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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东北地区对俄合作协调机制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9年9月,中俄两国首脑正式签署了《中国东北地区同俄罗斯远东及东西伯利亚地区合作规划纲要》。目前,东北地区缺乏地区性对俄合作协调机构,而长期以来形成了各自为政、独自行动甚至是恶性竞争的不良局面,急需建立东北地区对俄乃至对东北亚国际合作的地区性协调机制。

建立东北地区对俄合作协调机制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基于俄罗斯远东国际合作地区协调机制的经验

辽宁大学转型国家经济政治研究中心

殷 红

2009年9月,中俄两国首脑正式签署了《中国东北地区同俄罗斯远东及东西伯利亚地区合作规划纲要(2009—2018)》。自此,我国东北振兴与俄罗斯东部开发互动合作进入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在制定和落实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战略的诸多工作中,政府管理协调机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东北地区缺乏地区性对俄合作协调机构,而长期以来形成了各自为政、独自行动甚至是恶性竞争的不良局面,急需建立东北地区对俄乃至对东北亚国际合作的地区性协调机制。

2009年9月,中俄两国首脑正式签署了《中国东北地区同俄罗斯远东及东西伯利亚地区合作规划纲要(2009—2018)》(以下简称《纲要》)。自此,我国东北振兴与俄罗斯东部开发“配对”式互动合作进入了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在两国政府已就东北地区合作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东北各省区都将如何促进和扩大对俄经济合作作为地方发展规划及战略部署的重要任务之一。除了继续加强与俄在贸易、投资及服务领域中的往来之外,在制定和落实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战略的诸多工作中,如何建立对俄合作的地区性协调机制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可以说,在东北地区建立辐射面广、带动效应大、驱动力强的对俄合作地区协调机构和机制,是总体上改善对俄合作环境、深化中俄地区合作的关键所在。

鉴于《纲要》签署的时间不长,实施工作才刚刚开始,现阶段对俄合作的地区协调机制尚处在极度缺失状态,亟待商定、达成共识并尽快建立起来。从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看,学者们更多的是关注建立中俄地区合作国际协调机制及其对促进中俄地区合作的影响,而从中国东北地区对俄合作协调机制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的角度如何加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并以此推进中俄地区国际合作的有关研究,目前还是空白。

一、建立对俄合作区域协调机制的必要性

东北地区是我国对俄经济合作的重点区域之一,东北四省区对俄贸易总量约占中俄贸易总量的40%,巩固和加强该地区的对俄经济合作既关系到中俄经济合作的总体发展,也关系到这一地区的稳定、发展及民众的福祉利益。近年来,东北地区对俄合作发展态势良好,双边贸易额增长速度较快,同时在合作形式多样化、贸易商品多元化方面有了很大改善。但总体看,对俄合作中以下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一)对俄合作中的政府作用亟待加强和完善

从东北地区对俄贸易总量上看,地缘优势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在东北四省区中,除黑龙江省为对俄贸易第一大省之外,其他省区对俄贸易额都大大低于广东、上海、山东和浙江等省市。这一方面与东北地区总体发展水平有关,包括市场化水平较低,市场环境较差,但同时与政府作用的发挥水平不无关系。在利用地理位置的优势、整合并发挥政府资源以扩大对俄合作方面,东北地区还有很大的潜力和能动空间。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政府在促进中俄地区合作中的主导作用和推进效果还很有限。尽管东北各省区政府都很努力,并为此投入了很多的财力、物力及人力资源,各种经贸洽谈合作会议也声势浩大,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感觉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一点很关键,就是目前东北地区中俄合作的主体结构不合理,在政府高层频繁互访与个体户往来穿梭之间,大型的、规范的国际贸易组织和企业层面的中俄合作明显不足。这样,政府的推进工作往往不能得到市场的有力响应和落实,换言之,在政府与个体商户之间缺乏必要的目标和利益诉求的衔接点。进一步讲,低水平的市场环境和断层的主体构成是制约中俄东北地区合作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二,中俄贸易总体上存在着结构不合理、合作条件不规范、合作环境落后的问题,而东北地区的结构性、制度性问题尤为突出。这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历史形成的个体户贸易的合作形式。要改变这一经贸合作形式,提升中俄合作水平,使之与两国发展水平相称并达到国际贸易的规范水准,只能依靠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决心和努力。

