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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各种限制进口的非关税措施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关税壁垒是相对于关税而言的,其措施包括各种国家法律、法令、行政性措施。我们把所有非关税的管理措施和控制贸易的政策和手段称为非关税壁垒。间接的非关税壁垒措施是对进口商品制定严格的条例或规定,间接地限制商品进口,如进口押金制、最低进口限价、苛刻复杂的技术标准等。“自愿”出口限制往往是出口国在面临进口国采取报复性贸易措施的威胁时被迫做出的一种选择。

学习任务三 掌握各种限制进口的非关税措施

一、非关税措施概述

(一)非关税壁垒的概念

非关税壁垒(Non唱TariffBarriers,NTBs)是指除关税以外的各种限制进口的措施。非关税壁垒是相对于关税而言的,其措施包括各种国家法律、法令、行政性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和它的前身关贸总协定经过多年的多方会谈,使得世界各国的关税税率显著下降。主要发达工业国家工业制成品的加权平均关税税率已从20世纪中期的40%下降到目前的5%以下。发展中国家的关税也出现了明显的下降。

面对日益激烈的外部竞争环境,在关税普遍下降的同时,许多国家纷纷采用非关税贸易壁垒。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为了维护部分利益集团的经济利益,以各种名义实施了新的贸易保护措施,以逃避世界贸易组织的制度约束。这些新的贸易保护措施多以关税以外的办法,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我们把所有非关税的管理措施和控制贸易的政策和手段称为非关税壁垒。

非关税壁垒可以分为直接和间接两大类。直接的非关税壁垒措施也称为直接的数量限制,是由进口国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加以限制,或迫使出口国直接限制商品的出口,这类措施有进口配额制、进口许可证制和“自愿”出口限制等。间接的非关税壁垒措施是对进口商品制定严格的条例或规定,间接地限制商品进口,如进口押金制、最低进口限价、苛刻复杂的技术标准等。自从关贸总协定第六轮“肯尼迪”开启非关税壁垒谈判以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多边协议来约束直接的非关税壁垒,所以表面看起来更合法的间接非关税壁垒业已成为各国限制进口措施的主流。

(二)非关税壁垒的特点

非关税壁垒相对于关税壁垒而言具有多方面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非关税措施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一方面,关税税率的制定往往需要一个立法程序,一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便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在需要紧急限制进口时又往往难以及时调节,且受到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约束,进口国往往难以做到有针对性的调整。非关税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则通常采用行政手段,能随时对某种商品采取相应的措施,较快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因而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2.非关税措施更易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关税措施是通过征收高额关税,提高进口商品的成本来削弱其竞争力。若出口国政府对出口商品予以出口补贴或采取倾销的措施销售,则关税措施难以达到预期效果。非关税措施如进口配额等事先控制进口的数量和金额,直接把超额的商品拒之门外,限制进口效果明显。

3.非关税措施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

按照WTO关于关税透明性原则的要求,关税的税率必须公开透明,便于查阅,任何国家的出口商都可以了解,但一些非关税壁垒措施往往并不公开,而且经常变化,使外国出口商难以对付和适应。因而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更具有隐蔽性。

关税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是WTO的主要原则之一,歧视性的国别关税不仅不符合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而且容易导致别国报复。而非关税壁垒措施通过设定限制特定商品和制定特殊技术标准,往往更能有针对性地向某些国家实施,比关税壁垒更具有歧视性。

二、非关税壁垒的主要种类

(一)传统非关税壁垒措施

1.进口配额制(ImportQuotasSystem)

进口配额又称进口限额,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地限制。在规定的期限内,限额以内的商品可以进口,超过限额就不准进口,或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后才能进口。

进口配额主要有两种: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

(1)绝对配额(AbsoluteQuotas):是指在一定的时期内,对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额,达到这个数额后,不准进口。在实施中又分为全球配额和国别配额两种形式。

①全球配额(GlobalQuotas),这是属于全球范围内的绝对配额,即对于来自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进口国主管当局通常按进口商申请先后或过去某一时期的实际进口额批给一定的额度,直至总配额使用完为止,超过总配额就不准进口。

