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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运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险别是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又是承保人责任义务大小及被保险人缴付保费数额的依据。海运货运保险险别包括基本险与附加险两大类。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必须依附于基本险项下,并另外支付保险费。在非正常运输下,其保险责任期限有不同规定。海运战争险的责任期限只限于水上危险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

第五节 我国海运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保险险别是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又是承保人责任义务大小及被保险人缴付保费数额的依据。海运货运保险险别包括基本险与附加险两大类。其承保责任范围、除外责任及责任起讫期限如下:

一、承保的责任范围

(一)基本险

基本险,又称主险,是可以独立承保的险别。海洋货运保险的基本险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或F. P. A.)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

(1)货物在海运途中,遇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2)在海运途中,运输工具遭到搁浅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3)运输工具途中遇到意外事故,意外事故前后又遇到自然灾害导致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保险标的物在装卸转船过程中,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对其进行抢救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但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物的保险金额

(6)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中途港或避难港停靠而引起的装卸、存仓等特别费用损失。

(7)发生共同海损引起的牺牲、分摊费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款”,按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或W. P. A.)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各种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

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和各项责任外,一切险还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也就是说,一切险包括一般附加险,但不包括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由于承保责任范围大,其保险费在三种基本险中也最高。

(二)附加险(Additional Risks)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必须依附于基本险项下,并另外支付保险费。但由于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已包含了一般附加险,故在投保一切险时,不必加保一般附加险。根据性质和费用不同,附加险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s)

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and Non-Delivery或T.P.N.D.)、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Rain Damage 或F. W. R. D.)、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混杂、玷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 Contamination)、渗漏险(Risk of Leakage)、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 Breakage)、串味险(Risk of Odor)、受热受潮险(Sweating and Heating Risks)、钩损险(Hook Damage)、包装破裂险(Lossor Damage Causedby Breakage of Packing)、锈损险(Risks of Rust)11种。

特别附加险( Special Additional Risks)

特别附加险包括交货不到险( Failure to Delivery Risk) 、进口关税险( Import Duty Risk) 、舱面险( On Deck Risk ) 、拒收险( Rejection Risk ) 、黄曲霉素险( Aflatoxin Risk) 和出口到港澳存仓火险( 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 Kong,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 6 种。

注意这6种附加险不包括在一切险范围之内。

3.特殊附加险

包括战争险(War Risk)和罢工险(Strikes Risk)两种。它们也不包括在一切险范围内。

此外,还有一种可独立投保的“卖方利益险”,是在无证托收支付方式下,以FOB或CFR条件成交,为避免买方不赎单付款,为卖方货物因此损失而投保的险别。

二、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和费用。它可以划清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发货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一般规定,除外责任包括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发货人的责任;由于货物本身的特性或缺点、潜在的缺点引起的损失;自然损耗或运输途中损耗引起的损失及运输延迟货价上涨或下跌的损失等。

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包括: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及其除外责任。

三、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一)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期限

在正常运输的情况下,基本险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适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ause,即W/W)的规定。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运入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但如果在卸货港货物卸离海轮,不进入收货人仓库,只要满60天,其责任也告终止。另外,如果被保险货物在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或目的地前某一仓库被分配分派,则保险责任在分派分配开始即终止。

在非正常运输下,其保险责任期限有不同规定。即如果由于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被迫卸货、航程变更等意外情况,被保险人在及时通知保险人,加付保费的前提下,可按“扩展责任条款”办理(Extended Cover Clause)。

(二)海运战争险的责任

海运战争险的责任期限只限于水上危险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其责任自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开始,直至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卸离海轮或驳船为止。如果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保险责任最长延至货物到达目的港之日午夜起15天止。如果中途转船,则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15天为止,俟再装上续运海轮时责任恢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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