第三,东北各省区在对俄合作中整体规划、协调一致、互利共赢方面有待加强。从目前来看,东北地区在对俄合作中的竞争关系比较突出,而联合、协作及合作不足,没有真正形成像珠三角、长三角那样的区域经济增长区。为此,如何树立区域发展的大局意识,统筹规划,共同谋略,协调一致,整体出击,以获得对俄乃至在东北亚地区合作中的互利共赢的成果,是值得地方政府关注并应着力解决的问题。

(二)东北地区对俄合作的地区性管理及协调机制亟待建立

目前东北地区对俄合作的协调管理机构仅限于中央层面,即主要是由国家发改委东北振兴司负责东北地区对俄合作的政策制定及统一规划和协调。目前,在地方政府尚没有建立地区性协调组织和机制的情况下,中央政府起到了统一、沟通、协调的作用,但是,中央层面的战略规划过于笼统,不利于地区合作的具体操作。同时,在政府管理过于宏观、对地方情况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容易导致中央政策与地方诉求不符,使得地方整体利益受到影响。目前,中央政府以一对一的形式与东北地区各政府沟通,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缺少一个组织、衔接、沟通和协调的机构,这无疑会影响到东北地区对俄合作的效率、质量及未来发展。

二、俄罗斯远东和外贝加尔国际合作地区协调机制的分析

俄罗斯远东和外贝加尔地区共包括13个联邦行政主体,其面积占俄总领土面积的40%,但常住人口仅占俄人口总数的6.1%,人口密度极小,每平方千米仅有1.3人。这一地区的自然资源极为丰富,富藏各种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等。远东和外贝加尔地区最重要的有利条件是其独具的地理位置优势,它是连接俄罗斯与东北亚乃至亚太地区的通道。尽管地理位置优越、自然资源丰富,远东和外贝加尔地区却是俄罗斯经济发展的落后地区,地区年经济总量仅占俄经济总量的6%,位于其他联邦区之后。早在俄罗斯独立初期,俄政府就制定了该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长期规划,但是由于经济形势萧条、中央财政紧缺,无力顾及远东的发展,近年来,随着俄经济条件全面好转,俄中央政府加快了对该地区发展规划的实施并加大了财政支持的力度。2010年俄政府通过了该地区到2025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参与该地区发展规划、政策制定的管理部门首先是俄罗斯地区发展部,它对等于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俄两国政府关于地区合作的洽谈主要是由这两个部门承担完成的。此外,与中国不同的是,远东和外贝加尔地区还设有区域性的综合管理与协调机构,这就是俄罗斯远东和外贝加尔地区经济协作协会

(一)协会的组织构成、管理机制及主要职能

远东和外贝加尔地区经济协作协会是俄罗斯最早成立的区域联盟之一。它成立于1990年,最初是作为远东地区的政府咨询机构而设立的,1993年作为地区自愿性经济联盟在俄罗斯司法部正式注册。该协会是独立法人,有独立的财务核算,有自己的章程、印章、标识等。协会成立的目的主要是促进地区经济一体化以及扩大对外经济合作。

1.协会的组织构成和管理机制

协会成员包括远东和外贝加尔地区内的各联邦行政主体。协会最高机构为协会代表大会,即理事会。理事会由各行政主体的立法和执法机构的领导人以及协会总经理组成。理事会下设经理会,负责理事会的具体事务。协会内设有各种协调委员会,目前有经济问题协调委员会、外经事务协委会、信息互动协委会、农工联合体协委会、社会政策协委会、旅游协委会以及阿穆尔河流域稳定发展委员会。理事会主席和副主席从理事会成员中选出,任期为两年。理事会例行会议不定期召开,但应每年不少于两次。非例行会议则由理事会主席视工作需要提议召开。协会经理会为常设机构,办公地点位于哈巴罗夫斯克州首府哈巴罗夫斯克市。协会总经理由协会代表大会(理事会)选出,协会总经理兼任协会理事会副主席。协会总经理从属于协会代表大会并执行代表大会作出的各种决定,对协会工作的结果及合法性负有责任。总经理可以不经授权以协会名义行事并代表协会的利益。总经理有权支配资产和资金,有权签署包括劳动协议在内的各种协议,有权发放授权书、开设银行账户及其他结算、发布命令和工作安排等。2010年2月起经理会的管理范围扩大,协会下设的各种协委会归经理会管理。