②国别配额(CountryQuotas),是在总配额内按国别或地区分配给固定的配额,达到这个数额后便不准进口。实行国别配额可以使进口国根据它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关系分配给不同的额度。进口商必须提交原产地证书以区分来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

国别配额又可以分为自主配额和协议配额。自主配额又称单方面配额,是由进口国完全自主地、单方面强制规定一定时期内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某种商品的配额。协议配额又称双边配额,是由进口国家或出口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之间协商确定的配额。

(2)关税配额(TariffQuotas):是指对进口商品的绝对数量和金额不加限制,在规定的时期内,对关税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或减免税待遇,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附加税或罚款。

关税配额按商品进口的来源,可分为全球性关税配额和国别关税配额。按征收关税的差别,可分为优惠性关税配额和非优惠性关税配额。优惠性关税配额是对配额内的进口商品给予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甚至免税,而对于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原来的最惠国税率。非优惠性关税配额是在配额内征收原来的进口税,但对于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极高的关税或者罚款。

为了加强绝对进口配额的作用,一些国家往往对配额商品订得很细,比如按不同的商品规格、价格水平、原料来源和进口商等规定不同的配额。

1995年WTO成立以后,进口配额的使用受到诸多多边协议的规范。各国进口配额的发放也必须贯彻公开、透明和非歧视的原则。

2.“自愿”出口配额制(VoluntaryRestrictionofExport)

“自愿”出口配额制是出口国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愿”规定在某一时期内某种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配额,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

“自愿”出口限制往往是出口国在面临进口国采取报复性贸易措施的威胁时被迫做出的一种选择。它是在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一种非关税壁垒措施,实际上是进口配额制的变种,所不同的是,出口配额是由出口国控制的。

“自愿”出口配额制一般有两种形式:

(1)非协定的“自愿”出口配额。即不受国际协定的约束,而是出口国迫于进口国的压力,单方面规定出口配额,限制商品出口。这种配额有的是由政府有关机构规定配额,出口商必须向有关机构申请配额,领取出口授权书或出口许可证才能出口;有的是由本国大的出口厂商或协会“自愿”控制出口,以控制恶性竞争

(2)协定的“自愿”出口配额。即双方通过谈判签订“自限协定”或有秩序的销售安排。在协定中规定有效期内的某些商品的出口配额,出口国应根据此配额实行出口许可证或出口配额签证制,自行限制这些商品的出口。进口国则根据海关统计进行检查,“自愿”出口配额大多数属于这一种。

知识拓展:日美汽车贸易中的“自愿出口配额”

“自愿出口配额”最早最著名的例子是日本对出口美国的汽车的限制。日本汽车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进入美国市场,到20世纪80年代初,对美国汽车产业造成了严重的冲击。1979—1980年美国汽车业失业率的上升和利润的下降,使福特汽车公司和美国汽车工人联合工会(UnitedAutomobileWorkers,简称UAW)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使用201条款的保护。几位来自美国中西部各州的参议员提出了一个把1981年、1982年、1983年出口到美国的日本汽车总数限制在160万辆的议案。这个议案原定在1981年5月12日的参议院金融委员会上进行讨论和修改。但日本政府在知道这一消息后主动于5月1日宣布它会“自愿”限制在美国市场上汽车的销售。1981年4月—1982年3月,限制总额为183万辆,包括出口到美国的168万辆小汽车和8.25万辆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出口到波多黎各的7万辆其他交通工具。在1984年3月之前,这个限额一直保持不变,后来开始逐步增加,1984年配额升至202万辆,1985年又升至每年251万辆,1992年3月限额开始下降。

最初几年里,自愿限制总额几乎都用完。在1987年前,自愿限制对日本的汽车出口一直是有约束力的。1987年之后,日本公司开始在美国境内生产汽车,美国从日本的进口自然下降,实际进口逐渐低于限制总额。到1994年3月,美国对日本汽车的自愿出口限制就取消了。

