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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时间:2023-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所适用的转让方限制于办法所规定的金融企业,但办法还规定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该办法是规范金融企业批量转让,则对于10户/项以下的非批量不良资产转让应该不适用该规定。

法律链接

2012年1月18日财政部、银监会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我国银行存在的形式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其他类金融机构等,其中,大型商业银行有: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有浦发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包括北京银行、天津银行在内100多家,农村金融机构有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三家政策性银行、民营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所适用的转让方限制于办法所规定的金融企业,但办法还规定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因此该办法适用于我国存在的所有中资银行。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外资银行(包括港资、台资银行)也占有一席之地,外资银行中如渣打银行、汇丰银行、韩亚银行、印度国家银行等,港资银行,如东亚银行、恒生银行、永亨银行等,台资银行,如第一银行、台湾永丰银行、国泰世华银行等,在我国大陆地区也存在很多分支机构,势必会存在或多或少的不良资产,当外资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时,是否需要适用《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呢?既然《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只适用于中资银行,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不能约束外资银行的不良资产转让,实务中也如此,外资银行转让不良资产则更加灵活,可直接转让给社会投资者,转让的方式可采用公开转让,也可采用协议转让,但为了减少转让过程中的出现问题,外资银行内部也会自身规范转让行为,制定转让的操作细则。

该办法是规范金融企业批量转让,则对于10户/项以下(后变更为3户/项)的非批量不良资产转让应该不适用该规定。但在实务中,银行在非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时也往往参照该办法,如在转让范围上,银行也不能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不能转让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又如在转让程序上,银行往往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较少选择协议转让等非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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