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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业务的一般流程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尚无合同的,需在报检单上注明检验检疫的项目和要求。现场检验一般采取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抽样法。新的检验检疫规程极大地提高了检验检疫效率,使出口商便于发运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在正常情况下,检验检疫局完成以上四个步骤,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即告完成了。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并实施复验。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对同一检验

能力素养一 检验检疫业务的一般流程

一、报检

出境报检是指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对于属于检验检疫范围的出境商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的行为。报检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单据。

(1)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订单,信用证,有关函电,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结果单原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2)凭样品成交的,须提供样品。

(3)经预检的货物,在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放行手续时,应提供该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4)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在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时,应提交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或《换证凭条》。

(5)出口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

(6)预检报检的,还应提供货物生产企业与出口企业签订的贸易合同。尚无合同的,需在报检单上注明检验检疫的项目和要求。

(7)按照检验检疫的要求,提供相关其他特殊证单。

报检一般是在装运期前七天申报;但某些特殊商品检验检疫局有特殊要求,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向检验检疫局申报。

二、抽样

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须及时派人到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其内容包括货物的数量、重量、包装、外观等项目。现场检验一般采取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抽样法。抽样时须按规定的抽样方法和一定的比例随机抽样,以便样品能代表整批商品的质量。

常用的抽样方式有以下九种:

(1)登轮抽样。进口大宗商品时,采取在卸货过程中登轮抽样的方法,可随卸货进度,按一定的比例,抽取各个部位的代表性商品,然后经过混合、粉碎、缩分,取得代表性的检验样品。

(2)甩包抽样。例如进口橡胶,数量很大,按规定以10%抽样,采取在卸货过程中,每卸10包甩1包,供抽样用,既可使抽样工作进行便利,又能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3)翻垛抽样。出口商品在仓库中密集堆垛,难以对不同部位抽样时,如有条件可进行适当翻垛,然后进行抽样。这种方式要多花一定的劳力。

(4)出厂、进仓时抽样。在仓容紧张、翻垛困难的情况下,对出口商品可事先联系安排在出厂或进仓时进行抽样,同时加强批次管理工作。

(5)包装前抽样。为了避免出口商品抽样时的拆包损失,特别是对用机器打包的商品,在批次分清的前提下,采取在包装前进行抽样的办法。

(6)生产过程中抽样。有些出口商品,可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根据生产批次,按照规定的要求,随生产抽样,以保证代表性,检验合格后进行包装。

(7)装货时抽样。出口大宗散装商品,有条件的可在装船时进行抽样。如原油用管道装货时,可定时在管道中抽取样品;出口食盐的可在装船时每隔一小时抽样一次。这种样品的代表性都很好。

(8)开沟抽样。出口散装矿产品,抽样困难,且品质又不够均匀,一般视垛位大小,挖掘长宽2~3米、深1米的沟,以抽取代表性样品。

(9)流动间隔抽样。大宗矿石产品抽样困难,可结合装卸环节,在输送带上定时抽取有足够代表性的样品。

不论采取上述哪种形式的抽样,所抽取的样品必须遵循抽样的基本原则,即能代表整批商品的品质。

三、检验检疫

目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境商品的检验检疫实行“一次报检、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的工作规程和“一口对外”的国际通用的检验检疫模式。新的检验检疫规程极大地提高了检验检疫效率,使出口商便于发运货物。

检验检疫机构的施检工作人员根据抽样和现场检验记录,仔细核对合同及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等的规定,弄清楚检验的依据、标准,采用检验检疫规定的方法实施检验检疫。

四、签证与放行

根据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海关总署《2000年1号联合公告》规定,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对于国外有要求签发有关检验检疫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一)签证

1.检验检疫证书的签发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的签发程序包括审核、制证、校对、签署和盖章、发证/放行等环节。施检过程的抽样记录、检验检疫结果记录、拟稿等环节在各检验检疫施检部门完成,其他环节均在检务部门完成,包括审核证稿及其全套单据,缮制各种证单。经过校对证单,签署和盖章后发证,完成签证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检验检疫工作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

检务部门收到施检部门的证稿后,出境签证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2.签证日期和有效期

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一般以验讫日期作为签发日期。出境货物的出运期限及有关检验检疫证单的有效期如下:

(1)一般货物为60天;

(2)植物和植物产品为21天,在北方冬季可适当延长至35天;

(3)鲜活类货物为14天;

(4)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用于船舶的有效期为12个月,用于飞机、列车的有效期为6个月,除鼠/免于除鼠证书为6个月;

(5)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有效期为12个月,预防接种证书有效期限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6)出口换证凭单以标明的检验检疫有效期为准;

(7)信用证要求装运港装船时检验,签发证单日期为提单日期三天内签发(含提单日)。

(二)出境货物放行

在本地报关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两联)。正本由报检人持有,用于在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1.产地检验检疫,产地放行

放行要求为: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是否齐全,《出境货物通关单》、检验检疫有关证书与外贸的相关单据是否一致(证证相符),以及检验检疫签发的所有证单与出境货物的品质、数/重量、包装等是否一致(货证相符)。

2.产地检验检疫,口岸查验放行

口岸查验放行时,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所需的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箱单、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等单据是否齐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与其他外贸单据是否一致(证证相符)。同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对货物进行查验,核查《出境货物换证凭单》与出境货物是否一致(货证相符),对于证证相符、货证相符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放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可以并批和分批使用。

在正常情况下,检验检疫局完成以上四个步骤,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即告完成了。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更改、撤销或复验等业务,应该按照以下步骤向检验检疫局办理。

五、更改

已报检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尚未实施检验检疫或虽已实施检验检疫但尚未出具证单的,由于某种原因,报检人需要更改报检信息的,可以向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经审核后按规定进行更改。

检验检疫机构尚未实施检验检疫,品名更改后与原报检不是同一种商品的,不能更改。

检验检疫机构已实施检验检疫但尚未出具证单,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要求、包装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原报检不一致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办理更改事项如下:

(1)填写《更改申请书》,说明更改的理由和更改的事项;

(2)提供有关函电等证明文件,并提交原证单;

(3)变更合同或信用证的,须提供新的合同或信用证。

六、撤销

报检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后,因故需撤销报检的,可提出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撤销手续。

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办理撤销事项如下:

(1)填写《撤检申请书》,说明撤销的理由;

(2)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七、重新报检

报检人在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并领取检验检疫证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2)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4)已撤销报检的。

重新报检的要求如下:

(1)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

(2)交还原发的证书或证单,不能交还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复验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并实施复验。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对同一检验结果只进行一次复验。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国家质检总局做出的复验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复验工作程序和工作时限

复验工作程序如下:

(1)报检人提出复验申请;

(2)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3)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并实施复验;

(4)实施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做出复验结论。

工作时限: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复验结论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二)复验申请的时限和条件

(1)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做出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申请复验的,申请期限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期限继续计算。

(2)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保证和保持原报检商品的质量、重量的状态,并保留其包装、封识、标志。

(三)复验申请应提供的单据

复验申请应提供以下单据:

(1)申请复验时,报检人应填写《复验申请表》;

(2)原报检所提供的证单和资料;

(3)原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证单。

(四)复验申请的受理

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复验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如下处理:

(1)复验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报检人出具《复验申请受理通知书》;

(2)复验申请内容不全或随附单证资料不全的,向报检人出具《复验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销申请;

(3)复验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出具《复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五)复验申请的费用

(1)申请复验的报检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复验费用。

(2)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的复验结论认定属原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任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检疫机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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