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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值得关注的是,《解释二》对生效后尚未结案的专利侵权纠纷的溯及力并未进行明确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经过向各方征求意见,在总结以往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发布了此规定。工作意见指出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的重要性,其对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增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法合力、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素质等起着关键性作用。

随着我国的各类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浮现出来,对此,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都出台相应政策进行最大力度的支持,使得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加平等的机会和公平的判决,进一步巩固了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的成果。我国在向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道路上又迈出了稳健一步。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并于2016年4月1日正式生效,该解释紧扣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目的。《解释二》主要涉及专利要求解释、间接侵权、标准实施抗辩、合法来源抗辩、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额计算、专利无效对侵权诉讼的影响等,都针对的是专利审判实践中赔偿低、诉讼时间长的重点、难点问题。值得关注的是,《解释二》对生效后尚未结案的专利侵权纠纷的溯及力并未进行明确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在《〈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中做出了说明:《解释二》涉及功能性特征、封闭式权利要求、数值特征特意排除等多个新的解释规则,若溯及既往,则对专利权人有失公允。[1]

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授权确权规定》),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自2013年以来,商标授权确权的行政案件一直以几何倍数增长,这不仅极度消耗司法资源,也使诉讼双方增加不必要的诉累。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经过向各方征求意见,在总结以往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发布了此规定。《授权确权规定》是对商标法的整体修补。从宏观上讲,其明确了商标确权行政案件的类型、审查范围、违反法定程序、循环诉讼等具体内容;从微观上讲,其又填补了对商标显著特征判断、驰名商标保护、以及著作权、姓名权等在先权利保护的空白。《授权确权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各层级法院、专家学者、律师、代理人、企业代表的智慧结晶,对优化司法资源、形成良好的商标市场竞争秩序、维持相关企业商誉有着深刻的影响。

2016年2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首次修订。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新增加的第13条,规定了四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了业内的热烈讨论。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纠纷激增,几乎占所有不正当竞争纠纷数量的三分之一,同时互联网领域也出现很多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搜索引擎竞价排名、Robots协议、软件冲突干扰行为、恶意屏蔽广告流量劫持等。通过新增加第13条“互联网条款”,旨在应对上述庞杂的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减少对第2条“诚实信用原则”的滥用,可能会有利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解决,使竞争者对其经营决策的合法性有所预期。然而,第13条设置的主观因素——“未经用户同意”、“误导、欺骗、强迫用户”、“未经许可或者授权”,以及客观因素——“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由于缺少具体的定义和解释,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引发更多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5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三合一”审判机制自1996年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试点以来,已经有二十年的实践经验,越来越多的法院参与到试点中来。本次工作意见不仅肯定了之前试点的成果,也让“三合一”审判机制向全国法院铺开,呈星火燎原之势,这种审判机制将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知识产权司法制度

工作意见指出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的重要性,其对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增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法合力、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素质等起着关键性作用。工作意见特别明确了“三合一”案件的受案范围,并对其进行了具体解释:(1)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3)知识产权行政案件;(4)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为了保证管辖的有序性,工作意见还对各层级的人民法院的管辖做了明确的规定,明确指出“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发现所审理案件属于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的,应当及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这些意见为“三级联动、三审合一、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审判模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我国逐渐增强,曾经的灰色地带——电商——也将迎来光明。2016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草案)》),意在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鼓励创新,使电商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中持续发展。

对知识产权领域而言,《电子商务法(草案)》主要着眼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具体体现在第53条和第54条。《电子商务法(草案)》第53条明确了电商经营主体和第三方平台的义务,而第54条则对错报行为给平台造成损失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做出了限制,同时对能证明自己未侵权的电商第三方平台进行了保护。

《电子商务法(草案)》的发布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经渗透到了各个领域,不仅填补了电商产业抄袭、盗版、恶性竞争的灰色地带,而且不偏不倚地权衡了电商经营者、第三方平台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

[1] 参见宋晓明、王闯、李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第10期。

[2]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最高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载http://www.chinaiprlaw.cn/index.php?id=4273,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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