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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吃射线过多会有什么损害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过错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第九节 医疗损害责任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

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所谓诊疗行为,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动的总和。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及个人诊所。医务人员分为专业医务人员和社会医务人员两大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条件

(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存在违法情形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承担的义务有:(1)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2)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3)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6)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如果医务人员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即存在违法情形,医疗机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医务人员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二)给患者造成损害

诊疗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

(三)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在医疗损害侵权案件中,常常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况,即患者的损害后果往往都有病情的原因和患者自身的原因,因此,在责任承担中要充分考虑原因力的比例和过错的大小。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

医疗损害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是承担责任的主观要件。在医疗损害侵权中,常见的过错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判断标准是其是否达到了法律要求的标准。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

(一)适用无过错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过错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免责事由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但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三)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责任承担

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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