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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登记后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如何进行安检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另外,已登记注册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13.对登记后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如何进行安检?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的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一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一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一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一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一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一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一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另外,已登记注册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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