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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偿付他应承担的份额。2009年12月,W公司以F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F公司支付余款及预期违约金,并以母子公司财产混同为由,要求E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E公司辩称,F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而其只是F公司的股东,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故不应对F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E公司应对F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条文解读

从法律上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之一在于,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在无合作伙伴的情况下组建公司,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将唯一股东之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该股东在享受有限责任的前提下,便利地实施商业行为,即使经营失败,也不会危及股东在公司之外的财产。因此,本法要求股东的财产应当与公司的财产相分离,且产权清晰,这样双方的权责明确,既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也有利于相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当然,考虑到实际生活中,许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与公司财产无法分清的事实,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公司股东以此逃避债务,本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的“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共同负责履行清偿同一债务的行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负连带债务的人中的全体、部分或任何一个人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每一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责任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偿付他应承担的份额。债务人的连带责任,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它是保证债务履行的一种手段。

【以案说法30】 F公司为E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9年4月,F公司与W公司签订了一份布料买卖合同,约定由W公司向F公司供应100吨布料,货款总额36万元。W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F公司只支付了10万元货款,此后一直拖欠余款。2009年12月,W公司以F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F公司支付余款及预期违约金,并以母子公司财产混同为由,要求E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E公司辩称,F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而其只是F公司的股东,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故不应对F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依照《公司法》规定,F公司提供的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只能证明E公司适当履行了向F公司的出资义务,但无法证明两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故E公司应对F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W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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