2.协会的主要职能及工作内容

协会理事会的职责是完成与远东和外贝加尔地区发展有关的一切任务,包括确定地区发展的优先方向,制定该地区的发展战略、计划以及实施方案等。经理会内设对外经济处和地区联络处,其职责主要是负责该地区国际合作的组织及协调工作,并成立了相应的下属机构,如俄美太平洋伙伴同盟、俄中地区和边境经贸合作协调委员会、俄日地区合作工作组等。总体而言,对外经济处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俄罗斯联邦国际合作机构在远东及外贝加尔地区分支机构的工作,这些分支机构包括俄日政府间经济贸易委员会地区分会、俄中边境和地区经济贸易合作工作组、俄韩政府间经济和科技合作委员会远东和西伯利亚分会等。作为地区性的协调机构,远东和外贝加尔地区经济协作协会的重要职责是协调该地区内部即各行政主体间的沟通与协作。除了上述职能,远东和外贝加尔地区经济协作协会的重要工作是负责举办各种大型国际会议。2005年,该协会与俄罗斯联邦委员会(议会上院)共同举办了第一届远东国际经济会议,2006年,与国家杜马(议会下院)共同举办了远东国际经济论坛,2009年举办了该论坛的第四次会议。上述大会和论坛成为俄罗斯远东地区国际合作的权威性交流平台,其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远东和外贝加尔地区经济协作协会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是制定远东和外贝加尔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包括被大家熟知的《俄罗斯远东和外贝加尔到2018年经济社会发展纲要》以及《俄罗斯远东及外贝加尔到2025年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等等。

(二)远东和外贝加尔地区经济协作协会的作用

从远东和外贝加尔地区经济协作协会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可以看出,该协会的成立至少具有以下作用和影响:

第一,总体上看,它使得俄罗斯远东和外贝加尔成为一个区域整体,而不是多个个体或是一盘散沙。俄罗斯远东地域广阔,行政主体繁多且情况复杂,有了这样一个区域管理机构后,俄远东和外贝加尔地区就形成了一个整体,其形象更加突出,整体力量加大,规模效应变强,作为整体的对外声音更强,因而对外影响有所加强,同时在获取地区利益方面的收益也自然加大。

第二,有了这样一个共同的管理机构与协调机制,更利于及时沟通、协商和解决关乎地区发展的现实矛盾和问题。该协会是地区权威性管理机构,对各行政主体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同时,协会作为中间组织及协调机构,可处理各行政主体间出现的矛盾并促进其联系与合作。可以说,该协会是联系各行政主体的纽带、桥梁、媒介,甚至是裁判,这对地区整体发展环境的改善有着重要的影响。

第三,该协会是承接中央政府与地区各政府之间的桥梁。一方面,它可确保中央政策更加有效地在地方得到贯彻和实施。因为该协会具有对中央政府负责的职责,协会有责任完成对中央政策的贯彻落实及结果的信息反馈等工作,所以更利于中央政策在地方落实并改善实施效果。另一方面,该协会作为地方利益体的代表,也能以一个统一的、更强的声音在地方发展问题上与中央政府进行协商、沟通,可大大提高地方与中央协商的效率并利于地方利益的整体提升。中央政府层面的对外合作协调机构和机制往往是从国家整体利益层面考虑,很难全面兼顾到地方利益。由于条件的限制,对地方情况的了解难免存在偏颇和主观性,从而违背地方发展的客观条件和发展意愿,进而阻碍地方的发展,而该协会的存在恰恰弥补了这一不足。

第四,除了对内协调的作用之外,该协会更是俄罗斯远东及外贝加尔地区加强对外合作、维护国际合作中地区利益的最有效机制。一方面,该协会负责制定统一的地区对外合作的发展规划,并负责地区和联邦政府对外合作政策的具体实施,因而可有效避免对外合作中一窝蜂似地相互竞争的局面,有利于地区各主体的利益改善;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解决地区国际合作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协会内协商对外合作事宜,从而从整体上提高对外项目开发、谈判及落实的效率,也使得地区各主体的利益更加有保障。

