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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法律功能和形式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行为的法律功能主要是指行政行为能够引起的法律效果,这种法律效果主要有[1]:第一,赋予或剥夺权利。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在于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赋予或剥夺。行政的证明或确认的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行政确认权。不同的行政行为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依据法律、法规的不同规定,一定的行政行为表现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行政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法律功能和形式

行政行为的法律功能

行政行为的法律功能主要是指行政行为能够引起的法律效果,这种法律效果主要有[1]:第一,赋予或剥夺权利。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在于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赋予或剥夺。权利的赋予如行政奖励,权利的剥夺如吊销营业执照。第二,科以或免除义务。行政主体可以通过行政行为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科以一定的义务,如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科以了纳税人交纳税款的义务;同时,行政主体也有权通过行政行为依法免除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如对纳税给予一定的优惠或减免。第三,证明或确认关系。行政的证明或确认的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行政确认权。

行政行为的形式

不同的行政行为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依据法律、法规的不同规定,一定的行政行为表现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我国的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第一,口头形式,行政主体借助于言语来实现其行为意思的方式。这种形式的优点在于简便、易行、直接,但其缺点是缺乏文字依据,对事后争议有可能产生举证困难的问题,因此,对于比较正式的行政行为均不宜采用此种形式。第二,书面形式,行政主体借助于文字来实现其行政意思的一种方式。这是行政行为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形式。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行政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行为。第三,动作形式,行政主体借助于行政人员的动作来进行意思表示的方式,最常见的是交通警察指挥交通的各种手势。第四,默示形式,默示形式主要是一种不作为的形式,只有在法律、法规有着明确的规定时才能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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