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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法处罚多少元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海洋行政处罚不同于行政处分等其他制裁。海洋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海洋行政处罚过程的基本行为准则。《行政处罚法》在第一章“总则”中确立的基本原则当然也适用于海洋行政处罚。行政合法原则是行政法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处罚法定、依法处罚是行政合法原则的具体化。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如果违反法定程序,同样

一、海洋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海洋行政处罚是有关海洋行政管理机关基于行政管辖关系依法对有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相对人所作的一种制裁性行政行为。海洋行政处罚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外,主要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年1月20日国务院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号发布,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1996年6月18日国务院令第199号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9月1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12月25日,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发布,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7年12月23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8年1月5日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6月25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公通字〔2002〕27号,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等行政法规和规章。

海洋行政处罚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海洋行政处罚以一般涉海违法行为为前提。这里包括两层含义:首先,海洋行政处罚适用于涉海违法行为,而不适用于其他违法,也不适用于违反纪律等行为。所以,海洋行政处罚不同于行政处分等其他制裁。其次,相对人的涉海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等海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海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给予海洋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4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违反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简称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下列行为:(一)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二)违反船舶、海上设施检验管理秩序;(三)违反海上船舶登记管理秩序;(四)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五)违反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六)违反海上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七)违反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八)违反海难救助管理秩序;(九)违反海上打捞管理秩序;(十)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沿海水域监督管理秩序;(十一)违反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十二)其他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2.海洋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的海洋行政管理机关,如海洋行政主管机关、海事管理机关、渔业行政管理机关、海关和公安边防管理机关等。其他社会组织在得到法律授权或主管国家行政机关委托的情况下,在授权或委托的权限内,也可以行使海洋行政处罚权。但是,无论是主管国家行政机关,还是其他社会组织,行使海洋行政处罚权,都必须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以下简称实施机关)。实施机关设中国海监机构的,海洋行政处罚工作由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具体承担;未设中国海监机构的,由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中国海监机构以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海洋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7条规定:“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3.海洋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个人和组织。根据《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等海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海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给予海洋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无论是个人或者组织,只要违反行政法所规定的义务,都应受到相应的处罚。组织虽然是一个集体,其活动是通过代理人的行为实现的,但只要代理人在该组织的业务范围内,为执行该组织的事务而实施的违法行为,该组织也应受到处罚。至于处罚方式,可因违法主体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二、海洋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海洋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海洋行政处罚过程的基本行为准则。它是有关国家机关设定和实施海洋行政处罚应该遵循的原则。《行政处罚法》在第一章“总则”中确立的基本原则当然也适用于海洋行政处罚。

(一)处罚法定、依法处罚原则

行政合法原则是行政法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处罚法定、依法处罚是行政合法原则的具体化。《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一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1.处罚实施主体法定。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处罚依据法定。行政处罚作为一种侵益性行政行为,无论是根据依法行政原则还是根据法律保留原则,都必须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无法律即无处罚。

3.处罚程序法定。行政处罚不仅要求实体合法,而且要求程序合法,即要求行政处罚遵循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行政处罚方面的法律规范都规定了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如果违反法定程序,同样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法定程序”不仅仅是指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的程序,还应当包括符合法律原则、立法精神甚至正当程序理念的其他行政程序。

(二)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原则。”该原则包括两项内容:

1.公正。公正是指行政处罚的轻重应当体现过罚相当,即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公开。公开的基本要求是:(1)处罚依据公开,即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2)处罚的过程和结果公开。为此,《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也就是说,行政处罚本身并不是目的,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教育被处罚人以后能够自觉守法,不再重犯。《行政处罚法》第25条还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海洋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这一规定也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当事人权利救济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上述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也体现在不少海洋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6条明确规定:“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3条也规定:“边防检查行政处罚遵循合法、公开、公正、适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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