(三)俄罗斯远东国际合作地区协调机制的经验总结

通过对俄罗斯远东和外贝加尔地区经济协作协会的组织构成、其主要职能及其作用的了解,我们从中至少可以总结出以下三点经验:

首先,该协会的成立将地域广、主体多、发展参差不齐的远东地区凝结成一个主体。同时,协会从全局出发制定地区总体发展计划,利用和发挥各主体的比较优势,整体布局,协调发展,从而避免了重复建设、相互恶性竞争等诸多发展问题,在使得各主体的利益改善的基础上促进地区的整体发展。

其次,该协会的成立大大缩短了远东与中央政府间的距离。俄远东距离首都莫斯科近8 000千米,横跨5个~9个时区,如果中央政府与该地区13个行政主体一对一地沟通,其难度可想而知。而远东和外贝加尔地区经济协作协会成立后,中央政府与远东地方政府间沟通的渠道畅通了,联系与沟通的信息成本也大大降低,更重要的是有关问题的沟通、协调及解决的速度更快,效率更高,从而从根本上加速了这一地区的建设和发展。同时,有了协会这一桥梁之后,中央政策能够迅速地传达到地方并得到贯彻实施,而地方主体的利益诉求也能及时地反馈到中央并取得一定的保障,这样,中央政府与远东地区的心理距离拉近了,两者间的联系变得更加紧密,毋庸置疑的是,中央政府的权威性也随之加强。

再次,该协会成为俄远东及外贝加尔地区对外合作的窗口,并为俄罗斯融入亚太地区、扩大在该地区的经济合作乃至国家利益的整体提升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俄罗斯加快了融入亚太地区一体化的进程,特别是世界金融危机爆发后,随着亚太地区成为世界经济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俄罗斯东进的号角似乎已经吹响。众所周知,2012年的APEC会议将在海参崴市召开,俄罗斯明显加强了对该地区的资金投入和政策力度。在2011年9月12日至14日召开的第七届贝加尔国际经济论坛上俄罗斯地区发展部部长巴萨尔金就表示,俄政府将增加财政投入,用于远东和外贝加尔的经济社会发展。远东和外贝加尔地区经济协作协会,作为权威的地区性政府机构,成为俄中央政府在亚太地区国际合作和交流的载体,同时由该协会举办的国际经济论坛也成为俄罗斯与亚太国家经济交流、洽谈及合作的重要平台。可以说,这一机构无论是对地区各行政主体的发展,还是对俄罗斯整体发展而言,都是缺一不可且至关重要的。

三、我国东北地区建立对俄合作地区协调机制的具体建议

本文着重介绍了远东和外贝加尔地区经济协作协会,需说明的是,俄其他地区同样也有这样的地区性政府协调机构,如《西伯利亚协定》地区经济协作协会等。在俄罗斯独立初期经济衰退的形势下,这些组织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主要体现在与中央政府的沟通方面。因为中央财政短缺,加之复杂的政治斗争,俄中央政府对东部地区的政策关注以及财政投入都严重不足,无法满足这一地区的发展需要,地方政府也只能自己想出路、谋发展,各行政主体间的沟通与协调较少,所以这一组织在地区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方面的作用与影响体现得并不明显。进入21世纪,由于经济形势全面好转,特别是迫于发展的现实需要,俄政府明显加强了对远东地区的开发,而此时,这些地区性协调机构的作用也日益凸现出来。可以说,从制度结构看,俄罗斯开发远东的机制是健全的,基础是牢固的。比较来看,我国东北地区在这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是中央政府的关注和投入都不少,但在地方层面的政府协作能力、整体集聚力、地区规模效应则显得不足,至少可以说,目前还存在明显的制度缺失。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其核心是建立完整、有效、拉动效应大的东北地区对俄合作协调机制。

