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正确适用劳动

正确适用劳动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孙某的损伤赔偿完全应由住户乙承担。李某是钱某和孙某擅自找来的帮工,也并非受主户乙的授权委托选任,其与住户乙不存在雇佣关系,李某的损伤赔偿应由钱某和孙某共同协商承担。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劳动、雇佣、承揽的法律关系,准确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三、正确适用劳动、雇佣、承揽法律关系

从以上劳动、雇佣、承揽的定义、法律适用可以看出,三者是有严格区别的,主要在于:

(一)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区别:

1.用工者及劳动者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及劳动者范围均由劳动法规确定;而雇佣关系中的雇主和雇员均没有法律法规上的限制。2、用人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在单位领导的指挥下从事工作;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劳动者之间既可能存在隶属关系,也可能只是一种平等的人身关系。3、福利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待遇有专门法律作出规定;而雇佣关系中的受雇人往往享受不到养老金、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4、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中产生的纠纷由民法调整。

(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区别:

1.从承担责任种类看,雇佣关系中,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不同,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解释》第11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只要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就可以向雇主要求赔偿。

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依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互相承担的是一种合同责任,承揽人如在工作中受伤,因不属合同约定的债权范围,定作人也不负有赔偿的义务。

2.从目的来看,雇佣的根本目的在于给付劳务,以劳务本身为其合同标的。而承揽在于以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重在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揽人提供劳务仅是实现目的的手段。

3.从劳务的性质来看,雇员的劳务给付具有从属性,表现为雇员在劳动时应当服从雇主的安排、指挥和监督。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于其经营范围内的工作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

4.从劳务专属性程度来看,雇员一旦由雇主选定,非经雇主同意不能由第三人代服劳务。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来完成。

5.从报酬给付来看,雇佣一般为继续性契约,雇员如果已付出劳务,即使未达到雇主所期望的结果,雇主仍须支付报酬。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具体报酬额或给付方式则属于雇佣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围,也就是说,双方约定的报酬或给付方式不影响雇佣关系的成立与否。而承揽则以一次性给付为原则。承揽人如果已提供劳务,但工作未完成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请求报酬。

显而易见,上述案例的法律关系已非常明了了,安装公司甲与住户乙是承揽关系,安装公司的员工赵某坠楼致伤与住户乙没有任何关系,但赵某与安装公司是劳动关系,赵某的损伤赔偿应由该公司承担。住户乙与钱某、孙某是雇佣关系,五楼住户王某致伤钱某,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雇员的伤害,因此,钱某的损伤赔偿应由王某承担,或由住户乙赔偿后再向王某追偿。孙某的损伤赔偿完全应由住户乙承担。李某是钱某和孙某擅自找来的帮工,也并非受主户乙的授权委托选任,其与住户乙不存在雇佣关系,李某的损伤赔偿应由钱某和孙某共同协商承担。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劳动、雇佣、承揽的法律关系,准确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