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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强制履行是针对劳动者而言的,劳动合同具有人身属性,如果强制履行必然会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不得强制履行是劳动合同合法履行的必然要求。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生效后,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保质保量地履行全部义务,从而保证依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得以实现。

(二)亲自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是特定对象之间的合同,其履行也必须在特定对象之间进行,即要在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履行,而不允许任何第三方代为履行。这是由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决定的,也是保证劳动关系严肃性和稳定性的需要。

(三)实际履行原则

即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或者客观上已经不能实际履行的以外,当事人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完成义务,不能用完成别的义务来代替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48条体现了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原则,该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而不能采用经济赔偿的方式替代履行,只有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才允许用人单位用赔偿损失的办法,代替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原则只适用于用人单位,而不能对等地适用劳动者。劳动者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能根据实际履行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四)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当相互协作,遇到履行困难时应当相互给予理解和帮助,共同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3)履行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者的事,也是用人单位的事,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合同才会得到适当履行。

(五)不得强制履行原则

不得强制履行是针对劳动者而言的,劳动合同具有人身属性,如果强制履行必然会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不得强制履行是劳动合同合法履行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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