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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法的解释,教育法律法规有哪些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现。教育法的实施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教育法的适用和教育法的遵守。从狭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无论是广义的解释还是狭义的解释,教育法的适用都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国家的名义实施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

第二节 教育法的实施

法律的制定只是将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规范,而更重要的是使已经制定的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实施,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国家利益。因此,我们要正确理解教育法实施的含义及其实施形式。

一、教育法实施的含义

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现。教育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其本身不能自我转化和自动实施,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实现。教育法的实施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教育法的适用和教育法的遵守。

二、教育法的适用

教育法的适用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教育法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从狭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无论是广义的解释还是狭义的解释,教育法的适用都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国家的名义实施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因此,当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人员在行使教育法赋予的权利,履行教育法所规定的义务,需要取得有权适用教育法的国家机关的支持时,必须由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来适用教育法。

三、教育法的遵守

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守法是针对一切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五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遵守教育法,除了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之外,还应当遵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

四、教育法的解释

教育法的解释是指对教育法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这种说明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教育法的解释可以帮助人们理解教育法,保证教育法的适用和遵守。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教育法的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一)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或官方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正式解释又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依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有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进行解释的权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有对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进行解释的权力。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的审判机关和国家的检察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对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的权力;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对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的权力。

(二)非正式解释

非正式解释又称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是指学术界、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对有关法律所作的法理性和学术性的解释。这种解释一般来说属于研究性质,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它对于正确理解和实施法律,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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