有意思的是,1981年,在实行限制后的第一年,销往美国的日本汽车的单位价值上升了20%,而1982年在前一年的基础上又上升了10%。当然,价格的上升可能反映的是一般性价格水平的上升,也可能反映了日本销美汽车质量的提高。

美国加州大学的罗伯特·芬斯阙教授于1988年建立了一个质量选择的理论模型,并利用日本出口到美国的不同车型价格数据,就自愿出口限制协议对日本输美汽车质量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通过比较自愿出口限制协议生效前后的变化,他发现:日本公司改变了在美国市场所销售汽车的特性,转向了更高质量和价格的车型,也就是说,伴随自愿出口限制协议而来的日本汽车进口价格的上涨,部分原因是进口车型的质量提高。在考虑了日本进口车质量提高因素的基础上,他计算出在1983年和1984年的自愿出口配额水平下,每进口一辆小汽车,美国实际支付的福利成本超过1000美元。

思考:

1.“自愿”出口配额制与进口配额制的区别。

2.绝对配额与关税配额有何区别?

3.全球配额与国别配额有何区别?

3.进口许可证制(ImportLicenseSystem)

进口许可证制是一国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口必须申领许可证,没有许可证海关不予进口的制度,是国际贸易中一项应用较为广泛的非关税措施。

从进口许可证与进口配额的关系上看,进口许可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进口国管理机构预先规定一定的配额,然后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发放;一种是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进口许可证的发放不与配额结合,进口国在个别考虑的基础上,决定对某种商品的进口发给许可证。由于这种个别考虑没有公开的标准,所以能起到更大的限制进口的作用。

从进口商品的许可程度上看,进口许可证可以分为一般许可证和特种许可证两种。前者又称公开一般许可证,凡是列明属于公开一般许可证的商品,进口商只要填写了许可证,有关当局即批准和发给进口许可证。各国政府通过一般许可证管理,可以不用很多人力财力就能得到进口统计数字和其他必要的信息。后者又称为特种进口许可证,由政府有关机构对进口商品进行严格地监督和控制,只对允许进口的商品数量发给许可证。在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以上两种许可证又被称为自动许可证和非自动许可证。

WTO要求,如果有关成员国因特殊情况要采用进口许可证制,也要使用公开一般许可证,并且发放程序要透明。

4.外汇管制(ForeignExchangeControl)

外汇管制是一国政府为了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率的稳定,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等直接加以限制所实行的一种制度。

在外汇管制下,进口商必须向外汇管制机构指定的银行购买外汇,本国货币出入国境的携带也受到严格的限制。政府通过控制外汇的供应数量来掌握进口商品的种类、数量和来源国别,从而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外汇管制的方式较为复杂,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数量性外汇管制: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的数量直接进行限制和分配。一些国家实行数量性外汇管制时,往往与进口许可证相结合。

(2)成本性外汇管制: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实行复汇率制,利用外汇买卖成本的差异,间接影响不同商品的出口。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对于国内需要而又供应不足或不生产的重要原料、机器设备和生活必需品,用较为优惠的汇率;对于国内可大量供应和非重要的原料和机器设备用一般的汇率;对于奢侈品和非必需品使用最不利的汇率。

(3)混合性外汇管制:是指同时使用数量性和成本性的外汇管制,对外汇实行更为严格地控制,以控制商品的进出口。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外汇储备短缺,国际收支长期失衡,许多国家实行外汇管制政策。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国际收支状况改善,大多数发达国家逐步放宽了外汇管制,最后实现了货币的自由兑换。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逐渐放宽了外汇管制。

5.最低进口限价(MinimumImportPrice)

最低限价制即指一国政府规定某种进口商品的最低价格,若进口商品低于最低价,则禁止进口或征收进口附加税。例如,1985年智利对绸坯布进口规定每公斤的最低限价为52美元,低于此限价,将征收进口附加税。

6.进口押金制(AdvanceDeposit)

