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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缴费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自愿原则。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本案涉及商业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关系问题。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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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自愿原则。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03年出台的《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在参保政策和管理办法上既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又要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缴费参保。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要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当地的缴费率确定。从统筹基金起步的地区,可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的缴费水平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以案说法3】被告上海某仓储有限公司于1988年10月依法成立。原告曹某与被告某仓储有限公司在1998年10月至2008年4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被告仅于2003年1月至2008年4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被告仅于2003年1月至2004年7月为原告缴纳了小城镇保险。2008年6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确认双方于2008年4月解除劳动关系,并就被告补缴原告养老金、医保金、失业金问题作了约定。上述协议经上海市嘉定区公证处公证。因被告未按协议约定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费,2008年8月21日,原告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为其补缴1997年5月至2008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同年8月28日,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请求事项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上海市嘉定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算,被告为原告补缴1998年10月至2002年12月、2004年8月至2008年2008年4月期间城镇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应为42864.9元(其中个人负担社会保险费9485.6元)。后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委托嘉定区总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该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上海某仓储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上海市嘉定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原告曹某补缴1998年10月至2002年12月、2004年8月至2008年4月期间城镇社会保险费42864.9元(其中上海某仓储有限公司承担33379.3元,原告曹某承担9485.6元)。原告个人负担部分应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交给被告后统一缴付。

【以案说法4】某厂与商业保险公司有多年的合作关系,一直以来,该厂医疗费按商业保险方式报销。在保单中协议规定:职工住院费用按工龄分别赔付不同比例,其中工龄6-10年的赔付70%,最高限额为5000元。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该厂对商业条款依然“情有独钟”,并以已参加商业保险作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借口。

该厂年轻职工小王患肝硬化住院费用达185000余元,按保险公司最高限额5000元的赔付办法,小王将不堪重负。一天,在与病友的接触中,小王突然发现参加医疗保险职工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高。于是小王向单位要求其医疗保险待遇,但单位答复称已为职工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单位没有义务再为小王购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双方争执不下,小王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小王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本案涉及商业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关系问题。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足见其强制性;而商业医疗保险不同,它应视企业的经营情况,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前提下,投保商业医疗保险,这可以看出商业医疗保险具有自愿性和补充性。两者在性质上的不同决定了它们之间的不可替代性。

本案中,小王与该厂建立劳动关系,该厂依法应在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为小王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但该厂并没有依法履行义务,并认为商业医疗保险可以替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种想法及做法都是错误的。所以应由该厂承担小王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既为劳动者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又为劳动者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则这两项性质不同的保险赔付,均应归劳动者应得。

关联参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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