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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住公租房有哪些福利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并非所有的文化康乐设施都属于社会福利范畴,文化康乐福利必须符合某些特定的条件:如由国家和集体兴办和实施管理,并给予资金支持;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免费或减费的服务;向社会开放,公众能普遍、平等地享用等。我国在宪法、婚姻法、劳动法、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等法律文件中都设立专门保护妇女的条款。

二、社会福利的内容

(一)公益性福利

1.教育福利

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1)教育对公共福利具有增进作用,教育的本质是对人的培养,是人的发展权的体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教育开支占GDP的比重日益攀升,并且有广泛的公众支持度。

(2)增加国家对教育的支出是增进平等与效率协调的最重要的途径。一方面可以使低收入人群得获得赚取较高收入的能力,提高人们参与社会生活,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使他们能适应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动;另一方面,从教育的社会收益来看,它能通过提高国民素质,使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总之,它通过提高个人福利增进整修社会福利。

(3)国民基础义务教育构成教育福利的主体。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是适当的。

2.卫生保健福利

(1)医疗与卫生保健并非同一概念。医疗一般是指对患者提供的治疗和服务,它构成了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而卫生保健不仅包括了医疗,还包括了合理饮食、预防疾病等内容。

(2)初级卫生保健是社会福利的重要内容,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大会在1977年和1979年均提出了“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全球战略和目标。

(3)初级卫生保健提供增进性、预防性、治疗性和综合性的服务。

3.文化康乐福利

(1)文化康乐福利设施包括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群众艺术馆、文化康乐中心等场馆设施、群众性体育运动设施以及提供的相应服务等。

(2)并非所有的文化康乐设施都属于社会福利范畴,文化康乐福利必须符合某些特定的条件:如由国家和集体兴办和实施管理,并给予资金支持;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免费或减费的服务;向社会开放,公众能普遍、平等地享用等。

(二)职工福利

职工福利又称职业福利,是行业和用人单位为满足本行业或本单位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提高其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

1.职工福利的特点

(1)职工福利以业缘关系为标志

提供职工福利的出发点,在于造就职工的向心力、凝聚力、职业归属感和群体意识,吸引和留住高质量的劳动力服务于本单位,提高本单位的社会声望,增强竞争力,一般只有本单位的从业职工才能享受。

(2)职工福利一般以普遍性原则向职工提供,并以共同消费的形式满足本企业职工的共同需要,一般不体现按劳分配的要求。

(3)职工福利的资金来源于企业赢利,企业领导人对职工福利的重视程度以及企业的薪酬组合方式会影响到职工福利的提供形式和水平。

2.职工福利的内容有福利津贴、福利设施和福利服务三种

(1)福利津贴一般以现金形式提供,涉及衣、食、住、行、乐等多个方面,以多种名目出现,而且对其称谓也难以—一列举。

(2)福利设施包括职工食堂、职工宿舍、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理发室、休息室等生活福利设施,以及文化室、俱乐部、职工图书馆、健身房、游泳池、运动场、歌舞厅等文化、康乐设施和场所,职工可以平等地享用。

(3)福利服务既包括与上述各项设施相关的各项服务,也包括诸如接送上下班,提供健康检查等特别服务。

(三)妇女和儿童福利

1.妇女的特殊保护和照顾

由于妇女在生理和心理方面的特点,需要加以特殊的照顾和保护。我国在宪法、婚姻法、劳动法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等法律文件中都设立专门保护妇女的条款。

具体包括以生育津贴为主的特殊津贴与照顾、妇女的劳动保护、为妇女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福利服务,如妇幼保健院、妇产医院以及用人单位提供给妇女在使用的冲洗设备等。

2.儿童福利

儿童福利的概念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儿童福利涉及儿童的保护、养育、教育、卫生保健等多方面。狭义的儿童福利单指对孤儿、弃婴和伤残儿童的收养、治疗、教育和康复等综合性措施以及提供的设施和服务。

(四)老年人福利

老年人福利是养老保险的延续,它在保障老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提高其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

1.老年福利津贴

(1)老年保障分为收入性保障和非收入性保障两个方面。其中收入保障是他们得以维持尊严和体面生活的前提,也是其他各项需要得以满足的基础。

(2)老年收入保障的方式主要有养老保险、老年社会救助、家庭保障和个人自我积蓄保障以及老年福利津贴五种。这五种方式以养老保险为主体,其他形式为补充,构成了老年人多层次的收入保障网络。

(3)老年福利津贴是一种福利性养老金计划,这种计划为所有超过一定年龄(一般为高龄,如75岁以上)的社会成员提供养老金,不管他们的收入、就业状况或经济来源如何。

2.老年保健

人进入老年后,慢性病、能力衰退、发生疾病事故等的可能性等都将随着年龄的增加而增加,国家和社会有责任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照顾,增强其活动能力和生活质量。老年保健涉及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预防各种有可能出现的老年疾病。

