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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新法第34条明确规定了13种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都是性质恶劣、一旦生产经营就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第1款第6项是本法第38条中明令禁止的内容,食品中添加药品的也应给予最严格的处罚。第3款增加规定了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者的法律责任。为了确保食用农产品源头安全,本法第49条对农业投入品包括农药的使用作出严厉的禁止性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 条文解读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新法第34条明确规定了13种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都是性质恶劣、一旦生产经营就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本条第1款前5项内容是将新法第34条中性质尤为恶劣,一旦违法生产经营必然会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形单独列举出来,在本条中规定了最为严格的法律责任。第1款第6项是本法第38条中明令禁止的内容,食品中添加药品的也应给予最严格的处罚。

第2款增加规定了明知从事第1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违法行为。

第3款增加规定了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者的法律责任。为了确保食用农产品源头安全,本法第49条对农业投入品包括农药的使用作出严厉的禁止性规定。

关联参见

本法第34条、第38条、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第144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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