进口押金制又称进口存款制,进口商若要进口商品,要预先按照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无息存入一笔现金,以增加进口商的资金负担,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意大利政府曾规定某些商品不管从任何国家进口,必须先向中央银行交纳相当于进口值半数的现款押金,并无息冻结6个月。

7.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DiscriminatoryGovernmentProcurementPolicy)

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是指国家制定法令,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公共物品时要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的做法。这是对不同国家的产品采取差别待遇,从而构成对特定国家产品的歧视。许多国家都有这种制度,如英国限定通讯设备和电子计算机要向本国公司采购。

鉴于歧视性政府采购对贸易有一定的阻碍,世界贸易组织通过谈判制定了《政府采购协议》。这是一个诸边协议,只有签署了该协议的成员方受协议规则的约束。协议规定,协议的签署方必须保持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并给其他成员在参与政府采购方面同等的待遇。但在实践中,一些WTO成员往往以不太透明的采购程序阻碍外国产品公平地参与采购。

8.歧视性国内税(DiscriminatoryInternalTaxes)

国内税是指在一国境内,对生产、销售、使用或消费的商品所应支付的捐税。歧视性国内税是指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国内产品的税费,构成对进口产品的不公平限制,与WTO的国民待遇相违背。但是由于国内税的制定和执行通常不受贸易条约和多边协定的限制,而且有些国家地方政府亦有设税的权限,所以更能起到限制进口的目的。例如,美国和日本进口酒精饮料的消费税都高于本国同类产品。

9.专断的海关估价(ArbitraryMeasuresforCustomsValuation)

海关估价是指海关按照规定对申报进口的商品价格进行审核,以确定或估计其完税价格。专断的海关估价措施是指有些国家根据国内某些特殊规定,违背《海关估价协议》,提高某些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增加进口货物的关税负担,来阻碍商品的进口。

10.通关环节壁垒

通关环节壁垒是指进口国有关当局在进口商办理通关手续时,要求提供非常复杂或难以获得的资料,甚至商业秘密资料,从而增加进口产品的成本,影响其顺利进入进口国市场;或者通关程序耗时冗长,使得应季的进口产品(如应季服装、农产品等)失去贸易机会;或者对进口产品征收不合理的海关税费等。

(二)新型非关税壁垒措施

1.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BarrierstoTrade,TBT)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进口国对进口商品实施各种严格、繁杂、苛刻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从而提高产品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或者使出口商增加商品成本,最终达到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当今世界应用最广、发展最快、影响最大的非关税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简称《TBT协议》)规定,WTO成员有权制定和实施旨在保护国家或地区安全利益、保障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出口产品质量等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确定产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上述措施总称为TBT措施,具体可分为三类,即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技术法规是指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的文件,以及规定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可以是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政府授权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技术规范、指南、准则等。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特征,即只有满足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方能销售或进出口。

技术标准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专门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按照《TBT协议》的规定,标准是自愿性的。但实践中有些国家将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两种,其强制标准具有技术法规的性质。

合格评定程序是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相关要求的程序。《TBT协议》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测和检验程序;符合性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程序;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它们的组合。

《TBT协议》要求WTO各成员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TBT措施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原则(对贸易影响最小原则)、非歧视性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原则、技术法规等效性原则、合格评定程序的相互认可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等。凡是违反《TBT协议》有关原则所制定和实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均构成技术性贸易壁垒。

在实践中,不少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并未严格遵守上述原则,有意识地把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大体主要有以下5方面。

(1)制定实施严苛、复杂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欧盟各国由于普遍经济、技术实力较高,因而各国的技术标准水平较高,法规较严,尤其是对产品的环境标准要求,让一般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望尘莫及。以欧盟进口的肉类食品为例,不但要求检验农药的残留量,还要求检验出口国生产厂家的卫生条件;此外,欧盟理事会92-5EEC指令还对工作间温度、肉制品配方及容器、包装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日本《食品卫生法》对食品加工、制造、使用、调理、保存标准以及添加剂、包装容器、标签标准等做了详尽规定。

