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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2022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亦称学校教育系统,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具体规定着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除此以外,《高等教育法》还对高等教育的入学资格、学业证书、学位和继续教育等方面加以规定,

第一节 学校教育制度

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亦称学校教育系统,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具体规定着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一、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也称幼儿教育,一般是指根据一定的培养目标和幼儿的身心特点对入学前的幼儿所进行的有计划的教育,是我国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和基础阶段。

(一)学前教育的性质、任务和目标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这一规定明确指出学前教育的性质是指它是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是对3周岁以上(至6或7周岁)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接受学校教育前的预备性教育。《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条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此外,幼儿园还必须要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这也是幼儿园保育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

1.学前教育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与程序

学前教育机构,在我国主要是指各种体制的幼儿园或幼儿班。通常有全日制幼儿园(班)、寄宿制、半日制、定时制和季节性幼儿园(班),以及学前幼儿班等,它们可以分别设置,也可以混合设置。由于学前教育事业具有地方性和群众性特点,故学前教育机构可以由地方人民政府举办,也可以由企业单位、集体组织或者个人举办。[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2.学前教育的人员设置和物质设置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我国幼儿园按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至4周岁)25人,中班(4至5周岁)30人,大班(5至6或7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幼儿园园舍的基本设置应包括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和寄宿制幼儿园还可以增设其他用途的园舍。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幼儿园收费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

(三)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负责领导全园工作。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的代表以及家长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并定期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园长召集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另外,幼儿园还要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二、初等教育

初等教育,实施初等教育的机构为小学,又称小学教育,学习年限为5至6年,其任务是对6至12周岁的少年儿童进行德、智、体诸方面的基础教育。

《小学管理规程》第六条规定:“小学的培养目标是: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主义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自然和社会常识,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合理锻炼、养护身体的方法,养成讲究卫生的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审美情趣。”初等教育要同学前教育和中等教育相互衔接进而来实现其培养目标,应在学前教育的基础上,通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使受教育者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并要为初中阶段教育奠定基础。

三、中等教育

中等教育,是在初等教育基础上继续实施的中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在整个学校教育系统中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中等教育分为初级中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学习年限各3年,或初中4年高中3年。教育对象主要是12至18周岁的少年和青年。

实施普通中等教育的机构是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主要担负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新生以及培养劳动后备力量的任务。实施职业教育的机构是初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这些学校既要进行必要的文化科学技术知识教育,也要开展一定的职业技能的训练,担负培养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任务,为公民的劳动就业做准备。[2]

四、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是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是中等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更标志着一个国家文化、科学、技术及教育的最高发展水平。

《高等教育法》第四条和第五条分别规定:“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等教育的指导方针与任务体现了高等教育区别于学前与初、中等教育的性质与特征,同时也为高等教育的发展和人才培养指明了方向。

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教育形式主要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实施手段主要有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等。高等学历教育又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其修业年限分别为专科2至3年,本科4至5年,硕士研究生为2至3年,博士研究生为3至4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除此以外,《高等教育法》还对高等教育的入学资格、学业证书、学位和继续教育等方面加以规定,进而全面规定了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内容。

《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是设立高等学校所应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另外,设立高等学校,还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高等教育的保障机制是通过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另外,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根据《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高等学校还应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订教学计划、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院系招生比例。为了有效保障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相结合,发挥其科研优势,高等学校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为此,国家也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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