(2)建立以医疗机构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的医疗保健组织,配备必要的设备和经过专业训练的、具有老年学方面知识的医生、护士、心理保健医生等专业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3)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提供足够的营养。

(4)建立适合老年人活动的体育设施和组织符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群众性的老年体育活动。

(5)指导家庭护理和保健。

(6)满足老年人感情和社会交往的需要等。

(五)残疾人福利

残疾人是指由于生理或心理上的缺陷,如视力、听力、肢体和智力等方面的缺损,造成劳动、生活、学习上的障碍者。残疾人是特殊社会群体,残疾人除了身体的缺陷外,具有独立完整的人格。他们与健全人一样具有平等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具有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享受社会文明成果的权利。残疾人福利包括残疾人的就业、教育和康复等多个方面。

1.残疾人的就业

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全面参与生活的前提,是实现自身权利和价值的关键环节。然而,解决其就业单纯依靠劳动力市场机制显然是不可能的,必须采取特殊的政策措施。解决残疾人就业的途径主要是区别残疾人的不同情况,实行分散安置与集中安置相结合。对于吸收残疾人就业的企业,以及自谋就业出路的残疾人,国家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和扶持。例如,我国《残疾人就业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第11条:“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微型案例:

九江县焕宝服饰有限公司(福利企业),三月份大量招残疾工人,可才上两个月班就有百多名残疾职工被突然无故辞退。原因是民政、税务部门在每年四月底以前要检查福利企业录用残疾职工的比例。企业检查过关了,税费减免目的达到了。百多名残疾人就这样被就业了。被辞退了的残疾人社保、发工资的银行卡都办了,但一直未发放给残疾工人,并且在岗的残疾职工月工资600元,绩效工资人均不到100元/月,每天工作长达11个小时,且每月只有两天休息。工资累计也就七百元左右。

2.残疾人教育

残疾人教育是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前提,残疾人所受教育的层次往往决定着其就业的层次;以及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甚至是生存的能力。残疾人教育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生活自理能力教育。掌握生活技能需要依靠涉及生理、病理的一套科学的方法,一般应在特殊学校里由受过专业训练的特教老师对残疾人施以训练。

(2)文化知识教育。如手语、盲文等的教育。

(3)心理辅导。残疾人教育中的心理辅旨导在教育残疾人正视自己的特点,勇敢面对人生,消除他们的自卑感和排他情绪,激励他们融入社会的勇气,增强其自信、自尊、自立、自强的决心。

(4)职业技术教育。职业技术教育能开启残疾人潜在的智力和体能,补偿其生理缺陷,为社会输送残而不废、有技术的劳动者。

3.残疾人康复

康复的宗旨,一是最大限度地使只有部分器官和组织的残疾人不至于完全残废,使之身体留有的一部分功能发挥出作用,乃至受损的功能得到恢复;二是锻炼提高相应的组织、器官的功能,使之起代偿作用;三是用矫形手术装配假肢、矫形器等,使残疾者能参与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劳动。

(六)住房福利

1.住房福利的性质与特征

(1)住房福利的性质

关于住房是否属于社会福利的内容,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住房只具有纯粹的商品性而不具有福利性,它与其他消费品一样,社会成员要支付货币去购买,住房属于个人所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住房可以通过社会福利的形式,由国家和社会在工资分配之外进行分配。第三种观点具有折中性,认为住房具有商品性,同时也具有福利性。根据我国的国情第三种观点应该更加符合中国的实际现状。

2.住房福利的内容与住房政策调控

鉴于住房的特性及其重要性,目前世界各国政府都以不同方式参与住房的建设和分配,通过住房政策的调控体现其市场性与福利性的结合。

社会保障体系应当包括住房保障,社会保障采取的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要的措施是多元化的,既有救助性质的措施,也有保险性质和福利性质的措施。救助性质的措施。

福利性质的措施最为普遍,主要有两种:一是政府对住房提供直接支付或转移支付,即以多种形式提供住房补贴。二是国家做出政策性规定,要求住房建设必须划出一定数量的住房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低收入家庭,或者政府直接兴建经济房屋(也称廉价房屋或福利房屋)定向出售给低收入家庭。

小资料:

我国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制度简介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

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与经济适用房相比,廉租房在经营方式、目标对象、房源等方面有以下不同:

经济适用房房源为新建住房,而廉租房房源多样化,包括新建住房、空置楼盘、改造危房、老旧公房等。廉租房只租不售,而经济适用房用于出售。廉租房面向城市特困人口出租,只收取象征性的房租;而经济适用房通过土地、税收政策扶持、控制建筑标准、限制利润等手段降低建筑成本,面向买不起商品房的城市居民低于市场价格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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