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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核准机制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行指引》指出实施机构向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项目基本信息后,即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发行市场化债转股专项债的申请。此外,根据《发行指引》的规定,发改委核准通过实施机构的发债资格还需要三个条件:第一,发行人完成市场化债转股合同签订并正式生效;第二,向发改委提交发行企业债券的相关材料;第三,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信息。

《发行指引》指出实施机构向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报送项目基本信息后,即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发行市场化债转股专项债的申请。联席会议系根据2016年10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16〕84号)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组建,联席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1)研究拟定《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相关配套文件;

(2)组织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试点;

(3)研究确定降杠杆的具体政策,组织协调实施降杠杆相关支持政策和监管政策;

(4)跟踪分析研究非金融企业债务问题并提出建议;

(5)开展降杠杆重大问题专题研究,及时协调解决降杠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6)组织建立健全约束机制,推动依法惩处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失信行为,确保降杠杆不偏离市场化、法治化轨道;

(7)负责就降杠杆问题与地方人民政府沟通协调,引导地方营造良好的区域金融环境,指导地方做好相关支持和协调工作;

(8)建立降杠杆信息收集和报送机制,组织对降杠杆政策的效果评估;

(9)组织协调降杠杆相关舆论引导工作,适时适度做好宣传报道和政策解读工作;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法制办、证监会、保监会、最高法院等17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因此联席会议的成立有利于信息的沟通,提高效率,可大力推动债转股的进程。

此外,根据《发行指引》的规定,发改委核准通过实施机构的发债资格还需要三个条件:第一,发行人完成市场化债转股合同签订并正式生效;第二,向发改委提交发行企业债券的相关材料;第三,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信息。核准通过后,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在这1年有效期内发行人可以一次性发行、也可分期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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