美国是世界上食品标签法规最为完备、严谨的国家。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要求大部分的食品必须标明至少14种营养成分的含量,仅仅是在这一领域处领先地位的美国制造商就为此每年要多支出10.5亿美元,由此可以想象其他落后国家的出口商的成本压力了,尤其是对没条件进行食品成分分析的国家而言这无疑就是禁止进口性措施了。

(2)充分利用各国技术标准、法规的差异性设置障碍。例如日本的法规和标准中只有极少数是与国际标准一致的,当外国产品进入日本市场时,不仅要求符合国际标准,还要求与日本的标准相吻合。如化妆品,要与日本的化妆品成分标准(JSCL)、添加剂标准(JSFA)和药理标准(JP)的要求一致。只要有其中一项指标不合格,日方就可以以质量不达标为由拒之门外。

(3)有些标准经过精心设计和研究,是专门针对进口国家或商品而制定的,可以专门用来对某些国家的产品形成技术壁垒。美国为了阻止墨西哥的土豆输入,对土豆的标准规定有成熟性、个头大小等指标,这就给墨西哥种植的土豆销往美国造成了困难。

(4)设置严苛、复杂的合格评定程序。目前各国在产品检疫和检验方面的规定越来越严,对要求检疫和检验的商品也越来越多。例如日本对中国大米的农药残留量,从原来的65项检测指标增加到104项;欧盟对中国茶叶的检测指标从原来的72项增加到现在的134项。还有一些国家在抽样、检测和检验等具体程序中,无故拖延时间,对进口产品构成不合理的限制。

(5)绿色贸易壁垒名目激增。绿色贸易壁垒是指以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和节约能源等为由的限制或阻碍国际贸易的技术性措施。绿色壁垒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从对环境产生影响的角度出发,其内容可以从商品的生产、加工方法、包装材料、销售方式、消费方式甚至商品废弃后的处理方式等诸多方面加以限制。

当前绿色贸易壁垒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①苛刻的绿色标准。发达国家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这些标准都是根据发达国家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的,发展中国家是很难达到的,势必导致发展中国家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其中比较典型的是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这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序列号为14000的一系列用于规范各类组织的环境管理的标准。虽然ISO14000通过国际协调,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由于环保而造成的贸易冲突,协调了环境与贸易的关系。但是,由于经济、技术信息等方面的原因,发展中国家实施ISO14000的速度以及规模滞后,这将影响到发展中国家产品市场准入和竞争力。

②绿色包装要求。绿色包装制度要求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者再生,易于自然分解。这些“绿色包装”法规,虽然有利于环境保护,但却为发达国家制造“绿色壁垒”提供了可能,由此引起的贸易摩擦不断。

③复杂苛刻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的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制定和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必须遵循科学性原则、等效性原则、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原则、透明度原则、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一致性原则、对贸易影响最小原则和动植物疫情区域化原则等。缺乏科学依据,不符合上述原则的措施均构成贸易壁垒。例如,日本对进口农产品、畜产品以及食品类的检疫防疫制度非常严格,对于入境农产品,首先由农林水产省下属的动物检疫所和植物防疫所从动植物病虫害角度进行检疫。同时,由于农产品中很大部分用作食品,在接受动植物检疫之后,还要由日本厚生劳动省下属的检疫所对具有食品性质的农产品从食品角度进行卫生防疫检查等。2002年1月至7月日本厚生省对中国蔬菜共检验7001批次,其中仅有36件农药残留超标,只占总检验量的0.5%。质优价廉的中国蔬菜,对日本本土蔬菜市场形成强大的冲击,于是,日方采取分批检验的办法,导致进口通关放慢。由于蔬菜保鲜期短,烦琐的检验手续使菜质下降,而且检验费从原来的每批次5万日元抬升至80万日元。高额费用迫使日本进口商陆续取消对华订单,达到了利用技术壁垒实现贸易保护的目的。

④绿色环境标志。它是一种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图形,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和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损害。目前,美国、德国、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典、法国、芬兰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都已建立了环境标志制度。发展中国家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必须取得这种“绿色通行证”,但是其中花费的时间和费用使许多中小型企业望而却步。

