便理解。

[32]本协议的具体承诺减让表是以国别表述的,每一个国家的具体承诺减让表横向分为两大部分:水平承诺和具体承诺,纵向分为四列:第一列是部门或分部门的名称,第二、三、四列分别是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限制和附加承诺的内容。水平承诺中作出的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限制和附加承诺的内容适用于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列出的所有部门。具体承诺中作出的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限制和附加承诺适用于对应的服务贸易部门,并按照四种不同的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移动)分别进行表述。

[33]本条是对《框架协议》第一条目标“(b)促进货物和服务贸易,逐步实现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并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机制”中服务贸易的目标的细化。

[34]张玉卿主编:《WTO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6年11月第1版,第428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