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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与安全管理

时间:2022-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关安全卫生管理的制度。包括各种行业生产卫生、医疗预防、健康检查等技术和组织管理措施的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调查报告。伤亡事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四节 健康与安全管理

针对劳动过程中的不安全和不卫生因素,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以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涉及劳动安全卫生内容的约占一半左右。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安全卫生做了专章规定。此外,还有一系列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安全卫生的国家标准,如国务院1991年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2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2002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

一、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法规

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关安全卫生管理的制度。《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法》第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相关法规的内容包括:(1)企业管理者、职能部门、技术人员和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如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如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3)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如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如规定工会对用人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等。(5)安全卫生监察制度,如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6)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二、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是防止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减轻繁重体力劳动强度,维护生产设备安全运行的法律规范。《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安全生产法》第2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的内容主要包括:(1)技术措施,如机器设备、电气设备、动力锅炉的装置,厂房、矿山和道路建筑的安全技术措施;(2)组织措施,即安全技术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置和训练,以及工作计划和制度。

三、劳动卫生规程

劳动卫生规程,是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和防止职业病发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规章制度。包括各种行业生产卫生、医疗预防、健康检查等技术和组织管理措施的规定。职业危害主要有:(1)生产过程中的危害,如高温、噪声、粉尘、不正常的气压等;(2)生产管理中的危害,如过长的工作时间和过强的体力劳动等;(3)生产场所的危害,如通风、取暖和照明等。

四、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是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统计、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的制度。《劳动法》第57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伤亡事故的种类。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伤亡事故按伤亡程度和伤亡人数的不同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

(2)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和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伤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伤亡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调查报告。伤亡事故调查工作,依事故的伤害程度和人数采取不同的方式,由不同的人员进行。

(3)伤亡事故的处理。《安全生产法》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伤亡事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对于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伤亡事故发生之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五、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劳动者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所在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用人单位的重要义务,法律赋予劳动者相应的权利以达到平衡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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