(一)尽快建立地区国际合作协调机构及机制

我国东北地区地处东北亚重要区域,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这一地区成为拉动世界经济增长的亮点地区。如何建立更加有效、高产出的地区协调机制,对于中国应对新形势、加强与地区各国经济合作并继续巩固和扩大在该地区的影响至关重要。与此同时,后危机时代随着世界经济政治格局出现的变化以及美国对外战略的调整,东亚局势正在发生改变,在此形势下加强中俄经济合作进而继续巩固和深化中俄友好关系变得尤为重要。东北地区作为中国对东北亚的桥头堡,应将各省区的发展及利益诉求与地区整体发展战略和目标相结合,摆脱以往各自为政、互不干涉以及相互竞争的对外合作方式,建立统一、协调、互促、共进的国际合作机制。

建立东北地区对俄合作乃至对整个亚太、东北亚地区的地区性协调组织和机制,也是该地区应对世界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随着亚太地区成为世界经济的亮点,这一地区的竞争与合作将有所加强,而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结构的深化调整,以往传统的合作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在第七届贝加尔国际经济论坛上,俄专家提出,今后俄罗斯不再是这一地区的能源供给者,而应是工业产业的供给者。由原料经济向以技术创新为主的加工制造业发展,是俄罗斯近些年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提出的战略目标。我国东北地区是传统的加工制造业基地,有着良好的工业基础,近年来装备制造业得到迅猛发展,具有地区领先的技术和设备,而且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因而中俄在加工制造业领域深化合作的可能性及空间巨大。通过与俄远东地区共建工业区,使之成为向俄内地乃至东欧地区的加工制造集散地,是这一地区中俄合作的重要方向。建立东北地区协调组织和机制,有利于东北地区对俄合作的总体环境的改善,在制定产业政策、整顿市场秩序、法律仲裁以及维权等方面能更充分地发挥政府的引导、监督和保护作用。此外,建立的地区协调组织也将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这是拉动东北地区对俄乃至对东亚经济合作的主力军。总之,新形势下,东北地区必须通过地区力量的整合,依据集体智慧群力出击,方能获胜。

需强调的是,建立地区性对外合作协调机制符合中俄政府签署的《纲要》的要求。在《纲要》中,中俄首脑首次提出,在理论上要突破以国家为单位的国际区域一体化,而相邻的两个国家部分地区实行一体化。根据这个原则,东北地区建立一个统一的对俄乃至对东北亚区域合作的协调管理机构不仅是必要的,也是迫切需要的。

(二)建立东北地区对俄合作协调机构的具体建议

第一,尽快建立一个类似俄罗斯远东和外贝加尔地区经济协作协会的组织。在《纲要》签署后东北四省区提出建立省长交流机制,但这远远不够,应形成一个法定的、常设的组织和机构,包括组织任命、责任及权利等完备的具有法律约束性的机制。建议形成一个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四省区主要政府领导担任。委员会的最高领导建议采取轮流制,并建立一个相应的权力制衡机制。建议在建立该地区协调委员会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发展改革委员会,避免权力重叠后资源的分散以及形成推诿和不必要的资源竞争。

第二,建立该机构下的常设国际交流机制,如东北国际经济论坛,也可分别以四省区省会命名,形成知名的、具有地区国际影响力的交流平台。

第三,建议该机构的常设地点设置在辽宁省(沈阳市)。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辽宁省是东北地区经济、文化、交通的中心,是承接东北与腹地联系的枢纽。同时,辽宁省作为目前东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省份,在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协调管理等方面具有相对较高的水平和较先进的经验。更为重要的是,东北地区的外国政府机构(如使领馆等)都设立在辽宁省(沈阳市),使得辽宁省(沈阳市)成为东北地区与东北亚地区国际合作的重要联系中心。综合地看,辽宁省(沈阳市)是东北地区国际合作协调机构最合适的所在地。

其次,辽宁省具备组建东北地区对俄协调机构的基础和相关经验。2010年10月,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四省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沈阳签署了《关于加强区域合作、促进通关便利化合作备忘录》。该备忘录的签署意味着符合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在东北区域内将实现直通放行。四省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还达成一致,将进一步加强区域协作,共同促进东北地区口岸与腹地及内地主要港口的便捷通关,携手服务东北地区的对俄合作与地区发展。这一合作机制的建立为辽宁省充当地区协调机构的主要组织者奠定了基础,也积累了相关地区协调和管理机制的经验。同时,辽宁省在国际合作的经验、人才储备、政策智库方面兼具各种条件及优势,是组织和协调成立该机构的合适主体。从辽宁省的角度看,在对俄合作不占据地理位置优势的条件下,应在区域合作、战略规划、协调机制以及整体合作和规模效应等方面取得突破,为辽宁省对俄合作找到新亮点、创造新机遇。

