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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险别是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害的承保责任范围,各种险别的承保责任范围是通过不同的保险条款加以规定的。我国的海洋运输保险,按照能否单独投保来划分,有可以独立投保的基本险和不能独立投保的附加险。按照国际运输惯例,承运人对于这些原因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免责的。

第二节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保险险别是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害的承保责任范围,各种险别的承保责任范围是通过不同的保险条款加以规定的。为了适应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我国保险业务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自行制定了各种保险条款,总称为“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1auses,缩写为CIC),其中包括《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和《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等。我国的海洋运输保险,按照能否单独投保来划分,有可以独立投保的基本险和不能独立投保的附加险。

一、海洋运输货物基本险及其条款

按照1981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或W.P.A.)和一切险(All Risks)。

(一)基本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1.平安险(F.P.A)的承保责任范围。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八个内容: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险货物是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的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W.P.A.)的承保责任范围。水渍险承保的责任范围有以下两个方面:

(1)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2)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出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如下:

(1)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2)水渍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3)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基本险的除外责任(Exclusions)

根据中国保险条款规定,上述基本险的除外责任有下列五项: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由于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及其除外责任。

(三)基本险的保险起讫期限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基本险的起讫期限有下列两种情况:

1.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正常运输过程是指保险货物自保险单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首途运输时开始,不论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只要是属于航程需要,都属于正常运输范围,包括正常的运输延迟和正常的转船。

在正常运输情况下,起讫期限是采用国际保险业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1ause—W/W C1ause),即指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2.非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所谓非正常运输主要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发生,致使运输合同中止,保险货物无法送往原定卸载港而在途中被迫卸货,继而重装或转载,以及由此而发生运输延迟、绕道等意外情况。按照国际运输惯例,承运人对于这些原因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免责的。然而,保险人为此而遭受的损失也是无辜的,因此遇有此种情况,在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以及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条件下,可按扩展责任条款办理,原保险继续有效。

(四)基本险的索赔时效

以上三种基本险别的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二、海洋运输货物附加险及其条款

附加险是基本险的扩大和补充。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s)和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s)两种。

(一)附加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1.一般附加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一般附加险是承保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共有11种。

(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承保保险货物由于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和整件提货不着等损失。

(2)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or Rain Damage),承保货物由于雨淋或淡水所致的损失。

(3)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承保货物因外包装破裂或散装货物发生散失和实际重量短缺的损失。

(4)混杂、玷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承保货物因混进杂质或被污染所致的损失。

(5)渗漏险(Risk of Leakage),承保流质或半流质货物由于容器破漏所致的损失,以及用液体储藏的货物因液体的渗漏而引起的货物腐败等损失。

(6)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承保因震动、碰撞、受压造成的碰损和破碎损失。

(7)串味险(Risk of Odour),承担货物因受其他带异味货物的影响而引起的串味损失。

(8)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 and Heating),承保由于气温突然变化或船上通风设备失灵,使船舱内水蒸气凝结而引起货物受潮、受热的损失。

(9)钩损险(Hook Damage),承保袋装、整装货物在装卸或搬运过程中,由于装卸或搬运人员操作不当,使用钩子将包装钩坏所致的损失。

(10)包装破裂险(Loss f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承保因装卸不慎、包装破裂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为继续运输安全需要而产生的修补包装或调换包装所支出的费用。

(11)锈损险(Risk of Rust),承运金属或金属制品在运输途中因生锈所致的损失。

2.特殊附加险的承保责任范围。特殊附加险是承保由于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共有8种:

(1)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承保被保险货物不论由于任何原因,从装上船开始满6个月仍不能到达原定目的地交货的,负责按全部损失赔付。

(2)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当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被保险人仍须按完好货物价值完税时,保险人对损失部分货物的进口关税负赔偿责任。

(3)舱面险(On Deck Risk),对于装载舱面的货物,保险人除按保险单所载条款负责外、还包括货物被抛弃或被风浪冲击落水的损失。

(4)拒收险(Rejection Risk),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进口港由于各种原因被进口国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所产生的损失。

(5)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承保被保险货物因所含黄曲霉素超过进口国的限制标准,被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而致的损失。

(6)货物出口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kong,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后,如直接存放于保险单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保险单对存仓火险的责任。自运输责任终止时开始,直至银行收回押款解除货物的权益为止,或运输责任终止时起算满30天为止。

(7)战争险(War Risk),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的规定,海运战争险承保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以及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等所造成的损失。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等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上述责任范围而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罢工险(Strikes Risks),承保货物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的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或上述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二)附加险的除外责任

1.战争险的除外责任。海运战争险的除外责任有:

(1)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所致的损失。

(2)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命令受扣押、拘留所引起的承保航程丧失和挫折所致的损失。

2.罢工险的除外责任。罢工险是以罢工引起的间接损失列为除外责任,即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运用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包括因此而引起的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的冷藏货物的损失。

(三)附加险的保险起讫期限

1.战争险的保险起讫期限。战争险承保责任的起讫不采用“仓至仓”的原则,而是以水上危险为限。即自货物装上海轮或驳船开始负责,直到目的港卸离海轮或驳船为止;如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从海轮到达目的港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如果货物需经中途港转船,则不论货物是否在该中途港卸下或原船等待转运,保险责任都在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待货物装上续运的海轮时才恢复有效。

2.罢工险的保险起讫期限。

罢工险的保险起讫期限与基本险相同,采用“仓至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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