知识拓展:ISO9000与ISO14000

ISO9000族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在全世界范围内用的关于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方面的系列标准,目前已被80多个国家等同或等效采用。

众所周知,对产品提出性能、指标要求的产品标准包括很多企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但这些标准还不能完全解决客户的要求和需要。客户希望拿到的产品不仅要求当时检验是合格的,而且在产品的全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人、设备、方法和文件等一系列工作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通过工作质量来保证产品实物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它隐含的缺陷。现在许多国家把ISO9000族标准转化为自己国家的标准,鼓励、支持企业按照这个标准来组织生产,进行销售。而作为买卖双方,特别是作为产品的需方,希望产品的质量当时是好的,在整个使用过程中,它的故障率也能降到最低程度。即使有了缺陷,也能给用户提供及时的服务。在这些方面,ISO9000族标准都有规定要求。符合ISO9000族标准已经成为在国际贸易上需方对卖方的一种最低限度的要求。

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继ISO9000标准之后推出的又一个管理标准。该标准是由ISO/TC207的环境管理技术委员会制定,有14001到14100共100个号,统称为ISO14000系列标准。该系列标准融合了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在环境管理方面的经验,是一种完整的、操作性很强的体系标准,其中ISO14001是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主干标准,它是企业建立和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的依据。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国际标准,目的是规范企业和社会团体等所有组织的环境行为,以达到节省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

2.社会责任标准壁垒

社会责任标准壁垒是指以劳动者劳动环境和生存权利为理由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

社会责任标准壁垒由社会条款而来,社会条款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文件,而是对国际公约中有关社会保障、劳动者待遇、劳工权利、劳动标准等方面规定的总称,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相辅相成。国际上对此关注由来已久,相关的国际公约有100多个,包括《男女同工同酬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劳工组织(ILO)及其制定的上百个国际公约,也详尽地规定了劳动者权利和劳动标准问题。

目前,在社会责任标准壁垒方面颇为引人注目的标准是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8000),即“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是由总部设在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SocialAccountabilityInternational,SAI)发起并联合欧美部分跨国公司和其他一些国际组织制订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SA8000)是一种以保护劳动环境和条件、劳工权利等为主要内容的新兴管理标准体系。SA8000的主要内容包括童工、强迫性劳工、健康与安全、组织工会的自由与集体谈判的权利和歧视等。

近年来欧美发达国家为了削弱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比较优势,越来越重视社会责任标准的实施,并力图使其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制度。2004年5月1日开始,部分欧美国家开始对进口产品强制实行SA8000的认证。广大发展中国家认为这是发达国家的一种贸易保护措施。所有国家都认为使用奴隶和强迫劳动是不道德的,由此生产出来的产品应当禁止出口,但并不应该因此而要求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劳工标准。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社会发展上的巨大差异,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强制推行社会责任标准的主要目的不在于真正关心发展中国家的劳工待遇,而在于通过实施SA8000提高进口产品成本,进而达到限制对劳动力密集型产品的进口。发展中国家之所以有较低的劳动投入成本是因为劳动力充裕,从而具有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比较优势。

3.滥用贸易救济措施壁垒

在WTO体制下,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是在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的救济措施。所谓滥用贸易救济措施壁垒就是指滥用WTO所允许的合理的贸易救济手段,以达到限制外国产品进口的目的。

比如反倾销的初衷是为了反对不公平竞争,但在现实中反倾销常常被作为一种保护主义的工具,因为反倾销限制进口的效果显著且迅速,并且无论案件结果如何,单是反倾销调查本身就具有限制进口的作用。因为反倾销案件审理的周期长,程序复杂,出口商将承受巨大的应诉和管理成本,同时还面临不确定性的风险。这些因素综合起来,使反倾销措施成为除技术贸易壁垒以外限制进口的另一有效手段。尤其在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越来越不易使用的时候,用反倾销的名义实行保护的做法越来越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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