当然,一个地区性协调机制的有效运行,关键在于各主体的沟通、配合与协作。东北地区具备建立上述协调机制的条件及环境,这就是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发展战略,为东北地区统一布局、协调合作、共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平台和保障。东北地区位于东北亚区域一体化的国际环境下,面临的共同机遇及挑战促使东北各省区加强地区沟通与协调。只有在相互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共谋发展的情况下,东北地区才能获得对俄合作乃至对东北亚区域合作的利益最大化。以往各自为政、相互竞争的对外合作方式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下发展的需要。建立东北地区对俄国际合作协调机制符合国家对外发展的总体战略。2011年6月,中俄两国政府提出了雄心勃勃的经济合作目标:到2015年两国贸易额达到1 000亿美元;到2020年达到2 000亿美元。东北地区作为对俄合作的主力军,对上述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如何走出传统发展的困境、实现对俄合作的地区规模效应,本研究提出的建立对俄合作地区协调机制是一个重要的探索。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N].人民日报,2010-02-26.

[2]曲星.2010年国际形势与中国外交的基本特点[M].国际形势和中国外交蓝皮书(2010/ 2011),北京:时事出版社,2011.

[3]Wen Jiabao.Premier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Strengthen Goodneighborly Relations and Deepen Mutually Beneficial Cooperation[J].Jakarta,April30,2011.

[4]Yang Jiechi.China′s Interaction with the Outside World in the New Era[J].China International Studies,September/October2011.

[5]Yang Jiechi.China′s Interaction with the Outside World in the New Era[J].China International Studies,September/October2011.

[6]Yang Jiechi.China′s Interaction with the Outside World in the New Era[J].China International Studies,September/October2011.

[7]Speech by Premier Wen Jiabao at the Opening Ceremony of the 110th Session of the China Import and Export Fair and the Forum on the 10th Anniversary of China′s Accession to the WTO:China Will Keep Its Door Open Forever,Guangzhou,October14,2011.

[8]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9]10国集团又称G10,是农业谈判中由瑞士牵头组织起来的一个谈判利益群体,奉行贸易保护主义原则。20国集团又称G20,是由巴西牵头组成的发展中国家农业谈判利益群体,是农业谈判中一支新生的重要力量。

[10]以韩国为例,2009年其农产品的简单算术平均关税为56.1%,是中国的四倍多,关税税率最大值达887%。

[11]在本关税基础上的临基时附加税,幅度在100%以内,以调节之用,其中在水产品、大米制品等农产品贸易进口中表现最为突出。

[12]《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肯定列表制度》于2006年5月29日开始实施,该制度把进口农产品和食品中限用和禁用的化学物质的范围扩大,由原来的288种限量标准物质增加到799种;原来法规涉及的186种食品、农产品增加到264种。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由原来的9 312个增加到53 862个,而且对没有设定具体最大残留量的农业化学品作出了采用不得检出的统一规定。具体见《2009中国农产品贸易发展报告》、《2010中国农产品贸易发展报告》。

[13]该制度实施仅半年,中国输日农产品列明违反该制度的案例占21%,达69起。这使得对日农产品出口速度明显放缓,其中在蔬菜、蔬果制品、谷物方面表现较为明显。据海关统计,对日出口保鲜豌豆的数量下降54.3%,出口额减少了26.5%。

[14]《农林物资规格化和质量表示标准法规》,简称JAS。

[15]2008年12月,主持多边贸易谈判中农业谈判的特别委员会根据7月会议的共识形成并向各成员发放《模式案文草案修改稿》(TN/AG/4/Rev.4),被称为《7月案文》。

[16]由于企业是《自由贸易协定》的践行主体,如果多个双边协定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则会增加企业的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机会,进而企业宁愿不适用协定下的优惠,有使协定贸易自由化优惠目的落空之嫌。

[17]此种分类主要是在最终税率为零的情况下,根据取消时间不同而划分的。

[18]参照《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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